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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

2013-01-31周军

中国司法 2013年4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矫正监督管理

江西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与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江西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与评估办法》,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办法》详细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管理内容。一是受理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二是刑事代理、刑事辩护案件办理环节的监督管理;三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案件的监督管理;四是非诉讼案件办理环节的监督管理;五是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的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明确了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检查方法。一是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二是要求就检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是查阅案卷;四是旁听庭审;五是通过走访、座谈或者书面问卷等形式,向公安、检察、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受援人等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六是向案件承办人员查询、了解办案的进展情况。同时注重单项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办法》认真制定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标准。案件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实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个人、优秀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表彰;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不予发放办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收回;评估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行,将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纠正违规行为。《办法》具体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的时间节点。要求省级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大检查,设区市级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县级对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适时进行自查与评估。

(江西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湖南省公检司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辩护的权利,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最近,湖南省司法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关于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和程序。《意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由以往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新规定,明确了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责。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后,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以及检察机关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依法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其中对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检察机关应当自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经确认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送达《通知辩护函》等材料;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转交。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实施程序。要求对于属于通知辩护类型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知辩护函》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办理。要求对于属于经济困难申请类型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其中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2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或由公安、检察机关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二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衔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刑事诉讼各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应及时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承办案件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辩护人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或者自行收集证据等正常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供保障。三是加大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意见》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各地看守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充分协商,2013年6月前在全省所有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其主要职责是针对在押人员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初审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以进一步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维护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司法厅)

广州公职律师助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前不久,广州市和荔湾区两级公职律师事务所牵手茶滘街葵蓬经济联社,成立全市首家公职律师社会管理创新示范点。该示范点是市、区两级公职律师为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基层依法治理,落实广东省司法厅“三进”的工作部署和广州市司法局有关“三进”工作要求的重要创新举措。主要围绕“规范基层管理、依法依规治村、预防矛盾纠纷”这一主线,按照“突出重点、打造品牌、注重实效、全面提升”的原则,积极探索法律服务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推动广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之路。

自去年8月份以来,公职律师为该联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涉及重大利益的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达20 多次,为经济联社实现依法依规治社、预防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具体服务内容有:一是为茶滘街葵蓬经济联社建章立制服务。针对该社章程等村规民约存在的不足,公职律师提出修改意见予以完善,从法规制度上规范该社的各项治理工作,推动该社的建章立制工作。二是为涉及该社重大利益的疑难法律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和研判,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如针对该社的物业管理、投资、招标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减少和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该社的各项重大投资活动顺利推进。三是现场为茶滘街葵蓬经济联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难题,提供法律意见。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周军)

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云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司法部有关部署,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显著。

(一)制度建设迈出新步伐。云南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制定并颁布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各部门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成功经验和做法固化为常态制度,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程序和各个工作环节,较好地解决了政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协调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二)监管安全打造新格局。在全省开展三个专项行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开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全省1370个司法所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重点人员管控到位。二是开展外出社区矫正人员清查专项行动,消除了管理盲区,有效地避免了脱漏管。三是开展监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对全省16 个州市进行监管安全督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三)动态监管实现新发展。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部署、统一建设”的思路,建成了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指挥控制中心和乡(镇)监管终端平台,形成了网上监管、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的四级社区矫正动态监管网络,全省实现了“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管模式。动态监管系统运行以来,加强和规范了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教育、帮扶工作,降低了执法成本,大大提高了监督管理效益。

(四)教育矫正质量有新提高。一是严格依法办案。按照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依法做好衔接接收,有效避免了脱漏管。二是严格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定期走访、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教育措施,确保各项教育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影响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的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三是抓好教育帮扶工作,把教育引导和帮扶解困结合起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云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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