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制度的构想
2013-01-31史航
史 航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已是众所周知,因此政府理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与保护。然而,当前众多中小企业却由于银行贷款困难等原因难以得到急需的资金而夭折。大家知道,温州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天堂,在这片热土上曾经生存着40万家中小企业,在经历了2000年初手工制造业的辉煌之后,现在已经开始进入一场残酷的倒闭风潮,其中最典型的当属鞋业与打火机制造业。据有关数据显示,2005年温州鞋企近4 000家,而6年之后仅有2 600家鞋类企业;2001年,温州拥有近4 000多家打火机企业,占据了全球金属打火机80%的市场份额,占据了中国打火机市场的98%的市场份额。十年之后,保留下来的企业不足百家。这样的数据体现的不仅仅是中小企业的心酸与不幸,更反映出对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迫切性。因此,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前三条完全是针对民间融资现存问题而提出的改革措施,表明了国家对于解决该问题的态度和决心。
顾名思义,民间融资(informal finance)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资金融通为主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自发性融资活动,主要包括民间借贷、轮转基金(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ROSCAs)、私人钱庄、合会、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以其直接性、便捷性而备受资金急需者的青睐,在当前我国金融包容难以有效实现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有益且必要的补充,肩负了正规金融“力不能及”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责任。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得不到“正名”,缺乏制度的引导与规范,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难题。本文从制度建设层面探讨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以期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制度缺失下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障碍与困境
时至今日,民间融资虽然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中功不可没,但是却迟迟没有一个明晰的制度来保护并约束,使之长期存在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法律法规模糊、金融制度欠缺、征信制度匮乏的状态下,因此造成了诸如利率水平不规范、监管主体不明晰、资金流动不安全等严重问题。导致民间融资在这种无序和混乱状态下生存的症结源于制度上的缺陷,没有一个适宜的制度,民间融资难以沿着我们期望的道路一帆风顺地发展。
1.法律法规不明确,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隐性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来有效划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实际案件中常常存在着争议。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呈现出显著的零散性以及各层次法律的冲突性。一个缺乏法律约束的领域注定不会是有序的,尤其是经济上,人性的贪婪无时无刻不挑战着法律的权威,在民间融资这片法律的灰色地带,个人行为的逐利性和不稳定性被无限放大。在针对民间融资的调查中,鲜有企业真实披露自身民间融资的数量规模,甚至连一些行业中的佼佼者都对调查避之不及,以至于所有人都知道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规模在发展,但是究竟发展了多少,发展到哪种程度,没人说得清。这种隐性发展使国家难以准确统计出民间融资规模,从而严重干扰了经济、货币政策的实施。因此,颁布实施民间融资单行法律,使其从隐性发展转变为在阳光下发展,从而实现民间融资有法可依,确保民间融资合法运作,已成为当前法律规范民间融资迫在眉睫的任务。
2.金融制度欠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危机重重
在一般人看来,银行作为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无疑是中小企业寻求资金的首选。但事实并非如此,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指出:不仅在发展中国家,甚至在一些已经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发达国家,民间融资都是支持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最重要的力量。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手段,主要是基于亲情或声誉(relationship and reputation)的资金借贷、内部职工融资。总体上说,这都属于民间融资较为低级的手段,不太需要上升到金融制度建设的层次,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也会随之增加,上述手段显然难以满足后续需求,因此诸如票据贴现、私募股权融资 (PE)、风险投资(VC)等融资模式应运而生,这就需要严格的金融制度来保障其安全进行。而目前,不论是对于低级手段,还是新兴的模式,我国都没有相应完善的金融制度予以规范,导致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各种不规范行为,对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
3.征信制度匮乏,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寻标准
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评价借款人是否优质的标准都来源于他们对借款人自身信息的了解。对于这些信息,stein将其分为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和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前者一般指诸如财务报表等财务类信息,后者则指企业经营以及企业主个人情况。中小企业之所以青睐民间融资,就是因为民间融资在软信息上具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甚至有数据表明,民间融资的贷款回收率远远高于正规金融。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软信息的优越性,但是长久来看,单纯依靠软信息,我们也难以作出适宜的选择,软硬兼施才是最佳决断的基础。我国由于征信制度缺失,不论是正规金融还是民间融资都难以有效将硬信息与软信息有机结合来作为鉴别企业的标准,以至于在融资进程中出现运作周期长、鉴别企业困难等问题。如果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征信制度,使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互通更进一步,使贷方能够快捷地寻找到有效的信息并进行判别,那么不仅民间融资可以更为便捷有效,正规金融也会更倾向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 “三位一体”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制度体系的构建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所面临的最关键也是最深层的问题和困境是,既得不到法律的明文许可,又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设置规章制度而使之有章可循,可以说它从产生至今始终生存在阴暗的角落,因此免不了会滋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害“细菌”—— 如以民间融资为幌子,实施非法吸收个人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对此,我们应当从法律制度、金融制度和征信制度三个方面,构建“三位一体”的民间融资制度体系,以促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地发展。
1.构建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民间融资有序发展
从法律制度上来说,首先,应当尽快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确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给予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理保障并实施必要的监管。当民间融资被法律所认可,也就自然而然的不会存在诸如融资规模难以测定、融资行为难以监管等问题,从而实现阳光下的民间融资发展模式。其次,司法实践之中有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案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斟酌之后再进行处理,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稳定,又要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必不可少的民间融资以适当的照顾,避免因地方的盲目定性而影响民间融资积极性。以“吴英案”为例,不难看出法律对民间融资这一领域规定的空白:在刑法分则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公众存款”以及如何判断当事人主观心态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两个关键环节。就“吴英案”来说,难以将其融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外,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当事人在吸收存款时必须是以故意的心态,这里的故意既包括明知是公众存款而加以吸收,也包括明知这样做会危害金融秩序而执意为之。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去判断当事人究竟是本着什么样的心态来进行这样的融资行为。抛开吴英案,全国各地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大多数是为了企业的发展或者维持资金链的运作,当事人的目的可以说是单纯发展自己一手经营起来的企业,而并非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急需尽快颁布相关法律并明确界定违法犯罪行为,给中小企业合法合理的民间融资以应有的保护。对民间融资不合理的干预,不仅导致相关企业正常的生产销售被干扰,而且对整个地区的民间融资都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完善现行金融制度,保障民间融资安全运作
(1)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模式可以由县、乡镇二级法人体制提升到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并逐步发展成为农村合作银行模式甚至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导力量。
(2)深化PE、VC相关金融制度。二者作为近几年在我国新兴的融资模式深受企业的青睐,但是不可否认仍处于不成熟阶段。我国的PE基本上是针对即将上市(PRE-IPO)阶段的企业进行的资金投入,而对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则鲜有人关注。因此,加速完善相关制度,使我国的私募股权融资以及风险投资能够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切实帮助中小企业,满足它们的资金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3)引导建立地方性中小民间融资机构。由于其地域性和社区性的特征,它们可以通过长期与中小企业保持密切接触,更深入地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也就是企业的软信息,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拥有信息优势。通常来说,这类机构较之于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更强的创新能力,政府应鼓励民间私有资本入股中小民间融资机构,减少对其运营不必要的干预,为其创新融资模式铺平道路。
3.建立信息监测和征信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由于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担忧,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愿公开自己的借贷行为,监管当局很难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信息,对融资规模和资金流向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给本地区的金融稳定带来了难题。因此,政府在明确了民间融资监管部门的前提下,可以下设一个信息监测中心,分析民间融资的形式、规模、利率、流向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本地民间融资市场的变化情况,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应完善民间融资的征信制度,构建资金风险防范体系。由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据此对企业、个人信用度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查询服务。征信系统应包括民间融资组织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这是保障民间融资正常运行的有效措施,也是融资方、出借方等市场主体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条件、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依据。同时积极妥善地运用银行征信机构和有资质的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已占有的资料和其他信用信息,依法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约失信,制裁违法,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
[1]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35-44.
[2]周仲飞.提高金融包容: 一个银行法的视角[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1):183-190.
[3]刘 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困境及其对策[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6-69.
[4]顾 卫.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9,(19):44-46.
[5]Meghana Ayyagari,Asli Demirg-Kunt,Vojislav Maksimovic. Formal versus Informal Finance:Evidence from China[R].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8.Jun
[6]Stein J C.Information Production and Capital Allocation: Decentralized Versus Hierarchical Firms[J]. 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2,Vol. LVII, No. 5.
[7]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8]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9]陆岷峰,张 惠.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对接渠道建设研究——基于民间融资资金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31-37.
[10]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10-18.
[11]丁俊峰,刘惟煌,钟亚良.民间融资市场与金融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16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