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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问答(8)

2013-01-31岳云龙,陈立庚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6期
关键词:监事会法人理事会

为什么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中一般不设监事会?

是否设置监事会,是我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不同。

对于公司来讲,设监事会是原则要求,不设监事会是特殊情况。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事业单位来讲,不设监事会是普遍情况,设监事会是特殊情况。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订等决策事项,监督本单位的运行,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践中,需单独设立监事会的,主要是那些规模特别大、情况较复杂而且关系重大,单靠理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有一定困难的事业单位。

总的看,公司与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上都必须具备完善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才能避免决策权和管理权被少数人滥用。但在监督机构的设置上,公司与事业单位之所以有上述不同,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利益关系不同。公司的董事普遍与公司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大股东的经济利益最大,客观上有通过董事会决议侵犯小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的可能。事业单位的多数理事由外部人员担任,他们与事业单位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内部人员担任的理事虽然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在理事会成员中只占少数,直接受到外部理事的制约。这样,客观上通过理事会决议侵犯他方利益的可能性较小。

二是决策权力结构不同。股权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主要依据股权份额的多少。在公司董事会中,决策权力结构不平衡,往往存在大股东“一家独大”、实际掌握董事会决策权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监事会,形成对公司董事会的有效制衡。事业单位理事会实行票决制,包括理事长在内,每人一票,决策权力结构相对平衡,不同方面的理事之间可以互相监督。

三是外部监督程度不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不少涉及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布,难以有效借助外部的监督力量和手段;同时公司运行状况主要与公司股东利益有关,社会方面对其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也不高。事业单位理事会的决策涉及公共利益,各方面均十分关注,事业单位的决策和运行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布,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

从国际情况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不是都设监事会,而是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公司为代表,设立专门的监事会;二是以美国公司为代表,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国外的医院、学校等公益服务机构,则一般不设立监事会。总之,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要从实际出发,讲求精简效能,防止照搬企业做法和叠床架屋、重复设置机构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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