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采标标志该如何处理
2013-01-30陈永远
■文/陈永远
2013年3月6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到B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取得电梯制造许可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库存一台曳引式客梯(产品执行标准:GB7588-2003,生产日期:2013年2月27日),包装箱上标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执法人员现场要求B公司提供采标标志备案手续,B公司提供了电梯《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上注明生产的电梯修改采用EN81-1:1998,证书有效期截止2013年1月20日。经调查核实,B公司生产的电梯在2008年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5年,根据A县质监局所在省质监局关于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取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附该产品一年内省级以上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原证书自行失效。现B公司承认由于工作衔接失误,未按期进行换证,现在准备进行补办。
在案审会上,对本案如何进行处罚,案审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质检法〔2011〕83号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说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标志图样。外圈表示“中国制造”用CHINA的第一个字母C表示、里面是地球和ISO、IEC图样,表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订的国际标准,下面“采用国际标准产品”8个字画龙点睛地表示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标水平,所以采标标志是质量标志,B公司使用已经失效的采标标志,属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第138号公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属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这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的处罚规定,并没有对未按期进行换证进行处罚的规定,所以本案就目前的证据,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可责令B公司限期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对库存的这一台电梯进行送检,看是否符合GB7588-2003和修改采用EN81-1:1998,或者查看B公司近一年来的电梯监督抽查报告,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情节严重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本案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