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审辩交易”现象研究
2013-01-30孙长永
文◎孙长永 王 彪
刑事诉讼中的“审辩交易”现象研究
文◎孙长永 王 彪
根据对法治的一般理解,法官角色应该是中立的,不应该也没有动力与辩方进行任何交易,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辩交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一般表现形式是法官劝导、引诱甚至胁迫被告人认罪,承诺如果被告人认罪将对其从轻处罚,在被告人认罪后,法官一般也能够如实履行承诺。
从法官的视角出发,可将审辩交易分为三种类型:事实疑罪——即证据不足从而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的疑罪进行的交易;法律疑罪——即由于法律语言模糊性使事实判断的各方主体主观认识不同导致了疑罪,从而进行的交易;由于案外因素——如权力干涉、预交罚金等进行的交易。对于审辩交易如何达成,控辩审与被害人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在压力驱动下大权在握的法官愿意选择交易方式结案;在主动与被动之间的被告方希望通过交易获得尽可能轻的处罚;作为旁观者的公诉方,审辩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解决了难题;而被和解或者不知情的被害方基于赔偿方面的原因也往往不会反对交易结案。综上,在审辩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各有所得,一般会很默契地相互配合。
审辩交易现象之所以能够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承办法官承担了巨大的压力所致。第一,受审判权力行政化运行机制的影响,法官的审判行为很容易受到其他权力因素的干扰,只有通过“审辩交易”的方式结案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二,由于不合理的诉讼真实理念的导向,真实发现过程中的“绝对化”倾向及现实保障条件的匮乏是法官选择交易的根本原因。第三,案件分流机制的匮乏,导致大量问题案件涌入法院,法官选择进行交易是转移压力的一种方式。第四,不当的绩效考评机制促使法官选择交易来规避风险。目前,审辩交易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大量的弊端。要改变这种压力后置型的司法模式,需要对导致审辩交易现象发生的诸多因素进行改革,包括保障审判权力的合理运行,转变诉讼真实理念,建立多元化案件分流机制,调整绩效考核指标等等。
(摘自《现代法学》,2013年1月,第125-138页。)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