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
2013-01-30王文信
文◎王文信
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
文◎王文信*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730030]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制度创新。检察机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科学的管理理论应用于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实践,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解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对于增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廉政风险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理清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对于推动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准确查找廉政风险点
(一)基本思路
查找风险点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首要环节。风险点找得准确、具体、全面,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有效开展防控工作。根据这一要求,风险点查找工作应当贯彻以下思路:1.立足反腐倡廉建设具体要求,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是否落实,教育、制度、监督是否到位,以及检察工作中各种权力是否正确、规范、廉洁行使等问题进行查找。2.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三全”控制理论和效能管理理论,从反映检察工作状态的不同维度进行查找。3.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突出防范重点,将执法办案、人财物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作为风险查找的主要范围,同时力求全面,不避重就轻。4.以权力的运行轨迹为主线,以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节点为基点,根据腐败行为的发生规律和变化特点,分析和查找风险点。
(二)查找方法
1.按照检察权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所涉及的其他权力的配置与分工,全面梳理检察工作中的各项职能、职权和对应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围绕执法办案、人财物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这三个重点,确定应当纳入风险防控范围的具体工作门类和工作事项。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甘肃省检察机关工作规程》中编、章、节所对应的工作职能、门类和环节进行筛选确定。2.按照各项工作门类或事项的实施过程,分解出具体步骤,确定工作流程,并以流程图或分项流程图的形式固定下来。工作流程应尽可能细化,充分反映工作中各个参与要素(如时间、空间、人员、对象、方式、职责等)的变化情况。3.以工作流程为线,以具体步骤为点,以参与主体的岗位职责、廉政职责以及现有规章制度、工作细则中的要求为标准,分析查找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合规、不正常或者存在隐患的现象和行为,并按照廉政风险的分类进行准确表述。4.结合与廉政相关的历史资料(如信访材料、已发案例、典型事件等),分析和提炼出廉政风险点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对已查找的风险点进行修正和补充,使风险点更具客观性和针对性。
(三)实施步骤
1.个人查找。根据具体工作门类和事项的流程制作《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可将纵列设计为具有逻辑对应关系的流程、所处环节、所涉岗位、岗位职责(廉政职责)、风险点、防控措施、责任主体等7个方面,由相关岗位的人员对照表格内容和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填写风险点。2.部门讨论。由各部门组织干警对本部门所涉工作门类及事项的风险点进行交叉查找、集体讨论,进一步对风险点加以查漏补缺。3.逐级审核。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岗位的风险点进行审核把关,由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领导岗位的风险点进行审核把关,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各党组成员的风险点进行审核把关。4.全院公示。将先期查找的风险点整理汇总后向全院公示,在广泛听取全院干警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修正和完善风险点的查找。
二、严密防范廉政风险
(一)基本思路
根据现代质量管理的三阶段控制原理,对廉政风险的控制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其中,前期预防是指围绕查找出的风险点和确定的风险级别,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预防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形成廉政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前期预防的目标是提高各类廉政风险和腐败行为的产生成本,因此要求前期预防措施具备具体性和可执行性。
(二)方法步骤
1.个人制定。首先由个人针对所在岗位涉及的风险点,对照相关岗位职责、廉政职责及现行规章制度,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2.集体完善。由院党组、各部门通过集体讨论,分别对党组成员和部门干警提出的预防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补充完善,党组书记、部门负责人根据讨论结果对预防措施进行点评、把关,同时确定实施预防措施的责任主体。3.逐级审核。廉政风险防控组织机构对各部门确定的预防措施和责任主体进行备案后,报送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责任主体涉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报送检察长审核。4.全院公示。将确定的预防措施及其对应的风险级别、责任主体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干警评议。
三、有效监控廉政风险
(一)基本思路
有效监控风险也即风险的中期监控,是廉政风险防控的第二道防线。其基本内容是在制定和落实前期预防措施的基础上,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动态监督等手段,及时发现和预警仍然存在的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等各种廉政风险及风险苗头,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的后期处置方式。中期监控可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一是自上而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发挥组织监督管理职能。即由检察长、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对各项工作、各类风险点实行全过程的分级监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二是自下而上,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即通过设立廉政风险举报箱、开设网上投诉专栏、在各部门确定风险防控员等方式,及时收集干部群众监督意见,建立风险监督网络。
(二)主要方法
1.信息监测。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各部门及干警在制度机制运转、权力运行过程、具体执法行为以及预防措施实施等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从中发现廉政风险及风险苗头。信息监测的途径主要有:①通过述职述廉,掌握检察干警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与不足;②通过民主生活会、群众测评等方式,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动态、行为操守方面存在的问题;③通过信访、举报、投诉和舆论监督,了解群众反映、社会关注的涉检问题;④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等。2.定期自查。指各部门针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运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定期开展检查评价的活动。自查主要针对以下内容:①前期预防措施的制定是否具有针对性,措施的落实是否取得积极效果;②检察干警廉洁自律、履职尽责情况;③现行制度机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修正完善的相关建议。自查后应形成反映自查结果、结论和建议的书面报告,上报廉政风险防控组织机构。3.动态监督。指各级廉政风险防控组织机构根据风险防控工作需要,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落实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实施有效监督。动态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①电子监控。即依托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对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业务、事务性工作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实时监控、预警纠错。②专项检查。即针对重点工作门类和重要事项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如职务犯罪侦查、不捕、不起诉案件的办理,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学习教育台帐及各种活动记录,抽样问卷调查,查阅各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档案记录以及召开座谈会等。4.监控结果运用。对中期监控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认真分析原因,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采取后期处置措施,对不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防范措施,及时修正;对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及时处置风险
(一)基本思路
对风险的后期处置是廉政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处置环节,对存在风险的工作进行改进,对处在风险当中的人员进行提醒,从而降低或消除风险。风险后期处置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中期监控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由廉政风险防控组织机构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三种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同时,将风险处置结果与领导班子、部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相挂钩,以落实责任追究为手段强化风险处置的实际效果。
(二)具体方法
1.警示提醒。指对工作和生活中有苗头性、倾向性错误言行的干警进行主动教育和提醒,从而防止风险苗头进一步转化为实际风险。警示提醒适用于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未按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但情节轻微以及其他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发现、组织认为有必要提醒的情形。实施方式主要有:①组织约谈。即对思想、政治、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警,进行组织谈话,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做出回答或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②重点提醒。即对有可能引起违纪违规问题的言行,以书面提醒或面谈的形式进行重点提醒。2.诫勉纠错。指对已产生实际风险的干警明示其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并督促其及时纠正,从而化解或降低风险。诫勉纠错一般适用于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职不到位,有失职渎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行为但尚未发生严重后果,执行规章制度、防控措施存在明显偏差以及实行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等情形。实施方式主要有:①告诫劝勉。即通过告诫的方式指出干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正的具体要求;②纠正偏差。即通过书面告知或者面谈等方式,明确要求干警在一定期限内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同时结合出现的问题查找规章制度、防控措施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修正完善,防止问题的持续发生。3.责令整改。指对已实际发生、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行为,通过责令整改的形式,保护和挽救干警。责令整改适用于实行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或改正结果不符合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纪律处分,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或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情形等。实施方式包括:①限期整改。即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干警,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②强制履行。即对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的,或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处分的干警进行批评教育,剖析其错误根源,强制其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跟踪监督。4.处置结果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后及时纠正错误的,既往不咎;对纠错、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发展为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②将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相关情况作为部门和干警的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③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在纠错和整改期间不被提拔、调动,不参加各类先进评比;④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对象可向本级或者上级廉政风险防控组织机构提出异议,受理机构在调查了解后予以答复。
五、强化工作考核
(一)基本思路
工作考核是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质量的关键。根据PDCA质量管理理论,管理应分为计划、执行、考核、修正四个阶段循环进行,其中考核是推动计划和执行落实,发现计划和执行中问题,并为修正提供依据的重要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考核,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流于形式,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二)考核内容
1.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风险界定是否全面准确,防控措施是否符合自身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廉政风险的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考核期间是否出现违规违纪问题;3.能否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查找问题是否具体准确;4.相关工作材料、活动记录及档案是否齐全;5.廉政风险防范内容、措施是否不断改进、完善;等等。
(三)实施方式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可纳入检察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及工作记录、民主测评等。考核结果应记入廉政风险防控档案,并作为部门及干警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防控措施,完善工作程序;对失察失管失教及违规违纪者,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