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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如何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新机制

2013-01-30李应敏王胜利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案管业务部门备案

文◎李应敏 王胜利

基层检察院如何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新机制

文◎李应敏*王胜利**

作为检察业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加强法律监督与加强自身监督并重的执法理念。高检院在检察工作“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体制的要求,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实施,对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亟待构建新的案件管理运行机制,来强化对案件的程序监控和质量监督。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新机制,应紧扣“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案管职能,坚持把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推进队伍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重要抓手,作为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强力支撑,作为提高办案干警素能水平的有效载体,着力打造五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案管工作绩效,以保障检察工作规范、健康、高效运行。

一、以案件统一受理为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与检察业务融合机制

处于执法办案最前沿的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对案件进行统一进口、集中管理、扎口审查,通过建立案管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新机制,从源头上严把案件受理关,实现案件监管前移:一是提醒办案审查的重点。案件统一受理后,案管部门要采取口头或书面提示的方式,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定罪量刑、法律条款适用等关键问题在移交案件时提醒相关业务部门予以重点把握,重点审查;二是提醒存在的程序瑕疵。对案件移送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提醒业务部门予以注意,防止业务部门因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影响办案质量;三是提醒拓展监督空间。充分利用案件统一受理这一平台,打破部门壁垒,针对可能存在漏捕、漏罪、漏诉、抗诉、立案监督等情况,通过《案件提示建议书》等形式,帮助业务部门挖掘案源线索,以有效助推法律监督的水平和绩效,真正实现“以案管案”向“管案促案”提升。

二、以法律文书使用管理为重点,建立“节点”式监管工作机制

在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各类法律文书的使用这一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采取全程、动态、即时监督的“节点”式监管机制,将事后的“备案审查”提前到“事前审查、事前备案、事前处置”:一是对各业务部门从受理案件开始,直至诉讼终结,凡涉及到使用加盖检察院印章的所有法律文书,包括业务部门自行制作的法律文书,以及法院判决书的签收,应全部纳入案管部门扎口监管;二是对所有法律文书在加盖院印之前,业务部门须持院领导签批的法律文书发文稿、正稿或工作文书审批表及卷宗材料,到案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三是实行审查与盖印分离。案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对办案程序手续不全和无院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的不开、对开具的相关文书来龙去脉不明且理由不够充分的不开、对适用法律文书错误以及程序或实体处理不当的不开”的“三不开”原则把关,对符合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规定要求的,案管部门出具同意盖印《通知书》,由业务部门持《通知书》到办公室办理盖印手续,而对不符合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要求的,则将案件退回进行整改、完善后,重新报案管部门办理相关盖印手续。

三、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立案件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检察机关办案数量的加速递增、办案难度日益加大等情况,基层检察机关要特别注重案管工作的制度建设,大胆改革传统的监管方式,积极将工作亮点转化为机制创新,建立案管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日常案管工作机制。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的各项案管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基层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案管工作日志、文书备案审查登记、案件监管预警提示函、案件监管报告、备案审查月通报、监管工作月报告、办案情况分析研判报告、统计数据“会审”核查、涉案款物处理预警提示等多项日常工作制度,以夯实案管工作的基础。二是强化监管建议机制。针对司法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基层院案管部门应及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提交诸如《关于做好创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关于办理“检调对接”案件中有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建议》、《关于办理自侦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决定逮捕中有关材料报备工作规定的建议》等有关司法改革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内容的报告,以引起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着力促成监管建议被采纳,使基层案管工作与司法改革创新成果形成有效对接。三是创新涉案款物监管机制。根据修订后《刑诉法》和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基层检察机关要结合本院实际,创新出台《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案管部门在处理涉案款物过程中的职责和地位,细化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操作流程和内部审批监管程序,从而全面提升案管部门对涉案款物监管的工作绩效,也为案管部门深层次参与执法办案的探索提供有效的路径。

四、以备案审查报告为载体,建立案件监管“三位一体”质效保障机制

为提高案件监管效率,更好地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析、反馈,基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便捷、高效等优势,如通过研发利用“备案审查报告自动生成软件”等,来对每件案件建立备案审查——评析反馈——整改落实“三位一体”的案件监管情况反馈工作机制。一是备案审查。案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各诉讼阶段的备案材料,重点围绕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强制措施是否得当,有无增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是否到位,诉讼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对涉案款物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逐项审查,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并制作《备案审查监管报告》。二是评析反馈。案管部门应将《备案审查监管报告》全部反馈给主管领导,对办案质量有问题的案件,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掌握的监管信息数据,定期对诸如“四不一撤一无”(指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撤销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以及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偏差和漏缺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提出办案质量综合报告,以使检察长、检委会及时掌握办案质量“晴雨”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推动执法办案质量的提高。三是整改落实。按照办案过程处处有监管、质量优劣件件有反馈、改进措施条条有落实的要求,案管部门应在抓好案件质量反馈工作的同时,把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备案审查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凡对业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均要求业务部门将整改落实材料向案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定期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五、以内勤管理方式改革为切入点,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将内勤管理由传统的各业务部门管理改由案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双重管理,通过各业务部门内勤来实现案管部门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实现管理工作与现代办公自动化及现有案件收送管理制度、文书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二是案管部门通过内勤随时和全院其他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并转达各部门在工作配合方面的需求,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当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三是通过内勤并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办公设备,案管部门每月将全院业务部门及其干警的收案、开庭、退查、结案、积案等详细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办案信息资源库,将办案监督落实到各个业务科室及每位干警,并及时了解干警执法办案情况,实现对案件信息、办案信息和资源的综合监控。四是案管部门通过各业务部门内勤,运用个案督办、案件分析、警示提醒等形式,切实履行对各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全方位监督,提高内部监督的时效性。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473300]

**国家检察官学院[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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