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中保密条款设立的依据分析
2013-01-30李电东
王 婷 李电东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50
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中保密条款设立的依据分析
王 婷 李电东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50
本文主要以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保密条款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为何需要签订以及如何签订保密条款,以解决技术合同在签订、履行及管理中存在的保密问题,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密条款
引言
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与转让能否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保密条款的设立在其运行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贯穿于技术合同的整个过程。本文将依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进行探讨,主要从保密内容、方式、期限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1 技术开发合同
1.1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内容的确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和合作开发两种形式。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作为委托方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发的费用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发成果;研发方则是合理使用研发费用,按期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其保密范围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委托方向研发方或双方互相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由于合作该项目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在研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资料与成果。(若涉及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指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一旦向外界泄漏,该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意义,因此一定要对此进行保密管理。
1.2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方式的选择
第一种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订立的研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通过条款的方式对需要保密的标的物进行约定。这样做会使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相对清楚。但由于对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一旦资料泄漏,将会较难直接向相关人员求偿。另一种则是直接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那些可以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由于此种保密协议的签订针对的是接触企业、事业和科研机构的人,采用该方式能够从源头上确保资料不被人为的泄漏,通过对人的约束以达到保密的效果。这就进一步要求企事业单位或者科研机构本身具有着一套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才能确保该保密方式的实施。
1.3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期限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对技术开发合同的保密期限没有具体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将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道德观念和附随义务被应用于保密期限的界定过程当中。它要求合同双方本着真诚、真实、守信用的精神,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为对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法律上被概括为“先合同”、“合同履行中”及“后合同”保密义务。
1.4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责任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如果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从而导致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很多时候仅仅依靠此法定责任条款来解决问题是很难起到良好效果,达到目的的。在此基础上“约定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主动的约定也进一步体现了合同双方承诺的价值性、相互性和规范性。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合同双方首先要约定:在合作期限内,研发方应确保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资料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其次要约定:合作期间所获得的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双方各保留一份,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在项目申请相应的专利之前,任何一方要求公开报道相关内容或发表学术文章时,必须得到对方审阅和同意。未经对方的同意擅自公开其相关内容,视为泄密,泄密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后要约定:合同结束后,研发方应立即返还委托方给予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如果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可以要求其进行经济补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要求终止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在我们日常工作当中接触的比较多的是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三种类型的合同。由于它们所涉及的标的物各不相同,因而在制定保密条款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2.1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人通过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技术以换取政府对该技术一段时间内的独占保护,即技术垄断权。但这种公开只需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还有许多的技术秘密和实施方案尚未被公开,正是这些未被公开的秘密在该专利的实施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由此可见,对这些专利技术及其发明创造的阶段性成果或研发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等秘密进行保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在保密期限和责任的约定方面,开发合同中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大多是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产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图纸、配方、流程等技术资料在签订前其实就已经存在了,因而其保密范围的界定就简化了许多。
2.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对合同双方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方面,由于该技术暂未申请专利,其价值往往被低估,对于转让方来说会造成高价值的技术被贱卖;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该技术的权利尚未确定,其专利申请很可能被驳回或者宣布无效,给受让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 合同法 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法律保护极为不完善。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的过程中更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约定来规范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标的物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在转让过程中就更应该防止由于其内容和资料的泄露,造成无法获得专利权,从而使签订的合同失去意义。在工作中我们也常常碰到这种情况,由于合同的让与方不愿承担申请专利的风险,希望尽量避免在保密期限的协定过程中承担相关义务,因而向受让方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不是专利权,这会对受让方很不利。另外,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具有地域性,其所涉及的保密问题同时也存在地域性,在不同地域中需要负有不同的保密义务。这一点在签订此类合同中还要特别关注。
2.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方应按照约定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合同双方均需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及在技术指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果进行严格的保密。如果让与方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我国 合同法 对实施专利超越约定范围和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这就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某些具体事项做出具体的约定。
由此可见,技术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缺少保密条款会影响其正常的履行;在履行过程中不遵守保密条款造成技术资料的泄露,使得技术的价值减少,甚至失去价值,合同的签订也就同时失去了意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各方面带来巨大的损失,更是从某种程度上限制并阻碍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 合同法 中对技术合同保密的规定尚不是很健全、完善的背景下,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还不是十分强烈的情况下,本文的实际意义也正在于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技术合同)[1]技术合同保密条款与管理对策研究
10.3969/j.issn.1001-8972.2013.06.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