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3-01-30曹秀君
曹秀君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06600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曹秀君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066000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目前工程招投标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部门干预过多、服务部门与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工程管理部门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力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本文重点分析了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从而使工程招投标活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规范行为;完善招投标制
前言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筑业的日渐繁荣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加大,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原有的工程承发包模式的弊端日益凸现,我国也开始引进市场机制,工程招投标制度进入了中国的建筑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制化阶段。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目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1 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干预过多的问题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有权行使一定的监督权和管理权,但个别行政主管部门还存在着一些本位主义、平均主义的思想观念,过多地施加行政干预,尤其表现为对预审资格和评分标准的过度干预。这样既违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招投标工作的客观要求,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又会给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通商使中标的企业觉得只有有靠山就有活干,而没有中标的企业则会对现行的招、投标方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
总之,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管理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还可能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活动中出现不公平竞争的状况,增加了建筑工程造价,加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投标制度的规范,也会阻碍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大发展。
2 服务部门与管理部门存在职能分不清的问题
目前,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各地不同的部门中均建有工程交易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而自身并不具有管理职能,但实际上某些工程交易中心兼有管理或代为行使管理职能,并没有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完全脱钩。由于招标中心的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分不清,某些工程交易中心常常从自身的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假招标工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从源头上为假招标工程打开了方便之门,很难使招投标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3 管理部门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存在监督和管理不力的问题
我国目前正全面推行招标代理制,但许多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着“中介不中”的问题,既做监理业务,又搞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却相对滞后。一些项目业主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将项目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运作,从而能实现个人目的。还有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唯建设单位领导的意见是从,还有的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人为设计市场准入门槛低,造成了市场分割,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还存在很多不规范收费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负担,还会产生腐败现象。
4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招标资格预审中存在排斥性问题
在很多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由于其中潜在的投标人较多,为了竞争招标人减少评标工作量,经常根据工程的特点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主要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技术装备、业绩、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和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进行比较审查,选择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进入投标竞争,然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出于某种目的经常会有意或无意地提出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条件。例如:对于工程类别为三类的民用住宅工程,招标人不仅要求投标人企业级别为一级,还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一级资质。事实上这类工程,由二级甚至三级企业中的二级项目经理就可以担任。所以,招标人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切合实际地确定资格预审条件,以免造成施工企业资质资源及人力资源在利用上的浪费,影响工程进度。
4.2 评标、定标办法存在弊端
在《招标投标法》中有很多条款规定本身就给业主或代理机构留有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予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总之,《招标投标法》的这些条款对于当事者的道德约束明显要高于法律约束。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因此,在招投标竞争及其激烈复杂的状态下,往往道德约束就显得苍白无力,法律所提供的微小空间对评标结果造成了直接影响。
4.3 招投标过程中始终有低价竞争的现象存在
从当前工程招投标情况看,在建筑市场中低价竞争现象比较普遍。招标方为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往往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有个别投标单位为了中标,还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故意将工程造价压低,甚至报价低于工程成本价,中标后再进行不负责任地层层转包。但是,并不是标价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那么将会破坏市场平衡,甚至影响到工程质量。与此同时,也会损害承包商和业主的利益。招标的目的在于择优,不是压价,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必将给建筑市场带来巨大冲击。
5 结语
综上所述,要杜绝建筑市场中的钱权交易,堵住因恶性竞争产生的建设市场漏洞,进而净化市场环境,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就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活动的开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市场保持公平竞争的秩序,那么我国建设市场就会健康发展下去。
[1]王宇,任庆生.浅谈我国现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8,18(14):132-133
[2]李萍,张伟,王利民.对当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若干问题的研究及思考[J].交通标准化,2004,8:95-96
[3]王春印.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方法[J].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5(2):91-93
[4]赵淑菁.建筑工程招投标面临的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建设科技,2007,2:75-76
[5]方俊.《招标投标法》执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25(5):97-100
[6]王纪维.最低价中标给我们带来了什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7]刘爱莲.浅谈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03,24(2):51-53
10.3969/j.issn.1001-8972.2013.0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