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缴费但不可“平调”
2013-01-30何文炯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7期
文/何文炯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建立个人账户,由参保者个人缴费全部和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0%左右),加上投资回报而形成。其目的是为个人积累一定的资金,以应付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支付需要。从产权关系看,这笔费用属于参保者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社会医疗保险部门为其代管,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参保者就可以使用。
从这几年的实践看,部分个人账户基金出现较多结余。这部分参保者往往是未患大病者,但他们有门诊医疗服务需求,因而门诊统筹(即门诊费用被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各地逐步实施。在这样的背景下,用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去为自己缴纳参加门诊统筹的医疗保险费,是合情合理的:其一,与个人账户资金目的一致;其二,资金产权属于参保者个人。
但是,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绝不可以被“平调”,即把所有个人账户中的结余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用于门诊费用。如果这样做,那就是侵犯了个人账户结余者的权利。
当然,如果在建立门诊统筹后,缩小个人账户规模,甚至取消个人账户,都是可能实施的新政策(需要充分论证)。但是,这里首先明确一个问题:职工医保是否继续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如果改变这一筹资模式,比如,改用完全意义上的现收现付制,则个人账户就不存在了。如果继续采用统账结合的模式,则需要考虑是否继续坚持个人账户的纵向积累原则,如果是,则个人账户应当按照现行办法继续执行下去;如果不是,则可以讨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扩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