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合作经济年度发展报告(摘要)
2013-01-30中华合作时报社安徽财经大学
文/中华合作时报社、安徽财经大学
联合专题调研组
第1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
2011年年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52.17万户,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37.62%。2012年年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89万户,与2011年相比增长了32.07%。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数量在增加,增长率由2011年37.62%降到了2012年的32.07%,下降了5.55个百分点。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的不断增加,增长率必然呈下降趋势,这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2013年一季度,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73.06万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
出资额与数量相比,更能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意愿。2011年年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为0.72万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59.39%。2012年年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为1.1万亿元,与2011年相比增长了52.07%。2013年第一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为1.21万亿元。
根据2010年到2012年的合作社数量和出资额情况我们可以得出2010年到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的算术平均数,2010年平均每户出资额为118.7万元,2011年平均每户出资额为138.01万元,2012年每户出资额为159.67万元。平均每户出资额的增长率2011是16.26%,2012年是15.69%。
这里我们得出的是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不是每个成员的出资额,所以还无法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比例和所有权情况。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下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的分析得出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2009年到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处于上升趋势,2009年的成员总数是3917376人,到了2012年成员总数达到了23734470人。
2009年到2012年,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是在上升的,从16人/户增加到34人/户。在此,我们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成员规模不断扩大,但还无法判断每户成员数34人是大规模还是小规模,有可能34人/户已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适度规模了,也有可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区分布
我们以2012年的数据为分析依据看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区分布情况。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分布来看,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最少的是西藏为780户,数量最多的是山东为70336户,全国平均数是22257户,中位数是陕西为16678户,极差是69556户,标准差是16859户。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来看,成员数最少的是宁夏为64642人,成员数最多的是江苏为16523253人,全国平均数是765628人,中位数是福建为225592人,极差是16458611人,标准差是2928162人。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成员数来看,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最少的是河南为7人/户,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最多的是江苏为280人/户,平均数是23人/户,中位数是上海为12人/户,极差是273人/户,标准差是49人/户。西藏虽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最少的自治区,但西藏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是68人/户。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从总数来看,还是从成员数来看,包括每个合作社的成员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存有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但是作为农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定与农业的发展有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农民经济活动组织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生产、购销环节规模经济的形成;提升了农民谈判地位;为农民深化经营活动,认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提供了平台。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地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数、成员数、出资额等指标差距都很大,存在明显的非均衡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呈两极化发展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数量逐年上升,但是合作社间的差异很大。有的合作社凭借企业、供销合作社牵头,建立了农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并以合同方式加以规范,实行纵向一体化,生产资料来源和农产品销售等市场信息相对充分,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政府的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吸纳了大批成员加入。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社则步履艰辛。所谓合作社步履艰辛是因为以合作社为单位发展的艰难,而不是家庭经营的艰难。即以合作社法人方式进行投资、生产、营销、筹措资金的困难。甚至有的合作社还没有解决“合作社成立后干什么”的问题。
(二)家庭经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模糊不清
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比较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而又不同于家庭经营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立了,但是合作社与家庭经营仍没有明显的区别,也就是合作社并没有起到真正的组织作用,也没有成为真正的经营实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独立的资产,资产所有权仍属于成员自己;2.由于现实中合作社没有独立的资产所有权,就进一步导致了合作社不可能进行独立的经营;3.市场势力很难形成。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争优势不能完全发挥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的环境有两个主要特点:一个是面对着分散的农户;一个是面对着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上都会面临两种竞争,一种是与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包括替代品;一种是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包括顾客。当然,这些组织或主体间也不完全都是竞争关系,也有合作关系。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做农民自己做不了的事”上仍存在问题,相对于农民自发联合而言,没有体现真正的组织力量,市场主体资格和作用更是没有体现出来。
(四)成员共担风险的机制不健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只能局限于农户分别投资各自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种植、养殖、栽培等都是单独进行,充其量可共同购买、使用生产要素,或者销售产品,这些合作不需要正式组织的约束。很少能集体投资于共同的上游或下游的项目,因为这需要很大的投资,而且这些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是不可分割的,且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这就为合作社成立的意义提出了挑战,合作社到底起了什么作用?政府的支持政策到底支持的是合作社的成员,还是合作社中少数的成员,甚至是少数成员所组建的合伙企业,极端的情况是支持了某个农民成立的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和能人效应
既然成员本身没有共同承担风险的基础,政府支持和能人就是外生的保障。能够改变以往生产模式,包括技术、品种、规模或者是投资于深加工项目的合作社,如果成员都是自愿的,并且不是少数成员的合伙企业,而是所有成员的组织,所有成员都可以从中获得合理的收益的话,必然是外部力量使成员对风险承担有了收益预期或约束。目前,政府的资金支持和能人是给予成员承担风险的基础。
(六)联合社成立仍面临诸多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面临很多困难。可以分为实践中的困难和法律上的困难。实践中的困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上面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政府资金支持和能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民自下而上组成的合作社联盟,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未曾有相关的规定,只是在相关报告中提及,这给联合社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修改和完善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予联合社的发展一系列法律依据迫在眉睫。
(七)资本筹集与积累缺少制度基础
(1)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明显、地域性强、回报率低等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吸引到的投资数额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2)合作社可获得的融资额度有限。(3)合作社资本积累缺少制度基础。
(八)与产业链其他组织的合作缺乏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主要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与上下游组织的合作缺乏。问题存在的原因是不能取得上下游企业的信任、缺少寻求合作的激励。这两个原因都与合作社自身的特点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身的不稳定性很难向其他组织提供稳定的信任。成员不稳定就代表合作社所掌控的资源不稳定,资源不稳定就代表所产生的利益是不稳定的,因此很难形成对外合作。
(九)品牌塑造仍需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品牌塑造上还存在特殊的问题,就是合作社成员与非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产品差异性不大,而且又处于同一地区或村庄,所以合作社的产品品牌所宣传或代表的产品与非成员农户的产品无差异的话,那么非成员农户就可以免费获得宣传收益。所以,一般品牌塑造的基础是合作社的产品具有差异性。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意识不强。②品牌运作水平较低,市场影响力不强。③品牌整合力度不够。
(十)信息化与网络经营滞后
(1)合作社信息化投入资金不足。一些乡镇级的合作社,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信息化网络硬件设备的比例不超过30%。 (2)合作社获得信息服务水平落后。由于合作社农产品监管系统不健全,技术服务不到位,农民难以获得实用、易用的终端信息产品,致使合作社的相关人员无法及时得到市场预测分析信息,难以制定相应种植或养殖计划,从而难以避免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等现象。(3)合作社信息员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目前,仅有少数合作社成员及管理者接受了信息化培训,远不能满足合作社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第2部分 中国供销合作经济
2012年,面对世界经济复苏明显放缓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经营状况、基层社发展、所属企业、社团与领办专业合作社、新网工程、综合服务、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就。全系统实现销售总额25861.3亿元,同比增长27.7%,企业汇总利润261.4亿,增长21.3%。全系统发展基础进一步巩固,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销售总额持续增长
2012年,实现销售总额25861.3亿元,同比增长27.7%。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类销售额5892.5亿元,增长20.6%;日用消费品类销售额 7400.8亿元,同比增长30.7%;农副产品类销售额4900亿元,增长29.3%;再生资源类销售额1784.6亿元,增长35%。企业汇总利润261.4亿,增长21.3%。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销售额15120.2亿元,增长25.3%,占全部销售总额的58.5%;中部地区销售额7163.8亿元,增长32.6%,占全部销售总额的27.7%;西部地区销售额3577.3亿元,增长28.7%,占全部销售总额的13.8%。
在销售的种类中,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占到66.54%,再生资源类所占比例最少,为8.93%,但其增长速度是最快的,达到了34.97%。
二、商品交易额总量快速增加
2012年商品交易(批发)市场交易额4271亿元,同比增长20.9%。其中,农副产品市场交易额3088.1亿元,增长25.5%;再生资源市场交易额400.6亿元,增长28.8%。2011年全系统商品交易 (批发)市场交易额3532.41亿元,同比增长27.43%,其中,农副产品市场交易额2461.46亿元,增长33.63%;再生资源市场交易额311.17亿元,增长31.44%。两个年份相比,农副产品市场和再生资源市场总量的均有所增长。
三、进出口总额增长,进口额增长较快,出口额略有下降
2012年商品进出口总额618.8亿元,同比增长4.6%。其中,进口额314.9亿元,增长17.9%;出口额304亿元,下降6.4%。
四、直接收购和帮助农民推销的农副产品总量呈指数增长
2012年直接收购和帮助农民推销的农副产品5181.9亿元,同比增长33.3%。2007年到2011年的增幅分别为23.2%、16.70%、29.35%、37.21%和45.03%。由此可见,全系统直接收购和帮助农民推销的农副产品在2011年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增长速度,2012年保持继续增长的态势,但是增幅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回落。
五、服务业营业额出现小幅回落,仓储传输等领域发展势迅速
2012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其他经营发展态势较好。服务业营业额41亿元,同比下降7.3%,其中:旅游业营业额3.7亿元,增长0.6%;仓储运输经营额25.6亿元,增长33.4%;房地产开发经营额88.3亿元,增长10.2%;资产经营额71.7亿元,增长12.4%;其他经营额71.5亿元,增长12.8%。
第3部分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我国信用合作社已经发生异化。所谓异化,是指合作金融制度受其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而发生的在结构、特性和机能等方面与其原有宗旨的重大背离。从这一点上看,我国完全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已不复存在。
(本部分略)
第4部分 农村资金互助社
在政策的推动下,许多农民自愿地联合起来,以利益为纽带,以成员入股集合资金,以为生产、生活中需要资金的组织内部成员提供一定的金融支持为宗旨,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组建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资助型、外部捐助型和完全互助型;按合作资金组织产生的原因可分根据社员资金需求而产生的内生性农民资金互助社和由分散的农户和企业根据各自资金的需求而产生的外力推动型农民资金互助社;按规范程度可分为经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登记注册而未经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由国务院扶贫办倡导发起的资金互助社。
各种类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并且在开拓市场、促进扩大再生产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对推动农民生产合作和流通合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次飞跃具有重要意义,得到了当地农民的积极拥护和响应。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阶段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初始阶段。自2004年开始,农村地区相继出现了一批资金互助社,最早成立的是吉林省闫家村的百信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社的出现受到了广泛关注,各地农村掀起了建立资金互助社的热潮。2006年安徽、山东等地,农民资金互助社也被不断推广,相继成立了安徽明光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山东陵县资金互助合作社、夏家资金互助合作社等。这一时期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仍然属于非正规金融制度,但是它们的出现促进了地方金融的发展,因此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允许其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取得合法资格,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
第二阶段是试点阶段。2006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各类资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2007年1月,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首批选择在四川、内蒙古、甘肃、青海、吉林和湖北等六省(区)进行试点。从首批6省(区)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设立的情况来看,6省(区)共列了36个试点,其中村镇银行的试点地区为2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地区为10家,贷款公司为5家。
第三阶段是全面发展阶段。随着第二批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开展,截至2009年末,全国已有230家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农村资金互助社仅有16家。为了全面发展,2009年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工作安排》提出:2009年至2011年,全国共计划设立16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而实际上截至2011年底,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有46家,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36个银监局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也仅为49家,平均每个银监局试点的数量不到两个。
但另一方面,非银监会批准而在民政部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农村资金互助社迅速发展。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大力兴办资金互助社,截至2012年,在全国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部总数约为2万家,为农民解决资金困境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
作为最贴近农户需求的资金互助社,其制度变迁是诱导性的,它是自发于农村的金融创新,因此政府的制度安排只是给予这种创新以合法化的地位。即使政府没有对其经营管理参与过多,但是在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银监会按照银行的设立和监管标准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使其难以产生,更谈不上发展。首先是管理人员素质要求过高,在农村中很难有专业的金融人才,至于有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更是不现实。其次,正规的资金互助社还要求有营业场所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等硬性条件,如果按这些条件设立,至少要投入七八万,这样的设立对于村级的资金互助社来说根本不现实。而如果资金互助社要开业,不仅要向银监会申请,还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其工作人员设置还要符合银监会要求。如此繁琐的审批程序,使资金互助社难以应付。因此,有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各地设立了大量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社,但由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占机构总数量不足1%。
(二)资金融通困难
资金互助社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农村融资困境,可是,大部分的资金互助自身却陷入了融资难的困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基础营运资金有社员股金与社员存款两个来源渠道,因为只服务互助社社员的限制,这两种资金来源渠道都是封闭性的。对于社员来说,入社即为了获得数额高于自己入股金额的股金,这个需求满足不了农户就不可能入社;其次,如果资金互助社想通过吸收社员存款扩展运营资金也存在很大问题。因资金互助社的互助性质,理论上对于农户应该有很好的吸引力,能调动农户入社的热情。但是在实际中,由于资金互助社发展时间短,各种机制都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差,发展前景不明朗,农户固有的避险特性使得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发展成熟的金融机构,很难会把辛苦赚来的钱存到没有实质保障的资金互助社里,所以面对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资金互助社完全没有优势,农户面对这刚刚起步发展的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更多的是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因此,资金互助社的群众基础很薄弱,自然吸引不了足够的社员支撑自身的发展。其次,即使农户加入了资金互助社,他们的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从资金互助社获得便利的贷款,但是相对于入社农户强烈的借款需求,小型的资金互助社面临自身的融资困境,根本没有办法满足这些需求,那么农户社员就会选择退社。如此一来资金互助社对农户没有了吸引力,则其存在于发展的基础也消失。最后,社会捐资或从其他银行融资也不可能,因为资金互助社如果需要外部融资,说明内部经营管理已出现问题,这两种途径的外部融资不可能再进入资金互助社。由此可见,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
(三)发展速度缓慢
尽管银监会同意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分别试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机构,但是在实际推广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却受冷落。其原因在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有关部门倡导、鼓励、组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但由于风险大,银监会发展资金互助社的积极性不高。此外,还有许多人对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仅仅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市场的补充。截至2012年6月底,共有银监会批准的49家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
相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对于我国农村地区资金的严重匮乏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而在2007年到2012年这6年间,得到批准的正规资金互助社也非常少,而且出现增长速度时快时慢的现象,说明政府对资金互助社的顾虑太多,对其采取的政策也是反复摇摆不定。而政府允许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一次转化,政府在给予其合法地位的同时也会考虑自己的利益,政府的制度安排仍然会服从其总的目标函数,但政府的行为由于缺少外界的约束,当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被正规化的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利益来安排,那么就有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
(四)法律地位不清晰
从我国现存的立法来看,尚未颁布 《合作金融法》,政府只通过一些 《决定》、 《决议》来指导合作金融发展。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意味着国家已经意识到鼓励农民建立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但在这部法律中并未提到农民信用合作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资金互助合作社仍无法注册,从而没有合法的身份,也就得不到政府的有效扶持和宽松的发展环境,更不好开展经营,也不能发展壮大,致使有兴趣的投资者因此止步不前。加之组织形式也不够规范,导致实际工作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若无法独立对外签订有效合同,就会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即使已经注册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也多是在民政局注册,而在民政系统注册的资金互助组织很难找到主管单位,地方政府部分多以无金融许可证为由回避。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个独立经济体的资金互助组织,应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若在工商部门注册,首先应当有金融管理当局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目前很多资金互助组织尚无此权限。资金互助组织除要明确市场主体身份外,还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或金融机构批转贷款的支持。如果没有相关规则和政策扶持措施,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将举步维艰。
第 5部分 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可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和经济发展形态,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繁荣城乡经济、增加收入和就业等方面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发展合作经济,对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社会、加快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报告除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典型的合作社以外,在此总结了以下几类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及发展现状,希望对推进合作社向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广群体发展发挥一定作用。
一、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农民为主体,在政府引导、支持和扶持下,遵循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医疗资金,以互助方式共同抵御疾病,是一种既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又保障农民健康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从2003年7月开始,各地逐步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全国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到2008年,新农合覆盖了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 (市、区),2011年,参合农民8.32亿,参合率达97.5%。
从2003年到2011年,新农合累计受益达46.7亿人次,住院补偿3.08亿人次。2012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有超过60%的统筹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有效减轻了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
(二)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合作制保险形式之一,这种组织形式分布于30多个国家,其中英国的数量最多。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起来的、由参保的农户为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社时须认缴一定金额的股本,投保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作社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尤其在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供求不足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此这种组织形式很适合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理想的组织模式,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自治并不成熟,完全依靠农户组织保险合作社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因此应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立足于自身特点,建立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合作组织。
(三)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赢利为目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组织本社社员合作建造住宅;负责社内房屋的管理、维修和服务;培育社员互助合作意识;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兴办为社员居住生活服务的其他事业。
中国住宅合作社的出现,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然而,从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住宅合作社形式单一,大多为单位型住宅合作社,纯粹意义上的完全由城镇居民自愿参加的住宅合作社却很少。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住宅合作社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经历了短暂繁荣,目前基本处于停滞阶段。
(四)消费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消费者通过其共同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它也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原则,因而在本质特征上与其他类型合作社并无实质区别。
目前,我国的消费合作社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主要涉及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领域,特别是农产品销售。
由于新形势下我国发展消费合作社的经验还较缺乏,其业务领域尚未涉及太多产业,比如像住房这样的敏感且涉及多部门、多利益的产业,因此进一步发展消费合作社是一个总体上逐步推进的过程。
(五)旅游合作社
旅游合作社是一种当地居民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社团组织,它是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是同类旅游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旅游合作社不同于以往“公司+农户”、“政府+公司”、“农户+农户”的经营模式,旅游合作社是由当地居民自愿组成,自发经营、民主管理的一种新模式,这种模式大大促进了居民的经营热情,不仅可以直接增加农民的收益,同时也防止了开发中的“返贫”现象。
(六)全国手工业合作社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于1957年成立,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及其集体工业经济联合组织组成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联合组织。
2011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 (修正案)》,决定正式颁布施行。该章程规定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各级联社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原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经过改革而形成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它以原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财产关系的基础,把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折股量化给社区内全体成员,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有公司或企业,其灵魂是“共同致富”,尽管在具体的折股量化做法上各地不尽一致,但是股份合作制这一形式,在明晰产权,建立对合作组织资产经营管理的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积累机制,克服原来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自身存在并且遗留下来的某些制度性缺陷,解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八)中国工合国际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是国内现存历史最悠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国际性社团组织。
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2010年,工合国际得到北京市农委支持,在北京市平谷县和密云县的20个合作社,开展了合作社民主参与式评估的示范推广;2010-2011年,工合国际得到中国民间组织促进会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支持,在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的10个合作社,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和培训。
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我国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近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无统一统计口径
目前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统计数据中,对于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统计缺乏统一性,统计数据较少,内容较为笼统,成为研究其他类型合作社的障碍之一。
(二)无合法身份确认
大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无合法身份的状态下运作,导致合作经济组织难以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使原有的资金短缺问题更为突出,阻碍了合作经济的发展步伐。
(三)业务活动单一、服务领域狭窄
目前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自身领域内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合作,业务范围向后延伸和向前延伸的合作经济组织很少见,导致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能力和影响力都不够。
(四)人才匮乏
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但是,目前在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相对于城镇人口来说总体偏低,事实上,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办人都应该是具有创新能力、市场意识、管理经验,并且懂生产、有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而这类人才往往很难得,人才的匮乏成为制约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