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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国合作经济年度成就奖评选专家评委会致获奖者的话

2013-01-30陈大斌

中国合作经济 2013年5期
关键词:合作制农民农业

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指导,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合作经济杂志社、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昊江水产”杯2012中国合作经济年度成就奖评选已经顺利完成。评选活动的主办单位及评选委员会的专家们向各获奖单位及获奖人员表示真诚的、热烈的祝贺!

开展这样的评选活动的宗旨是推动合作制的发展。世界各国近200年的实践证明,合作制是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各类小生产者适应现代化、市场化经济环境,求生存谋发展的一种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大力发展合作制经济组织对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走向现代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在规划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时,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2013年中共中央及国务院颁发的一号文件,即《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明确要求:“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各地应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

党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需要。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取得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城市与乡村居民平均收入差别过大。加快农村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已成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而要做好这些工作,发展合作制经济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没有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在几亩地上搞小规模生产的众多农户组织起来,农民、农业便无法改变弱势地位,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便无从谈起,建设富强、文明、和谐国家的任务便无法完成,2020年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将受到影响。

我国合作事业的重建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已经取得突出成果。2006年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有法可依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等各类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经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60余万个,入社农户达4600多万户。合作社已经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从广大农民的要求,与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需要来说,合作社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太小,经济实力不强,对农民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不足。许多合作社在组织经营运行上跟规模化的要求还有不少的距离。有些合作社虽有一定规模,却还没有真正成为社员自己的组织,组织、经营大权掌握在企业或少数领办大户的手中,农民参与程度低,在合作社中没有话语权,经济利益也难以保证。这样的合作社对农民吸引力较差,在发展经济中的带动作用不大。还有一些合作社,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组织涣散,运作随意,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实质的合作经营,可谓徒有其名。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合作社发展上不能光求数量,而应当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逐步规范”,以“提高素质”。我们的目标应当是使合作社的组织及运作都逐步走向规范化,成为真正体现合作制基本原则、切实给社员带来实惠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样的合作社自然越多越好。

当然,真正的规范不是易事。我国农民由于缺乏合作传统(毛泽东语),又由于上个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社走过弯路,造成不小的消极影响,使许多人对合作制产生了误解。对合作社的各种错误、糊涂思想认识不少。有的地方领导不敢支持农民办合作社,更不敢领办合作社,而农村里真正懂得合作制基本原则,又愿意带领群众办社的人稀缺。这样一来,不少地方的合作社只能由当地的经营大户或涉农企业领办。他们凭着自身的热情和实力,带动一方农民办起合作社,有的也为农户谋了一些利益,作出过积极贡献。但由于他们中不少人不懂得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也得不到应有的指导和帮助,只能以自己的理解行事,其行动便不免带有随意性、盲目性,致使一些人在办社过程中,忽视入社农民的民主权力和经济利益。这也是造成合作社不能尽快实现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加强领导,在实践中发现、培养有一定合作社知识,并懂得合作社基本原则,能自觉践行这一原则的办社人才,积累在中国农村带领农民兴办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的成套实践经验,是十分重要的。

在当前阶段,各地在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应当组织力量下功夫办成功一个或几个组织、运行都实现规范化的示范性合作社。这是一件十分必要而又有紧迫性的工作。把一个或几个示范性合作社立起来,运行良好,便给农民树立起一个现实的榜样。合作社有什么优越性?怎样办合作社?遇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农民都可以从示范社身上找到答案。我们认为,这是一件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实实在在的好事。

其实,我们举办的每年一届的这项评选活动,就是为了向全国农民推荐一批有示范作用的合作社,所有获奖的合作社(包括以往各届的获奖者),都是可作示范的优秀合作社。他们办社的实践经验,弥足珍贵。中国人办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应当及时总结、推广。

祝全国各地各类农民合作社都健康发展,祝我国的合作事业昌盛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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