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医疗保险的主体作用与商业健康险的补充作用
2013-01-30申曙光
文/申曙光
在多数国家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是主体,而商业健康保险是补充。为什么是这样呢?对此,直观的理解是,前者是由国家举办,参保人数多,后者是由保险公司举办,投保人数少。那么,为什么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多甚至是全覆盖,而保险公司举办的健康险投保人数少呢?根源在于,两种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存在健康风险选择的问题,即不论年老年少、有病无病,都有公平参保的机会,也应该参保;而商业健康险是一种自愿性的商业行为,对于投保人来说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进行“风险选择”,这必然会导致无支付能力的高健康风险群体想投保却难以投保,而部分有较强经济支付能力但自认为身体健康的人不一定参保,特别是在保险意识淡薄的时候。
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不愿意接纳的高健康风险群体,如已患病者、年老者、残障者、失业者等,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来提供保障。这种情况不仅我国存在,其他多数国家也是如此。可以说,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着健康风险选择的“本性”,这是国家应当提供“全民医保”的基本原因之一。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不能提供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必须由国家组织社会力量或由国家财力来保障他们的健康权利。反过来说,这也决定了商业健康保险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只能处于“补充”的地位。
由此可见,社会医疗保险的主体作用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不仅是投保人数多与少的区别,也不仅是保障水平高低的不同或缴费方式的不同,更是保险性质的区别。在健康风险选择的背后,社会医疗保险“选择”的是“保障国民健康全覆盖”,商业健康保险“选择”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所以,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二者不可混淆,更不可错位。
认识到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主体作用与补充作用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可以排斥商业险。相反,商业健康保险因其自身的特殊机制而在某些方面具有其优势,也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我们应该做的是,建立综合性的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合作与衔接,进行有效的分工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医疗保险的主体作用与商业健康险多方面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