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的经济分析
2013-01-30肖沛权
文◎肖沛权
“排除合理怀疑”正式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中,意味着这一原则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罪证明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学角度看,这一新增规定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然而把所要排除的怀疑的种类设置为合理的怀疑也是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的理性选择。因而,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经济分析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该标准作为一种理性选择的正当性。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必然受到“资源稀缺”、“理性选择”、“成本最小化”等经济学概念的涵摄。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作为理性人的国家在设置有罪证明标准时,必然以查明真相所耗费的资源与取得或预期取得的收益加以比较,必然追求“成本最小化”,力求以最少的诉讼资源投入来产出最大的案件解决数量。“成本最小化”即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与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之和的最小化,前者指有罪证明标准的成本考量需要考虑错判有罪和错判无罪之间的成本差异,后者指诉讼运行直接成本的高低受诉讼程序的繁简、诉讼周期的长短以及诉讼资源的配置影响。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法经济学上的合理正当性表现在:首先,排除合理怀疑以控方承担有罪证明责任为前提基础,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经济逻辑;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发生,降低案件审理的成本,可以减少司法的负面效益;最后,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控制刑事案件的数量,通过为控方推翻无罪推定而证明被告有罪设置较大的障碍,来阻止检察官将某些案件起诉至法院,减少诉讼成本。
当然,排除合理怀疑的界限设置为“合理的怀疑”,也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衡量法则。这一界限既避免了排除任何怀疑情况下导致正确定罪率为0的情况,也能坚持较高标准,不至于出现大量错判有罪的情形,无疑可以使错判有罪的条件概率在较低的情况下,同时保持较高的判决真正的犯罪人有罪的比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减少诉讼成本、降低犯罪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总耗损的经济效用。
(摘自《政法论坛》,2013 年 3 月,第 44-5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