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莱昂斯错案看美国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惩戒
2013-01-30蓝向东
文◎蓝向东
从莱昂斯错案看美国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惩戒
文◎蓝向东*
刑事错案与检察官的不端行为有何关系?负责指控犯罪的检察官是否应对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检察官不当行为导致的错案如何进行救济?尼努·莱昂斯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美国检察官不端行为的范例。
一、基本案情
尼努·莱昂斯(NinoLyons),1960年生,商人,是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地方分会(NAACP)的副主席[1]。他成长于福罗里达州奥兰多郊外,儿童时期因父亲在监狱服刑,而一度由母亲单独抚养。大学毕业后,在肯尼迪航空中心工作了一段时间,上世纪90年代,在奥兰多开了几家服装店和夜总会。2000年圣诞节前,大批警察包围了莱昂斯的住所,并入室搜查所谓的“一挺非法持有的机关枪”。但警察发现的可疑物品只是各式各样合法持有的枪支和18.5万美元的现钞,其中有一些还是假币。莱昂斯辩解说,这些现金是他准备支付给一家奥兰多夜总会的钱。
此后的一年里,检察官启动司法程序,试图通过多达二十余名在押人员证明莱昂斯是一件贩毒案件的主犯。2001年,陪审团用了一周多的时间,听了一个又一个作为本案证人的在押嫌疑人的陈述,他们证实莱昂斯是如何向他们贩卖可卡因的。其中一名证人说,在奥兰多经营服装和夜总会的莱昂斯甚至企图雇佣他去杀死两名提供毒品的人。陪审团认定了几乎每一起针对莱昂斯的指控,其中包括抢劫汽车、销售假冒商标服装以及足以判处终身监禁的密谋策划的毒品犯罪。其中一名叫哈罗德·纽瑟姆(HaroldNewsome)的陪审团成员说,“面对检察官在法庭展示的各种证据,我除了投他有罪的票别无选择”。
2004年,即莱昂斯被羁押的第三年,一份缓刑报告的字里行间,透露出该案存在未开示的无罪证据的信息,真相才逐渐浮出水面。这一线索引起了莱昂斯的辩护律师罗伯特·贝利(RobertBerry)的注意,他怀疑自己还有一些没有被告知的事实,并最终“挖掘”出了检察官尚未开示的数百页的其他证据。原来,联邦检察官没有让陪审团听取所有的案件事实。例如他们从未揭示那些声称从莱昂斯处购得数百磅可卡因的证人(在押嫌疑人)是如何费劲地辨认莱昂斯照片的事实。此外,证人隐匿了案件事实以作为检察官允诺他们尽早离开监狱的对价。为此,司法部同意撤回对莱昂斯的贩毒罪指控,而莱昂斯在奥兰多北部的郡监狱已被错误羁押1003天。2010年7月,莱昂斯被宣告无罪释放。
莱昂斯被羁押期间,他办的公司倒闭了,妻子戴比(Debbie)被所供职的小学降职,而学校坚称此举与莱昂斯的案件毫不相干。她被迫卖掉了房子并找了一份给移居的农场工人子女做家教的活儿以谋生计。最终,莱昂斯获得15万美金的赔偿金,并获得了后来接手此案的检察官李·本特利(LeeBentley)以个人名义所作的道歉[2]。但是,自从莱昂斯被第一次发现“有罪”以来,“宣告无罪”并没有使其恢复名誉。在被释放后的六年中,他未能找到一份正式的工作,甚至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如今他只能在一个奥兰多的教会项目中做一项教育那些服刑人员子女的兼职工作。他所获得的报酬也就只一个月花销。
二、检察官不端行为的界定
“不端行为(misconduct)”,《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渎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关于检察官的不端行为,该词典进一步解释为“检察官不诚实或者企图通过欺诈或不道德手段说服法庭或陪审团的行为。”[3]据维基百科网(Wikipedia),被告人可以因检察官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行使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序性抗辩权,因为检察官的行为属于“不当”或“不公正”的行为。这种抗辩事由包括检察官拒绝出示有利于辩方证据的指控,以及蓄意允许证人做虚假证言的指控。鉴于“检察官不端行为”已成为刑法中的专业术语而被描述为检察官违反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不端行为,美国律师协会与全美地区检察官协会于2010年4月10日要求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在审查检察官行为时,使用“错误”(error)而非“检察官不端行为”更能准确表述有关行为[4]。考虑到笔者所收集的相关素材主要是2010年以前的,本文仍以“检察官不端行为”展开论述,以确保意思表达的一致性。
戴维斯认为,美国关于检察官不端行为的著述已是汗牛充栋,这些不端行为种类繁多,包括[5]:(1)法庭上的不端行为 (在陪审团面前做出不适当的或煽动性的评论;提出或企图提出不可采纳的、不适当的、煽动性的证据;对案件证据或事实向法庭或陪审团做出错误的概括;违反挑选陪审团成员规定;做出不适当的结案陈述);(2)对物证处理不当(隐匿、毁灭、篡改证据、案卷材料或者法庭笔录);(3)不开示无罪证据;(4)威胁、引诱证人或唆使证人作伪证;(5)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证据;(6)骚扰或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表示成见、宿怨(包括选择性起诉、报复性起诉,后者例如拖延迅速审判);(7)在大陪审团程序中行为不端等。也有学者将美国检察官的不端行为,称之为“公诉不端行为”,将其分为歧视性起诉、报复性起诉、公诉手段不端、法庭陈述不端等四种类型[6]。
尽管检察官不端行为的上述表述略有不同,笔者认为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一是不端行为通常指检察官故意实施的行为;二是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违反职业伦理或法庭规则所实施的不当或违法的行为;三是不端行为属于检察裁量权的滥用;四是不端行为往往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并导致审判不公,甚至错案。
三、检察官不端行为的后果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检察官不端行为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2010年《今日美国报》的两名记者对莱昂斯错案展开调查发现,尽管绝大多数检察官不端行为案件是在圣地亚哥州、马萨诸塞州、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州等法院发现的,但这种检察官不端行为几乎各州都有。事实上,在数量惊人的死刑案件中也发现检察官不端行为,这种不端行为的比例为16%至19%[7]。数十年来,法官们曾发出检察官的不端行为正威胁宪法确立的公正审判原则的警告。国会曾于1997年通过了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的法案。司法部道德监察处相关记录显示,该机构调查了日益增多的由法官受理和发现的有关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投诉。2001年为42件,2009年为61件。该报告还认为,由于绝大多数被披露的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案件是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约占所有案件的5%),是因法官或辩护律师的细致审查而发现的,而绝大多数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案件,检察官不端行为及其导致的错案一直是个谜,而见诸报端的错案只是“冰山一角”[8]。
当然,检察官不端行为案件,比起被告人确实有罪的数百万件案件,确是凤毛麟角。不容否认,绝大多数检察官是遵守职业伦理的,他们艰难地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并尊崇法律的规定。但是,正如在任何一项职业中,都有害群之马。据无辜者运动(InnocenceProject)披露,这个非营利性的诉讼团队通过DNA复检,77名因检察官不端行为被关押的无辜者中已经有33人被无罪释放。在这33人案件中,导致错判的主导原因是检察官隐瞒了无罪证据[9]。
在具体的案件中,检察官不端行为产生如下后果[10]:(1)使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亚利桑那州,一名妇女因被指控实施了2000次银行盗窃而被监禁8年之久,因为检察官并未告诉她另一名妇女伪造她的签名在同一地区盗窃银行并已被起诉。在华盛顿特区,2005年法院撤销了一起谋杀案,而两名“罪犯”为他们并未实施的谋杀罪已经服刑20年,造成这起错案的原因是检察官隐瞒了另两人实施谋杀犯罪的证据。《今日美国报》爆料,有47起案件被告人因检察官不端行为曝光而被免除刑罚或者被释放。(2)使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或被从轻发落。在波多黎各,联邦法庭没有对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判处死刑,而是判处其终身监禁,原因是指控证据不足。在加利福尼亚州,一名被指控向中国泄露秘密的被告人,由于检察官拒绝被告人的律师与关键证人——办理此案的联邦侦探谈话,而判处被告人缓刑。还有不少被告人,如毒品犯罪和抢劫银行的被告人,因为他们的案件被“玷污”而被允许提前释放。(3)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部已经为被错误指控的被告人支付了将近530万美元的赔偿金。这些费用实际上要比那些因检察官不端行为而重走司法程序的案件花费更高,尽管这种程序可能要经过若干年,且实际费用难以计算。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的一起案件,检察官用了四年的时间和经过三次庭审证实被告人犯了骗税罪,但在之后的上诉审中,法院以“证人向法庭撒谎时,检察官却保持沉默”为由撤销了此案。(4)影响司法公信力。毫无疑问,检察官的不端行为,尤其是故意的隐藏有罪证据而剥夺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行为,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很大的影响。2013年,49岁的新奥尔良人汤普森(Thompson)曾被两次错判,其中一次是抢劫汽车,另一次是谋杀。他在路易斯安那州监狱服刑了18年,而其中14年是在等待死刑执行的过程中度过的。他的死刑执行令被先后下达了8次。当他的辩护律师发现那些被检察官隐匿了数年之久的无罪证据时,距他的死刑执行日期仅有几周时间。
四、检察官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
关于检察官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为追求胜诉而无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今日美国报》2010年的一份调查发现,法官、前任检察官爆料,在那些最糟糕的案件中,检察官为了胜诉而故意制造了“差错”。在里根总统和布什总统任职期间,担任检察官的索恩伯勒(Thornburgh)认为:“有一些行为失常的检察官,经常会受到个人野心和盲目自信的驱使。 ”
其次,检察官工作压力大,责任心不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平均每名检察官审查起诉14名犯罪嫌疑人;2009年,人均起诉数上升至28人。尽管绝大多数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但这对检察官而言仍然是任务繁重,因为他们不仅仅要负责指控犯罪,还要监督指导侦查工作。
再次,权力专横,缺乏监督。美国基本上奉行公诉垄断主义,即公诉由检察官提起,其他人原则上无权分享这一重要权力。检察官在此阶段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立法与司法机关对公诉并无指导方针;若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立法与司法机关即便感觉不可理喻,但通常仍无能为力。[11]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非以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公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的宣告。”根据该条款,联邦检察官若没有陪审团制作的控告书,不得进行刑事检控。大陪审团旨在预防和限制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特别是起诉权。但由于主要由普通社区成员组成的大陪审团成员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背景特别是证据法应用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检察官依赖性很大。理论上讲,如果大多数大陪审团成员认为证据不足,则可以驳回检察官的起诉请求,但这类案件凤毛麟角,大约只占陪审团处理案件的3%-5%[12]。因此,实际上大陪审团起诉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官的意愿。美国检察官的权力很少受到有效的监督。
最后,检察官的“流动性”。美国各级检察长、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都不是“职业化”的检察人员,而是“临时性”的检察人员。他们出于种种原因而仅把检察工作作为自己事业的某种“跳板”,这是美国检察官职业化的最大障碍[13]。美国检察官的流动性主要由其产生的方式决定,如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检察总长)由总统任命产生,任期4年,是否连任取决于政党在总统大选中的胜负。地方检察官(包括州检察长)一般有本州公民直接选举产生[14],任期为4年或2年。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和起诉的助理检察官则由检察官雇用,其去留基本上取决于雇用他的检察官是否连任。选举的方式有利于当地选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官对民众的责任感,但这种方式易使检察官成为政治官员。实际上,美国检察官职位往往被视为政治生涯的起点,这种属性使他们在工作中过多地考虑 “竞选的需要”,以至于某些情况下采取不端的行为。任命的方式某种意义上可以避免竞选活动的干扰,但这种方式使得检察官与行政长官关系密切,为行政干预检察官的日常工作开了方便之门。助理检察官的流动性则严重地影响了检察工作的职业化,也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连续性。
五、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惩戒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官因其不端行为可以轻则受到纪律惩戒,重则受到司法追究。但事实上,实施不端行为的检察官很少被惩戒。
2010年,南加利福尼亚州“无辜者运动”组织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他们调查的600起存在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案件中,只有大约1%的检察官受到了惩戒。而67名检察官在法院的不端行为记录都在一次以上,其中两人有五次不良记录[15]。对公共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超党派组织——廉政中心 (CenterforPublicIntegrity)于2003年完成了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的为期三年的全面调查,发现自1970年以来,检察官不端行为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案件中,只有44个案件的检察官面临惩戒的程序。
不少检察官的不端行为是犯罪行为。检察官明知证人撒谎而让他们出庭作证时,他们就是在教唆伪证。在全部的五十个州中,教唆伪证都是重罪。1999年,伊利诺斯州杜佩琪县(DuPage)出现了鲜有的对检察官不端行为起诉的事例,三名前检察官、四名治安官助理因妨碍司法、教唆伪证等多种罪行受到起诉和审判[16]。
对于因不端行为而极少受到处罚的事实,已经逐渐引起美国国内各界关注甚至不满。我们不妨从莱昂斯案件看各相关方面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的看法:(1)当事检察官对自己的不端行为以及因此造成的错案不以为然,如负责起诉莱昂斯案的检察官欣谢尔伍德被问及莱昂斯被宣告无罪时,他只是说“此事与我无关。”(2)当事检察官所在检察官办公室的则会做出“迅速而强硬的反映”,甚至避重就轻为检察官开脱责任,如欣谢尔伍德的前任主管保罗·佩雷斯(PaulPerez)认为欣谢尔伍德是 “一个经验丰富但是非常懒散的检察官”,但他没有故意违反诉讼规则。(3)对于检察官所在的州律师协会,对投诉的调查一般要持续一年多时间,最后的处理往往不了了之[16];(4)负责审查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法官则与检察官办公室的说法大相径庭,如审查莱昂斯案件的普雷斯内尔法官发现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不仅仅是未能将无罪证据提供给辩方,而且是 “厚颜无耻”地违抗法庭的命令;(5)被冤狱的被告人的反映是最强烈的,莱昂斯出狱后说“欣谢尔德应受到良心折磨或者进监狱”[17]。此外,从媒体上看,对于不端行为导致冤错案件的检察官很少受到处罚,知情者颇有微词,但是总体而言公众反映并不强烈。《芝加哥论坛报》曾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系列报道后,进行了一次非正式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即便对于重罪案件,美国公众最终也希望法律得到公平的执行。抽样调查还意味着,公众对检察行为不端的愤怒的缺失,可能由于对检察官干什么、如何干缺乏了解。 ”[18]
为什么检察官很少受到惩戒更不必说遭到刑事起诉呢?其中一个原因是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检察官的顺从,以及无害错误原则(harmlesserror),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通常的救济措施是撤销该刑事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存在大量的被告人有罪证据时不愿撤销定罪,表明它更重在保证确认定罪,而不是处罚犯错误的检察官。另一个与之相关的原因是,最有可能了解案件实情尤其是检察官不端行为的辩护律师由于担心受到检察院的报复而极少投诉检察官[19]。
六、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救济
1、无辜者运动。美国的无辜者运动(InnocenceProject)是为那些自称是无辜者的囚犯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或者在案件调查方面提供帮助的民间非赢利性组织,主要致力于纠正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案件。一般来说,无辜者运动是法学院内部设立的实践教学机构,或者是附属于法学院的机构,主要通过定罪后的DNA检验来平反冤狱。早在1983年詹姆斯·麦克罗斯奇 (JamesMc-Closekey)就创立了一个非赢利性的组织——百夫长事工(CenturionMinistries),其使命是帮助那些被无辜定罪的人获得自由、进而彻底消除无辜者被判有罪,这是第一个实质意义上的无辜者运动[20]。但从无辜者运动网站主页以及维基百科网获知,一般认为无辜者运动创建于1992年,创始人为叶西瓦大学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的瑞·谢克(BarryScheck)和彼得·纽弗德(Peter Neufeld)。自1989年至2011年12月9日,全美已经有311名重刑犯被洗冤,其中8人曾被判处死刑[21]。
2、通过案件复审救济。廉政中心(CenterforPublic Integrity)于2003年对在1970年至2003年间有检察官不端行为的11452起案件的调查表明,法官以检察官不端行为为由对2012起案件分别作出了撤销案件、改变判决或减轻刑罚的决定[22]。
无辜者运动通过DNA重检对错判案件予以救济,事实上还必须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复审来实现。但是洗冤工程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过程,一方面是因为多数案件并没有生物学证据样本或其他物证,有的因为时间太长而无法取得相关的DNA样本;另一方面是很多州缺乏明确的允许定罪后DNA复检的法案。但目前上述两个问题正逐步得到改善,如前美国总检察长吉姆·佩特罗(JimPetro)就一直主张“应当获取所有被定罪者的DNA样本”,在他任职期间(2003年至2007年),俄亥俄州为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数据库CODIS增加了210,000份DNA图谱[23]。此外,1999年以前,只有纽约和伊利诺斯州有法案批准进行定罪后的DNA检验,到2002年底,全美超过一半的州都制定了类似的法案,美国宪法也正在考虑对某些情况下进行有罪判决后的DNA检验进行立法。
对检察官不端行为导致错案的救济毕竟是 “亡羊补牢”的行为,对于如何制约和监督检察官的权力,尽可能地减少不端行为的发生,安吉娜·戴维斯提出检察职能的外部改革应包括[24]:一是强化伦理规则和律师惩戒程序,以及其他能够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标准的方式;二是通过增加检察院的透明性、对公众进行检察职能教育,强化检察官的选举、任命程序;三是必要时颁布法律保障必要的改革举措得到实现。她的建议还包括“组织起来的法律人应设立检察审查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审查申诉、并对检察决定进行随机审查,以防止不端行为以及专横决策”。
注释:
[1]SeeBradHeath&KevinMcCoy,“Prosecutors' conductcantipjusticescales”,onthewebsite:http://usatoday30.usatoday.com/news/washington/judicial/2010-09-22-federal-prosecutors-reform_N.htm,visitedon Sept.10th,2013.
[2]未向陪审团出示有利于莱昂斯证据并导致错误审判的检察官是布鲁斯·欣谢尔伍德(BruceHinshelwood)。据《今日美国报》,有关部门曾就此事采访了欣谢尔伍德,但拒绝透露他是否被追究责任,只是说已责成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安排他接受为期一天的道德标准学习班培训。
[3]SeeBryanA.Garner,Black’sLawDictionary (secondpocketedition),WestGroup2001,p.450.
[4]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10月第2版,第334页
[5][美]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李昌林、陈川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第130页。
[6]闫召华:《公诉不端: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载于京师刑事法治网,网址: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esp?,2013年9月10日访问。
[7]同注[5],第138页。
[8]《今日美国》发现,在过去的15年,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增长了将近一倍,然而,2009年大约只有3500人被实际交付审判,较以往下降了30%。除了4%的被告人被交付审判外,其他被告人都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得以迅速处理,这些案件都没有经过法官的细致审查。参见今日美国信息,网址:http://usatoday30. usatoday.com/news/washington/judicial/2010-09-22-federal-prosecutors-reform_N.htm,2013年9月10日访问。
[9]See“MisconductIsCrime”,onthewebsite:http:// suite101.com/article/prosecutorial-misconduct-is-acrime-a58867,visitedonSept.10th,2013.
[10]同注[8]。
[11]同注[4],第175页。
[12]凤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监督及审查制度之比较研究》,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网站:http//www. tph.moj.gov.tw/public/Data/.,2013年9月10日访问。
[13]何家弘:《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第17页
[14]只有新泽西、康涅狄格、罗德岛、特拉华四洲的检察长由州长任命。
[15]研究者通过查阅上诉法院的案卷,对1997年至2009年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受理的4000余件案件进行了调查。其中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大约为3000件。在法院发现存在检察官不端行为的707件案件中,研究者们在其中600件案件中查阅到了相关检察官的姓名。通过进一步查阅州律师协会公共纪律档案,调查者发现只有6名检察官受到了处罚。律师协会只是“非公开地批评了检察官”,相关信息并未对社会披露。参见检察官不当行为未被处罚的消息,网址:http://online.wsj.com/article/ SB10001424052748704847104575532340572909432.html,2013年9月10日访问。
[16]同注[5],第145页。
[17]同注[1]。
[18]同注[5],第149页。
[19]同注[5],第147页。
[20]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397页。
[21]参见网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Innocence_Project,2013年9月10日访问。
[22]参见网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Prosecutoial-misconduct#cite-note-3,2013年9月10日访问。
[23][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错案见的八大司法迷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第1页。
[24]同注[5],第130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