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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缘何成被告

2013-01-30江山

检察风云 2013年1期
关键词:李艳敬老院公寓

文·图/江山

养老机构接收精神病患者

李艳(化名)是个不幸的人。她是个私生女,从小就跟舅妈住在一起。后来,父亲和母亲离婚,离婚后母亲改嫁给当地的一名医生。

长大成人之后,渴望感情慰藉的她与男友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就进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地就同居起来。然而,两人的爱情不久就亮起了红灯。两人分手后,她的精神上经受不了这种打击,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

从1993年起,她因精神失常多次在江西赣州市精神病医院(现改为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家里不少钱。2010年12月1日起,在父母亲的担保下,李艳与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签订了《入寓协议书》。这是一家经南康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性质的老年公寓。

协议约定由公寓负责其食、住及日常生活照顾,并由该公寓的工作人员每日两次安排其吃药,李艳家人每月支付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费用1200元。

入住公寓后的李艳平时很少说话,也少与人沟通。加之母亲和继父都常年在广东开诊所,这使得她很少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她经常一个人独自流泪,经常在夜里梦见母亲来公寓里看望她。

因为,在她心目中,母亲是她最亲的人。然而,母亲却很少回来看望她。2011年7月1日,李艳给母亲王军华打了二十多分钟的电话,说很想母亲。

“妈妈,你什么时候回来看我啊?”李艳眼里含着泪花。

“等我忙完这阵子,就会回来的……”

可是几天之后,王军华接到一个电话,才得知李艳“出事了”。她再也见不到自己的女儿了。

事实上,在这之前,王军华已经接到李艳多个电话,盼望母亲回来看她。

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负责管理的一位曾(女)姓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从入院的那一天到去世前,李艳的父母亲没有来看望过她,只有她70多岁的老舅妈带了点营养品探望过。

每次李艳给她母亲打电话,希望母亲回来看她,但每次母亲总是说没有时间,或者说有事忙,要带小孩,回不了。

就这样,李艳盼母亲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然而,她一次次地失望。

“在公寓居住期间,李艳常常独自一个人流泪。”曾姓工作人员如是称。

2011年7月4日下午5点半左右,到了吃晚饭的时间了,一些公寓工作人员陆续来到公寓接待办公室取碗筷吃饭。

最后一位工作人员拿了碗筷之后,忘记锁门就去食堂了。

李艳独自一人来到公寓接待办公室的卫生间里,在卫生间的门边靠洗手池的下面拿起一瓶敌敌畏就喝了下去。

此时,公寓的工作人员发现李艳没有来食堂吃饭,就发动工作人员去找。后来,他们在公寓接待办公室的沙发上发现了有气无力的李艳,旁边放着一瓶敌敌畏。工作人员立即对李艳灌肥皂水进行抢救。

随后赶来的120救护车,将李艳送往医院,实施紧急抢救,因喝的农药剂量过大,抢救无效死亡。

近年来,一些民办敬老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无接收精神病患者的条件下,擅自同意精神病人住养,结果导致伤人、自杀等,而引发纠纷。

“判决公寓承担责任,以后就不敢做好事了!”

得知女儿出事了,王军华感觉内心十分痛苦,多次与公寓有关负责人联系,称只要处理好后事就行了。

此事发生后,在当地也引发了不小的议论。有市民认为王军华应走法律程序,他们认为公寓是有责任的,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思前想后,王军华也感觉公寓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给自己一个交代。于是,她于2011年7月20日向南康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等费用32万余元。

这一起诉,立即在公寓引起了轩然大波,特别是被告方对此非常愤慨,曾姓工作人员称,公寓的一些老人纷纷到法院向有关部门讨说法,称公寓把老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来照顾,希望法院能驳回王军华的起诉。

法博士点评

现在老年人住敬老院成为一种时尚,子女们往往考虑到敬老院的各种优点将父母送进敬老院,比如,专业护理人员照顾起居、突发疾病可在第一时间被发现、能结识更多的老年朋友不会感到孤独等等。正因为如此,一些精神病患者家属也愿意将精神病患者送往敬老院,而不送往专门的精神病医院。

而一些敬老院,特别是民办敬老院,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本身不具有接收精神病患者的条件,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接收精神病患者住养。

当地一所民办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透露,如果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家属愿意将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送到敬老院住养,他们一般情况下都会收。在入院前,也很少会进行专项的检查。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因精神病患者在敬老院里摔伤、受伤、打人、自杀而导致家属与敬老院之间发生纠纷的官司日益增多。如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近日就宣判一起入住敬老院的精神病患者,在一起纠纷中,将七名室友烧死的案件。受害者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敬老院赔偿受害者家属30余万元。

敬老院没有能力,也没资质为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这不仅使敬老院存在巨大的赔偿风险,还使精神病患者和敬老院内其他老人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巨大的风险性。本案例中最严重的是,在家属提出李艳有精神病症状后,该机构仍未采取措施,这是对她本人和住养老人生命安全的漠视,教训是深刻的。

“李艳的死亡,她的父母亲也有重要的责任,把女儿送到公寓后,从来都没有来看望过自己的女儿。”曾姓工作人员对笔者称,是公寓的工作人员精心照料她女儿,可她连句感谢的话都没有说过,现在还去告我们,简直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

曾姓工作人员称,如果法院判决公寓承担责任,会让公寓的工作人员难以接受,打消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自己对此事也很想不通,十几天内就瘦了十几斤。”

“李艳的死亡其实和她家人长期不来看望她,有很大的关系。”曾姓工作人员向笔者坦言,有一次,她在南康市人民医院办事时,恰巧遇到王军华在该院看病,于是就问她为何不到公寓去探望一下李艳?王军华说正准备打算去看望女儿的。

公寓负责人曾春元表示,王军华把李艳送到公寓住养,一来考虑到价格要比专门的精神病医院便宜,二来完全是为了甩包袱。当时公寓之所以愿意接收她,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同情李艳的遭遇。

被判赔15万余元

法庭上,王军华的代理人江西袁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袁长城诉称,本案中,由于公寓对易挥发、毒性强的农药敌敌畏疏于管理,随意放置于潮湿、不通风的卫生间洗手池旁,而放置地点是儿童或其他人员很容易接触到的地方,又缺乏专人保管,并疏忽大意没有锁好接待室大门,致使患有精神病、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依赖他人协助护理的李艳误喝农药死亡。

“作为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公寓理应懂得基本的急救措施。”王军华的代理人称,当李艳误喝农药后,本应立即采取合理有效的急救方法催吐,从而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然而,公寓的工作人员却用肥皂水对李艳进行灌注,致使延误了治疗时机。

此外,公寓在无精神病人看护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将李艳收入公寓,存在一定的过错。

“正因为公寓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致使李艳死亡结果发生,所以,公寓理应对李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说法,被告律师给予了当庭反驳,称李艳是自杀死亡,根据双方的《入寓协议书》,该公寓提供的是护理服务,对李艳的自残行为,是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公寓的农药并不必然导致李艳的死亡发生,公寓农药放在办公区卫生间内,且农药有显著危险标示,李艳是有目的寻找农药自杀,与农药存放问题无关。

法院认为,王军华将患有精神病的女儿送到公寓住养,并签订《入寓协议书》,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公寓在得知李艳患有精神病,需每天坚持服药的实情后,仍收入李艳在公寓内住养,公寓的行为已超出其“安老抚残抚孤助幼”的服务范围。

既然公寓将李艳接收,就应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并针对李艳这种特殊人员给予特殊的护理,防止其伤害他人或被伤害,但被告并无特殊的措施。同时,公寓对农药敌敌畏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导致李艳在公寓内看见该农药并服用,并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李艳的死亡与公寓准许李艳寓居及护理措施不够、农药保管不妥存在因果关系,公寓存在未尽护理义务和管理义务,有明显过错,理应对李艳在公寓内服农药死亡而造成王军华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军华作为李艳的法定监护人,明知公寓不具备收治条件而将李艳送入该公寓,该公寓系非专业的精神病治疗机构,所以王军华也有较大过错。

据此,南康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军华因李艳的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共33万余元,由公寓赔偿55%。

近日,该养老公寓已支付了3万元给王军华处理后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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