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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租屋命案特点及侦防对策

2013-01-29蔺婉轩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命案出租屋流动人口

蔺婉轩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东莞出租屋命案特点及侦防对策

蔺婉轩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东莞是一个命案高发的城市,出租屋因其管理松散、地点隐蔽、人员流动性较大等特点使其成为近年来命案容易发案的场所之一。在研究东莞出租屋内命案的发案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侦防对策,以期对东莞出租屋命案的侦破有所帮助。

出租屋命案 发案特点 侦防对策

近年来,东莞市经济发展迅速,城乡二元差距逐步打破,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使其在改革开放短短三十余年的时间化身“世界工厂”和“打工之都”。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直接导致了出租屋热现象,多种形式的出租屋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已有出租屋40余万套,是全国出租屋最多的城市之一。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出租屋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造成了许多社会危害性较大案件的产生,带来了各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也成为影响和制约城市整体治安形势的焦点问题。再加上承租人在出租屋内的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使得出租屋极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及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

1 东莞出租屋内命案发案的主要特点

1.1 发案区域多在经济发展较快、工厂较多的镇

东莞城区面积较小,主要人口分布在下设28个镇中。由于地理位置和主要经济收入存在差异,各个镇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经济发展较快、工厂较多的镇吸纳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加上有着沿江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优势,使得出租屋这种登记管理松散、价格低廉的住宿形式如雨后春笋般占据了大街小巷。据不完全统计,东莞全市出租屋数量约为30万栋,195万间,即平均每个行政村有出租屋约500栋,约3400间。犯罪嫌疑人住宿不需要严格的身份登记,出入自由,无人监管,使出租屋成为了他们作案的主要场所。

1.2 犯罪嫌疑人多为青壮年,文化程度不高,职业以无业人员和工厂打工人员为主

东莞市成立于改革开放初期,是一座年轻的城市,也是一座移民城市,结构以流动人口为主。在年龄结构上,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27.3岁,以青壮年劳动年龄人口为主,20岁~44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大多数。在这个年龄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刚刚踏入社会,社会经验不足,体力、精力上处于人生的鼎盛时期,但在自制力、判断力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做事容易冲动,甚至不计后果,是命案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高发人群,在外界因素刺激下容易做出犯罪行为。他们常常因工作、生活中的琐事,造成与他人的矛盾纠纷没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而一时冲动将日常的小事转发为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命案。同时,命案犯罪嫌疑人员以无业人员居多,其次是工厂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因没有稳定工作收入,加之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又没有经过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职业训练,无法胜任复杂的技能型和知识型工作,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其在犯罪方面通常具有明显的侵财目的,案件多是因在出租屋内盗窃财物、抢劫等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引发的命案。此外,在工厂的务工人员人口数量特别巨大,他们大都来自广东邻近省份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在东莞这个充满各种诱惑的“人间天堂”要面对男女关系感情问题、金钱问题等,出租屋这种社会监管薄弱的隐蔽地方便成了滋生他们犯罪的温床。

1.3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迅速,流窜性较大

东莞市作为经济发展较快的珠三角地区主要城市,其快速发展的经济、巨大的劳动力需求和相对较高的工资水平,对剩余劳动力具有巨大吸引力,全市外来暂住人口总数从1994年的139.09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520.11万人。巨大的流动人口对社会治安的稳定带来了一定隐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多是外省来莞打工的流动人口,加上出租屋周围居住的本地居民较少,邻里之间相对陌生,日常生活交流简单,这就使侦查人员在走访过程中能掌握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较少。而在作案后,凭借着东莞便利的交通环境,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选择迅速逃离犯罪现场到邻近的城市,有的甚至早已逃离广东省内。

1.4 案件主要因涉及财产问题、男女感情纠纷、卖淫嫖娼问题等而引发

在已发的出租屋内命案当中,大部分属激情犯罪,原因多是经济财产纠纷、情感纠葛等。有的是因为生活所迫,走投无路选择盗窃或者抢劫不成功而临时转化的杀人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沾染上了黄赌毒等不良的嗜好,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除此之外,卖淫、非法行医等进行非正当职业的人员,他们也经常以流动人口为服务对象,为了满足物质生活追求,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比较隐蔽的出租屋内进行非法交易,由于他们在进行个体交易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受侵害的机率较高,这就使出租屋成为了犯罪嫌疑人首选的作案场所。

2 东莞出租屋内命案的侦防对策

2.1 加强领导重视,完善侦查机制

领导重视与否是命案能不能破获的根本保证。领导在现场具有较高的指挥决策能力和较强的号召力,可以避免基层实际工作中各自为战、难以协调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快速集结必需的警力;能迅速打开工作局面,缩短侦查进程,直取案件要害,取得好的效果。出租屋内命案的侦破工作也不例外:主管案件局长亲自参战指挥,刑侦支队领导亲自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及调查工作都为案件的最终侦破提供了有力保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坚持“一长双责制”,即在局长领导下的专案组长负责制和刑技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局长是命案侦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是命案侦破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刑侦大队队长是命案侦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出租屋内发生死亡一人的命案,镇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队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侦查工作。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酌情到现场指导工作;发生死亡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命案、杀人碎尸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牵头,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参与侦查。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发案地公安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成立命案侦破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刑侦部门领导要做到权责一致,共同对命案办案质量负责。

2.2 加强出租屋日常管控工作

出租屋是外来人员聚居地、留宿地,是违法犯罪人员易于藏身的场所,也是容易引发命案的重点场所。针对命案多发的出租房集中的区域以及相应的重点时段,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控制工作,建立专职巡防队伍,增加巡逻车和巡警巡查频率,通过巡逻及时发现警情,全力防范命案发生,降低出租屋命案发案率;加强对出租屋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整治工作,对高危群体实行重点管控。对卖淫嫖娼现象突出或色情、抢劫案件频发的出租房区域,要加强日常管控工作,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处理,对可疑人员加强盘查力度,减少因卖淫嫖娼或色情活动、抢劫等引发的命案。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充分调动辖区内巡防队员、协勤民警、村委会、社区自管会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整治出租屋治安这块顽疾。同时,敦促出租屋经营管理者加强登记管理工作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重点出租屋集中的街道安装电子监控系统。

2.3 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日常管控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编写一些教育和防范手册散发给卖淫人员、非法行医人员、工厂务工人员等从事非稳定工作的命案高危被害人群,使他们掌握一些自防的基本常识,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对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重点嫌疑人员,公安机关仍应掌握他们的个人基础信息,加强阵地控制,防止其选择出租屋重复犯罪。

2.4 建立多警种协同作战的大刑侦格局

树立大刑侦格局意识,加强多警种联合作战的命案侦破工作思路,建立和完善以刑警为主力军,其余担负打击破案职能的各警种整体联动、捆绑作战的命案侦查工作机制。具体而言,一是三警联动。一旦出租屋内发生命案,刑侦支队、巡警支队和派出所警力均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紧紧抓住前72小时趁热打铁,各司其责,各展其能。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围捕、追逃等各项工作同步进行。二是捆绑作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对重特大命案现案,应形成以刑侦为领导,技侦和网监部门联合捆绑的破案模式,提高破案效率。

2.5 依靠科技广辟情报来源,提高破案效率

情报来源是命案侦破工作的基础,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和网络信息化资源的利用可以为出租屋内命案侦破找到更多的突破口。侦查机关要与时俱进,掌握并普及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提高基层公安工作者运用刑事技术获取案件相关情报的能力。例如,随着东莞社会流动人员的增多,失踪人口也随之上升,其中一部分失踪人口很可能是出租屋内命案的被害人。如果各镇区将失踪人员的信息录入DNA查询系统,和公安机关现有的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及DNA信息系统结合查询、比对,就会大大提高查找出租屋内未知名尸源的工作效率。此外,还应构建网侦机制,将信息资源转换成案件侦破实力。培养基层民警将日常警务工作处理完善的同时,对各类案件信息进行归类、梳理、整合、研判,形成最原始、最真实的警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将有利于侦破案件的情况反映在信息库中,不仅有利于本辖区内出租屋命案的侦破,更便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从中查询线索,为追逃、串并案件等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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