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我国采矿权现状的思考

2013-01-27张维宸

中国矿业 2013年5期
关键词:采矿权矿产总数

张维宸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采矿权管理是矿业权管理的核心部分,不仅是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最关键的环节,还是处理由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一系列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采矿权管理制度的研究并不为少,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对采矿权管理制度已有足够的认识。随着经济危机的持续蔓延和经济下行预期的不确定性,采矿权的“需求与配号”的矛盾会有所缓和,但新问题和新矛盾的不断出现,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采矿权现状,以增加制度储备。

1 当前我国采矿权供给现状

1.1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较多

有关采矿权的比较全面的统计数据是2011年结束的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对全国范围内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有效的采矿权进行了核查,共完成全国11.0万个(不包括油气)采矿权核查,其中,部级发证570个,省级发证2.7万个,市级发证2.4万个,县级发证5.9万个,分别占采矿权总数的0.52%、24.33%、22.17%、52.98%。部级发证以煤炭为主,省级发证以金属矿产和煤炭居多,而市县级发证则多是非金属矿产,其中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发证占市县发证总数的85.63%[1]。

1.2 能源和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所占比例大,金属矿产采矿权所占比例小

在核查采矿权中,能源矿产(包括煤、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等)1.6万个(其中煤炭采矿权1.5万个),金属矿产1.0万个,非金属矿产8.3万个(其中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矿种采矿权73981个,占采矿权总数的66.97%),水气矿产977个。能源和非金属矿产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煤炭采矿权占能源矿产采矿权总数的93.8%,而金属矿产采矿权仅为全国采矿权总数的8.98%,金属矿产采矿权明显不足。

1.3 采矿权中西部多,东部少

全国现有采矿权中,中西部地区占全部采矿权数量的74%,东部和东北地区仅占26%。从矿种上看,东部地区的采矿权以非金属矿种 (砖瓦黏土和建筑石料等)为主,中西部地区的采矿权则以金属矿种相对较多。

1.4 大中型规模以上的采矿权数量少,小型采矿权数量多;除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矿种露天开采占绝大部分外,其他矿种地下开采居多

在可供统计的8.6万个采矿权中,大中型矿仅占采矿权总数的16.92%,而小型矿却占采矿权总数的83.08%。同时,除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矿种除外,大型矿以煤矿居多,但大型煤矿也仅占煤矿总数的2.86%,而且大型煤矿还以地下开采为主,占整个大型煤矿的96.04%;现有金属矿大型矿以铁矿居多,也不过88个,仅占铁矿总数的2.24%,其他大型金属矿则寥寥无几,大型矿数量明显不足。铁、铜、铝、金、铅、锌、锰、镍、钨等重要支柱性矿产,均以中小型为主。除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矿种外,我国露天开采采矿权仅有0.8万个,而地下开采采矿权2.8万个,地下开采的采矿权相对所占比例较大。

1.5 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的采矿权数量多,其他出让方式的少;延续和变更的采矿权数量多,其他的少

在全国核查的采矿权中,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的采矿权所占采矿权总数的比例达到了82.06%,而探矿权转采矿权仅占采矿权总数的5.32%;无偿取得的占采矿权总数的12.62%。同时,在现有采矿权中,延续采矿权5.8万个,占采矿权总数的52.88%;新立采矿权2.8万个,占采矿权总数的24.94%;变更采矿权2.4万个,占采矿权总数的21.31%;其他采矿权(换证、注销)958个,占采矿权总数的0.87%。

2 “两个规律”和“两个规则”共同作用于采矿权

当前采矿权供给现状是成矿规律、市场规律、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

2.1 “成矿规律”决定了我国大中型矿少,小型矿多;地下开采的多,露天开采的少;除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矿种外,中西部采矿权多,东部采矿权少

中国处于几大板块的会聚带,并受几种不同大地构造单元的影响,为形成多样性的矿产创造了良好的地质构造条件,而内生矿床的形成和分布同板块构造密切相关,主要成矿区带多产于古陆块边缘[2]。正是由于以上诸种因素,才使得中国成为一个矿产资源大国。

从太古宙到第四纪经历了六期大的构造运动,每一期构造运动都伴随着岩浆活动、沉积作用及成矿作用,决定了中国国土上成矿历史进程的复杂、多样和矿产丰富多彩的基本格局和特色。而不同的成矿域的矿床种类和规模又有所不同,加上成矿在时间上的分布在全国及不同的构造成矿区(带)具有一定规律,各成矿区(带)由于不同的地质环境具有不同的成矿特点,从太古宙至新生代,造山运动有三个高峰期,也就是出现了三个成矿高峰,造山带成为大型、超大型矿床的重要富集带[3]。每个成矿高峰与低峰总是相间出现,成矿低峰期长,而高峰期短,进而成矿规模出现了差别,大中型矿少,小型矿多;露天的少,地下的多;同时每个成矿峰期成矿物质富集不同,故所成矿种类也不尽相同。

中西部地区构造运动多期性表现更为明显,多期构造—岩浆—沉积—成矿作用叠加,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受重要成矿期的中生代-新生代影响非常强烈,能源矿产和盐类矿产资源异常丰富,同时其他矿产资源也比较富裕。中西部地区已经成为我国矿产资源重点集中和分布的地区,也成为东部地区重要的能源和矿产资源供应基地。但由于受地理位置和地质勘查技术的制约,中西部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一直相对落后。近年来,随着地质大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中西部造山带的矿产资源评价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无论是成矿规模,还是成矿种类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在矿产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大和东部地区再次快速突破较难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肩负起了矿产资源供给的重任,采矿权设置较多符合国情。

2.2 “市场规律”决定了协议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多,其他出让的少;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多,其他矿种采矿权少

由于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决策机制等共同作用于矿产资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以来,各种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消耗量大幅度增加,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总体不足。

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指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4],凯恩斯也论道:“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5]。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世界各国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大量价廉物美的产品。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处于矿产品使用强度高峰期,经济增长对矿物原料仍然会产生庞大需求,而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需求,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不断加深,致使矿产资源开发的获利机会增多,在获利成本不能得以提高或者提高甚微的情况下,矿产资源开发所获利润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成为市场的“宠儿”成为必然。

市场经济需要通过市场供给和需求配置资源,其典型特征是竞争性、优胜劣汰及市场支配资源的基础作用。在矿业权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挥竞争机制,寻求矿产资源的帕累托最优价值,让市场配置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渐渐浮出,在暂时尚未有更好的采矿权出让方式的情况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与协议出让方式自然成为采矿权出让的“主打”方式。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的34年中,我国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稳定作用,基础建设的大量投资,对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的需求非常强劲,而这些矿产资源相对比较充足,利润较薄,不适合远距离运输,相比其他采矿权而言,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的采矿权可谓“遍地开花”,也在情理之中。

2.3 “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决定了地方政府审批采矿权多,而效力不确定性又制约采矿权人的投资冲动

一般而言,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依法管矿”主要就是指“依法律规则管矿”。行政规则泛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影响力的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在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同时,对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的采矿权审批权。

实际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采取委托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给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管理的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过程中,基于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和行政效率等考量,地方政府在采矿权的审批中渐渐占据优势地位。

在当前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体制下,分类划块,分级而治,造成类与类之间、级与级之间总是存在着若干不可细数的差异。而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多类化的划分和多级化的规则必然导致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难以独立支撑起如此众多的矿类和行政级。而且当行政与法发生碰撞时,往往是行政大于法,法律规则的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之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在作为手段的自由行政规则面前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为应然效力不能达到实然效力,法律规则从而失去了意义。采矿权人在一片茫然的情况下,要么是寻求“更快、更高、更强”地开采矿产资源,要么是放缓投资“冲动”,寻求保全资本。

3 几点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开采需求将不断增多,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全面实施,必将带来矿产资源量的大规模增加。矿产资源开采不断引发多方利益的博弈和诉求,在适应放松管制的前提下,需要积极做好采矿权管理相关制度供给,确保采矿权管理的合法、合理、科学、高效,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和资源环境的和谐。

3.1 建议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分类差别化规制采矿权门槛,实施更为严格的采矿权审批制度

按照现行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县级采矿权前需出资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的编制和其他相关基础性工作,可是,县级地方政府不可能垫资开展相关工作,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成了向有意向者的出让,尤其是欲竞买人能够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问题达成意向的优先获得,这样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也只是形式而已,未能真正实现“招、拍、挂”的目的。同时,采矿权的有偿取得门槛低,不能有效遏制采矿权人“跑马圈地”、炒买炒卖采矿权等行为,难以形成合理的开采区块退出机制。建议对采矿权出让制度、准入制度和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不仅要细化采矿权招拍挂出让规制,使炒作者和待价而沽者无利可图,加快净化采矿权市场;而且要建立浮动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收缴比例,确保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价值的实现;还要对重要矿产和一般矿产的采矿权申请准入条件进行分类规制,在确保一般矿产的采矿权准入门槛不降低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重要矿产的采矿权准入门槛,并根据紧缺程度,采取差别化对待的方式,制定差别化的分类准入门槛。

3.2 建议建立全国采矿权信息库,充分挖掘采矿权交易市场平台效率,并对采矿权转让的受让方资质进行限定

将全国从事采矿的资质单位,采矿权人,已经出让的采矿权,尚未出让的采矿权信息进行发布,定期发布政府拟出让的采矿权信息,引导采矿权人发布转让或希望出让的采矿权信息,使采矿权人对采矿权市场更加依赖,促进采矿权有形市场和网上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为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及矿区地质环境的保护,促进矿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尤其中西部地区既是我国境内众多江河、湖泊的源头地区,又是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针对中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特点和自然条件,必须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扰动效应。在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中,应对采矿权受让方的资质进行特别限定,即从从业年限、资产数额、资源综合利用、经营管理水平、有无违法记录和是否曾经造成重大矿山安全事故等方面加以限定,从而将主要目的是“炒作”采矿权的“无能开采”的采矿人拒之门外。

3.3 建议根据国家对不同矿产资源的需求情况和矿床规模的大小,实行差别化的采矿权持有年限

随着采矿设备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原先规定的小中大型矿床的采矿权年限分别为10年、20年、30年,而由于不同矿产资源的市场需求状况不同以及矿床规模的不同,这种固定的年限限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并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本逐利本性,也不适应新的采矿设备和采矿技术,很少再有采矿权年限内未完成其设定的“采矿量”,而是在固定年限内开采量远远超过设定的“采矿量”,或者更快采完了矿产资源。在矿产资源税费未进行全面调整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费标准太低的情况下,只会造成更多的光明正大地“盗采”矿产资源,国有自然资产“中饱私囊”,或者留下的却是千疮百孔的需要政府移用财政资金来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百姓对政府的抱怨。所以无论从成矿规律,还是从市场规律、法律和行政规则的角度来考虑,都有必要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需求情况和矿床规模的大小,实行差别化的采矿权持有年限,而不再以单一的固定年限限制。

4 结论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采矿权的管理成本还很高。在人情关系意识太强、规则理性不足的国情下,即使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实现真正的采矿权“公平、公开、公正”管理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种管理趋势是必然的。

[1]路玉林,谭永杰,王永杰,等.全国矿业权分布规律研究[J].中国矿业,2011,20(7):29-34.

[2]陈宣华,陈正乐,杨农.区域成矿与矿田构造研究——构建成矿构造体系[J].地质力学学报,2009,15(1):1-19.

[3]翟裕生,王建平.矿床学研究的历史观[J].地质学报,2011,85(5):603-611.

[4]邓志平.经济增长与分配公正的互动机制研究——基于消费的视角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0(4):95-97.

[5]李彦军,刘志高.扩大消费背景下资源节约的困境与出路[J].理论月刊,2012(6):105-111.

猜你喜欢

采矿权矿产总数
江西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
印尼政府计划修改采矿权税收制度 将与基准煤价挂钩
《矿产综合利用》征稿启事
水泥企业石灰岩矿山采矿权纠纷解决思路
《矿产综合利用》征稿启事
盘点2020国内矿产新发现(一)
盘点2020国内矿产新发现(二)
◆我国“三品一标”产品总数超12万个
哈哈王国来了个小怪物
山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征收的现状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