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流产-证据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2013-01-26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13年4期
尽管有强烈的医学和公共卫生论据,支持将现有的口服流产药片推广至每一个国家,但仅有不足1/4的国家批准使用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被广泛应用,但仅限于消化性溃疡的预防和治疗,即使是流产合法化的国家也很少批准它用于流产。与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联用相比较而言,米索前列醇单用成功率低得多。尽管如此,在米非司酮未被批准应用于可人工流产的国家,米索前列醇仍然是一种安全的、可接受的和相当有效的药物流产方法,应当把流产列为其适应证。在多数国家,妇女购买药物自行流产是犯罪,但流产药物仍能从互联网或以个人用途进口获得。截至目前,仅有极少数案例被送到法庭审理,且结果均对妇女有利。另一方面,私下购买药品,试图让他们的伴侣进行流产的男性是会被监禁的。女性被迫依赖非法性的互联网和药房购买流产药物的问题是,这些网页和药房中有些确实正规,并明确地寻求提高安全早期流产的可获得性,而另一些则单纯为了盈利出售假冒的或无效的药物。在多数国家,关于流产的法律落后于科技发展。为了防止女性因非意愿妊娠而遭受痛苦,防止那些帮助她们的人被控告或拘留,应该加以调整法律,承认孕9周前可以自行进行流产[1]。
1 Rowlands S.Abortion pills:under whose control?[J].Journal of Family Planning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Care,2012,38:1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