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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取舍范畴界说

2013-01-25

关键词:范畴副词句式

王 天 佑

(山东师范大学 文学院, 济南 250014)

对于取舍范畴来说,“取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的一种认知世界的方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们时时刻刻在进行取舍,并且根本无法回避它。取舍作为日常的一种认知方式,在人们的头脑中逐渐形成了一个认知范畴,这个认知范畴投射到语言层面之后就会形成语言中旨在表达取舍关系的范畴,即语言中的取舍范畴。语言中的取舍范畴包含语义和形式两个层面。

一、取舍范畴的语义结构

研究发现,表取舍的认知范畴首先投射到语言中的语义层,形成相应的旨在表达取舍的语义结构。汉语取舍范畴的语义结构包括取舍行为或意愿的实施者,即“取舍主体”,既包括被取舍的两个选项(p,q),还包括取舍主体在实施取舍时所采取的取舍方式。前两个要素是语义结构中的“常量”, 所谓常量在数学意义上指数值不变的量,在取舍范畴中指不变的构成要素。后一个要素则是语义结构中的“变量”,所谓变量在数学意义上指数值不确定的量,在取舍范畴中指经常变化的构成要素。

(一)要素之一:取舍主体

作为取舍主体,首先必须属于有生事物,因为有生命的事物才有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表达某种意愿。相反无生命的事物就不可能实施这样的行为或表达如此的意愿。如一支笔,它没有生命,因此它不可能去实施某种行为或表达某种意愿。此外,单独具有生命的事物,若不具有主观能动性,同样无法实施某种行为或表达某种意愿。如一棵茁壮成长的小树,它虽有生命,但缺乏主观能动性,它不可能改变周围生长的环境,只能顺应周围的环境寻求自身的生长。因此,像小树这样的有生事物也无法充当取舍主体。

可见,作为取舍主体必须具备两大语义特征——生命和主观能动性,即,取舍主体:[+生命]∧[+主观能动性](“∧”表“合取”义)。

(二)要素之二:取舍项(p,q)

首先,作为取舍项在数量上只能有两项,当然这里的数量是指属性意义上的数量,并不指数学意义上的数量。如“他宁可去北京,也不愿去上海和南京”。在这个句子中,选定项为“北京”,在数学意义上它的数量为一;舍弃项为“上海”和“南京”, 在数学意义上它的数量为二。但若从属性意义的角度看,作为舍弃项的“上海”和“南京”,在属性上都属于舍弃项,因此只能将其归为一项。

其次,取舍项“p”和“q”必须同属于一个意义范畴,属于不同意义范畴的两个选项不具有可比性,也不可能作为取舍项。如“春光明媚”和“春苗茁壮”属于不同的意义范畴,因此不能作为取舍项,如我们从不说“与其春光明媚,不如春苗茁壮”,或“宁可春光明媚,也不春苗茁壮”。

(三)要素之三:取舍方式

按照认知常识,人们在对周围世界万物进行取舍时,一般有两种取舍的方式,即理性的取舍方式和感性的取舍方式。理性的取舍方式经过了人们的理性分析和推导,所作出的取舍更加符合取舍主体的自身利益,同时由于这种方式较为理性,一般也较为接近公众的一般认知。相反,感性的取舍方式是人们出于某种语用目的而做出的较为武断的抉择,此类取舍没有经过人们的理性分析和推导,所作出的取舍不一定符合取舍主体的自身利益,同时由于这种方式较为感性,一般比较远离公众的一般认知。

二、取舍范畴的表达形式

我们知道,表取舍的认知范畴投射到语言中的语义层后,形成了相应的语义结构,而语义结构无法自立于语言,它还得进一步投射到语言的表层,才能将语言中的取舍范畴建立起来。上面讨论了取舍范畴的语义结构,下面再看该语义结构在语言表层是如何实现的。

(一)取舍主体的表达形式

前面已有介绍,取舍主体必须是有生命而且有主观能动性的事物,而“人”是最有主观能动性的有生命的高等动物,因此“人”最有资格充当取舍主体。实际的语料也显示,在取舍范畴的表达形式(取舍句式)中,取舍主体的充当者一般为“人”。具体来说,当“人”作为取舍主体时有三种人称表现,即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如:

(1)我与其去大连,还不如到青岛更合适呢!*本文所引语料均为作者自拟,在此统一说明。

(2)你与其去大连,还不如到青岛更合适呢!

(3)他与其去大连,还不如到青岛更合适呢!

(4)我宁可去大连,也实在不愿意到青岛去!

(5)你宁可去大连,也实在不愿意到青岛去!

(6)他宁可去大连,也实在不愿意到青岛去!

以上6例,例(1)(4)的取舍主体为第一人称;例(2)(5)的取舍主体为第二人称;例(3)(6)的取舍主体为第三人称。 在有生命而且有主观能动性的事物中,除人类之外,在少数情况下,有些低等动物也可充当取舍主体。如:

(7)这头牛宁可吃干草,也不愿吃给它准备好的青草。

(8)那头小猪宁可饿死,也不愿吃主人给它喂的食物。

例(7)(8),取舍主体分别为“牛”和“猪”,它们之所以能充当取舍主体,其深层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两种动物符合取舍主体的属性要求。

此外,若一种事物不符合取舍主体的属性要求,只有在修辞的条件下才能充当取舍主体。如:

(9)小树宁可迎着凛冽的寒风向上生长,也不愿弯腰向寒风低头。

(10)小苗宁可钻出地面呼吸新鲜的空气,也不愿在大地温暖的怀抱里继续沉睡。

例(9)(10)中的“小树”和“小苗”,这两种事物虽有生命,但无主观能动性,它们之所以能充当取舍主体主要是因为作者采用了“拟人”的修辞手法,这是一种临时的语言活用现象。

(二)取舍项(p,q)的表达形式

由于取舍项(p,q)在属性意义上只能为两项,因此汉语取舍范畴的表达形式(取舍句式)一般通过一套相互组配的关联词语同时引出选定项和舍弃项。如:

(11)我与其回乡教书,还不如到南方打工。

(12)我宁可到南方打工,也不想回乡教书。

例(11)(12)分别使用了配套的关系词语“与其……不如”和“宁可……也不”,把选定项“到南方打工”和舍弃项“回乡教书”同时引导出来。

此外,在汉语取舍范畴的表达形式(取舍句式)中,由于舍弃项已经包含在一定的语境之中,因此有的取舍句式只通过单一的某个标记词语将选定项标记出来。如:

(13)他最讨厌发短信息,有事宁可打电话。

(14)尽管家人反对,可他非得娶小王为妻。

(15)尽管家人反对,可他死活要娶小王为妻。

(16)尽管家人反对,可他偏偏要娶小王为妻。

例(13)—(16),“宁可”、“非得”、“死活”、“偏偏”作为标记词语,都以独用的方式将选定项“打电话”、“娶小王为妻”引出。从这些句子的深层语义来看,它们实际上都属于表取舍的句式,只不过,舍弃项已经包含在一定的语境中了,所以此类句式只引出了选定项。

需要指出,从属性意义上看,选定项和舍弃项是相互对立的两方,但从句法形式的角度来说,有时它们在句法形式上的肯定和否定并不影响其作为取舍项的身份地位。如:

(17)她宁可不要这个工作,也不能答应他的要求。

(18)他宁可不吃饭,也不能把这项任务给耽搁了。

例(17)(18),“不要这个工作”和“不吃饭”虽然为否定形式,但均为所在取舍句的选定项。有人认为像例(17)(18)这样的句子不是取舍句,根据是该句的选定项为否定形式。这种认识错误在于把语义和句法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

(三)取舍方式的表达形式

所谓取舍方式,是指取舍主体在取舍事物时体现出来的具体的认知方式。一般而论,取舍方式主要分理性的取舍方式和感性的取舍方式两种。在语言的表层,这两种方式都有相应的表达形式。如:

(19)我与其继续读大学,还不如早点经商挣钱。

(20)你宁可回家经商,也不愿继续在学校读书。

(21)大家都劝他早点回家,可他宁可在街上流浪。

例(19)(20)(21),取舍主体分别为“我”、“你”和“他”,三者在对取舍项进行抉择时,都经过了理性的对比分析,如例(19)中的标记词语“不如”,很明显能显示出该句式的对比性。而对于例(20)(21)来说,虽然标记词语“宁可”显示出忍让的主观情绪,但这种忍让也是出于不得已,也是经过对比分析之后所作出的较为理性的选择。 由上可知,“与其”句式和“宁可”句式属于汉语取舍句式中理性的表达形式,同时“与其……不如”和“宁可……也不”可看成是理性取舍句式的两种标记形式。

再来看汉语取舍句式中感性的表达形式。如:

(22)他非得要到美国去留学,我们怎么也劝不住。

(23)他死活要到美国去留学,我们怎么也劝不住。

(24)尽管大家一再劝阻,可他偏偏就要到美国去。

例(22)(23)(24),取舍主体均为第三人称的“他”,三例分别代表三种取舍句式:“非得”句式、“死活”句式和“偏偏”句式。更为重要的是,就此三类取舍句式的表达而言,取舍主体在对取舍项进行抉择时,完全出于自己的主观臆断,有的甚至有故意反驳他人取舍意愿的倾向,如例(24)。因此,这三类取舍句式属于感性的表达形式,同时副词“非得”、“死活”和“偏偏”可看成是感性取舍句式的一种标记词语。

(四)结论

以上我们讨论了取舍范畴各组成部分的具体表达形式,其实作为取舍范畴的表达形式(取舍句式)究竟有多少种,目前还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就现阶段的研究而论,学术界公认的取舍句式主要有两类,即“与其”句式和“宁可”句式。然而,从范畴的角度说,难道汉语当中表达取舍范畴的形式手段仅此两类句式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我们知道,汉语是一种缺乏严格意义形态变化的语言,更有甚者认为汉语是一种意合型语言。既然如此,我们仅仅通过形式层面的考察去探究汉语取舍范畴的表达形式是远远不够的,正确的做法是,从语义入手,沿着从意义到形式的思路去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发掘出很多被表面形式隐蔽了的取舍句式,汉语取舍句式系统也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顺着从意义到形式的研究思路,我们发现,汉语取舍范畴的表达形式(取舍句式)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无标记的取舍句式,简称无标取舍句式。如:

(25)他想去新疆,不想去北京了。

(26)他不愿去上海,最后去西藏了。

例(25)(26),从深层语义看,表达的实际上是一种取舍行为,具体而言,这种取舍行为是取舍主体根据自身的取舍标准对两个选项比较了之后,得出在某种情况下“新疆”优于“北京”和“西藏”优于“上海”的主观认识,并最终取优弃劣,因此这两个例子属于取舍句式。由于人们对这些句子习焉不察,再加上这些句子没有专门显示取舍关系的标记形式,所以人们把它们所表达的取舍意义给忽略了。另外,上述无标取舍句式常常在谓语动词前加表意愿的助动词,如例(25)(26)中的“想”和“愿”等。

另一类是有标记的取舍句式,简称有标取舍句式。如:

(27)你与其去上博士,还不如出国留学。

(28)他宁可出国留学,也不愿继续攻读博士。

例(27)(28),“与其……不如”和“宁可……也不”已成为大家公认的取舍标记形式,而且这两类标记属于取舍句式的“专职标记形式”。所谓“专职标记形式”是指这两种标记形式是专门用来标记取舍句式的。换句话说,只要我们看见这两种标记形式,就可认定它们所标记的句子为取舍句式。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有些副词所标记的句式也可表达取舍意义,该类句式也可看作取舍句式。如:

(29)他非得上市重点中学不可。

(30)他死活要上市重点中学。

(31)他偏偏要上市重点中学。

例(29)(30)(31),副词“非得”、“死活”和“偏偏”所标记的句子均表达的是取舍主体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所做出的某种抉择。[1]61

不过,在少数情况下,像“非得”、“死活”和“偏偏”等副词所标记的句子并不能表达取舍意义,该类句子也无法定性为取舍句式。如:

(32)这件事非得让大伙知道不可。

(33)他死活也找不见小王的作业。

(34)老天偏偏在这时下起了暴雨。

例(32)表达的是对未来某种结果的推断,故不能表达取舍意义;而例(33)(34)则表达的是一种结果意义,同时这种结果义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该类句子也不能表达取舍意义。

总之,副词“非得”、“死活”和“偏偏”等虽在少数情况下不能标记取舍句式,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主要用来标记取舍句式,故可将此类副词认定为“准取舍标记词”。

按照原型范畴理论,范畴内部有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之分。就有标取舍句式的内部而言,有些取舍句式为典型成员,如“与其”句式和“宁可”句式。这是因为,这两类取舍句式有专职的取舍标记词语——“与其”和“宁可”,同时这两类句式中的“选定项”和“舍弃项”都同时显现在句式中。而对于像副词“非得”、“死活”和“偏偏”等所标记的取舍句式来说,由于副词“非得”、“死活”和“偏偏”不是专职的取舍标记词,而且此类句式本身只标出选定项,所以该类句式为取舍句式中的非典型成员。

上面讨论了典型的有标取舍句式(“与其”句式、“宁可”句式)和副词“非得”等标记的非典型的有标取舍句式。至于有标取舍句式到底还有哪些?这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黄伯荣、廖序东所编《现代汉语》把“不……而”、“不在于……而在于”、“还不如”、“倒不如”等标记的句式看为已定选择复句,即取舍句式。[2]125张剑则指出“别的且不说……单是……就”和“不必说……也不必说……单是……就”标记的句式也属于取舍句式。[3]92—94

到此,我们可以对汉语取舍范畴的表达形式(取舍句式)系统作一次初步的构拟。见下图:(“……”表示有待揭示的取舍句式)

需要补充,上面我们对汉语取舍句式系统作了一次简单的勾勒,对汉语取舍句式也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不过,还需澄清一些事实。比如有些人把以下句子也误认为取舍句式。如:

(35)大家都不愿意去那里而改去别的地方了,可他愿意去那里。

(36)(老师):现在大家都坐好,我们马上开会了。(学生):老师!我走了!

例(35)中,“他愿意去那里”实际上也表达出了取舍的意义,因为取舍主体在“那里”和“别的地方”之间进行取舍,最终选定了“那里”。所以,在例(35)中,“他愿意去那里”的确可以看作为取舍句。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像例(35)中的“他愿意去那里”这样的句子只是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表达取舍的意义,若脱离具体的语境,那么它将不再能表达取舍意义。如:

(37)我愿意去北京。

(38)他愿意去上海。

例(37)(38)作为抽象的句子只是表达了当事人的某种意愿,并未表示出任何取舍的意思。

同理,例(36)中的“我走了”也能表达取舍的意义,因为这里表达的是学生在“开会”和“走”之间的一种抉择。不过,类似“我走了”这样的句子若脱离具体语境,那么它只是一般表示行为的陈述句,根本不能表达取舍的意义,如“他走了”、“小王走了”等。

因此,判断一种句式是不是取舍句式,必须在抽象句的条件下,才能辨别其是否为取舍句式。比如前文提到的“与其”句式、“宁可”句式和副词“非得”等标记的句式,这些句式即使脱离具体的语境,它们依然表达的是取舍的关系意义。

通过以上对汉语取舍范畴语义结构和表达形式的讨论,我们认为,“取舍”是取舍主体依据某种取舍方式对两项取舍做出的某种抉择。“取舍”在汉语中有相应的语义结构和表达形式,因此它属于“语义—句法”范畴。

[1] 张谊生.现代汉语副词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

[2] 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增订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张剑.取舍复句类别及其修辞作用新探[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1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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