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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老人精神赡养伦理问题

2013-01-25谢光荣贵州财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贵州贵阳550004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3年9期
关键词:子女养老老年人

李 丽 谢光荣(贵州财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贵州 贵阳 550004)

老年人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的尊重及重视,“孝道”、“尊老爱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黑格尔〔1〕曾说过:“中国纯粹建筑在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地位有所提升,1999年被确定为“国际老年人年”,其主题思想是“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提倡尊重和保护老年人的权利。但是,世界各地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报道屡见不鲜,据估计,美国65岁以上的人中有10%遭受家庭暴力〔2〕,韩国虐待老年人的发生率约6.3%〔3〕,香港报道〔4,5〕老年人一年内遭受躯体虐待的发生率约为2.0% ~2.5%,曹玉萍〔6〕的研究报道中国内地虐待老人的发生率约为1.5%,而且农村老人遭受虐待的发生率远远高于城市。子女迁移到城市务工让留守老人感觉到孤独和不幸福,精神需求很难得到满足〔7~9〕,一项对阿尔巴尼亚南部山区农村年轻人跨国移民的研究发现,子女外出后很少会返回家乡,很多老人被子女遗弃〔10〕。国内杜鹏等〔11〕的调查显示,286户有子女外出的家庭中,子女全部赡养老人的占42%,只有部分子女负责赡养老人的占38%,全部子女都不赡养老人的占20%。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使得留守老人负担加重、感情寂寞。长期的代际分离使老年人十分想念子女,容易产生孤独感,并且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单调,老人在家庭外很难找到精神寄托〔7,12〕。研究显示,农村留守老人精神生活单调,孤独感强烈,处于“问题化”状态,呈现出明显亲疏的“差序格局”及“区隔化”〔13〕。有些老人与留守的孙辈一起生活,但孙辈无法较大程度缓解留守老人的孤独,外出子女打电话时话题内容更多的是留守儿童〔14〕。陈铁铮〔15〕的调查表明,35%的农村留守老人对自己目前生活不太满意,40%的人认为一般满意,25%的人比较满意。有78%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比有子女在身边的老人生活要差些,41%的老人与外界接触很少,空闲时间主要是在看电视、赶集、聊天、带孙子孙女中度过,聊天、向同辈群体倾诉或信仰宗教等是留守老人应对孤独寂寞的主要途径〔16〕。2003年报告文学《老年悲歌-来自老父老母的生存报告》对老年人的需求作了这样的评价:“他们向往外面的世界,盼望与人交流,最渴求的是精神赡养”。留守老人不但要忍受子女不在身边的孤独感,而且还要担心对孙辈照顾教育不周受到子女责难,内心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有学者提出,农村留守儿童及留守老人其实可看作一种“隐性违法”现象,应从法律维度及伦理道德维度对这种现象加以制约〔17〕。

1 农村留守老人精神赡养凸显的原因

1.1 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淡化是老年人精神赡养被忽视的隐性原因 孝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家庭养老中起着规范与约束作用。但随着社会多元价值观念及经济利益的负面冲击导致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淡化,年轻一代对孝道的认识和践行距离传统孝道的要求越来越远。现代社会有些人受商品经济消极因素的影响,利己主义和金钱至上思想抬头,用利益价值来衡量自己与父母的关系,为了一己私利或“小家”利益,不管老人死活,造成家庭孝道伦理丧失。同时,农村地区人们普遍所受教育不多,伦理道德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不懂得赡养、关爱老年人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导致了一些忽视、甚至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事情时有发生。经济现代化与社会道德风尚秩序是一对矛盾体,伦理道德危机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自我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努力冲破原我获得新的自我的过程中必然导致心理或道德的嬗变。道德的施行靠自律及他律,精神赡养由于父母子女亲情使得他律处于一种“不能为”尴尬状态;自律是个人文化及道德素质的综合体,在农村地区尤其薄弱。所以,这可能不是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的问题,而是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遵守道德,不解决后者,前者就没有任何意义。

1.2 家庭结构及生活方式变化直接导致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缺失 人口因素如老龄化、迁移和家庭结构变化等都会影响家庭养老资源潜在的可获得性〔7〕。客观上,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产生了各种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的壁垒与藩篱,这种时空上的阻隔必然影响外出子女与留守老人的情感交流及照顾;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全,作为主要供养者和日常生活照料者的子女的缺位,使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留守老人面临着一系列经济、服务与精神慰藉方面的缺失。主观上,农民工到城市务工,他们首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迁移过程中的社会适应以及和以前农耕生活不同的巨大工作压力〔18〕。有研究者认为“孝”成为得不到兑现的“空头支票”的原因是因为“农民工在城市能够生存下去已经很不容易了,更谈不上对农村家里老人的支持”〔19〕,他们也是需要社会关心的弱势群体。另外,子女外出还会带来代际隔阂的增大和子女孝道的弱化,直接影响到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质量〔20〕。

家庭结构正在发生变化,核心家庭、空巢家庭产生并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城市化导致农村老年人支持规模的缩小及居住方式的改变,显著影响了子女对父母的经济支持、情感体贴、生活照顾等行为,家庭支持资源的减少,不可避免地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21〕。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现在的一个社会现象是重幼轻老,在很多农村年轻父母的心中,孩子比老人重要,帮忙照顾孙辈成为他们与年老父母心照不宣的“养老”交换条件。相对子女外出前来说,农村老人负担加重了,他们不仅要拖着年迈身躯耕种土地以养活自己,还要承担起照顾孙辈的任务,物质养老尚需自给,精神养老更是成了奢求。

2 精神赡养的内涵

2.1 中国传统文化下的孝道精神 孝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最初见《诗经》“率见昭考,以孝以享”,那时“孝”是指人们为乞求平安而进行的一种尊祖敬宗的祭祀活动。后来,这种祭祀活动增加了敬仰、追念等血缘亲情和奉养父母的意义,逐渐演变为一种伦理行为。孔子丰富和发展了孝文化的内涵,提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的观点,确立了“孝”在整个传统伦理中的核心地位。孟子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若“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其天下太平〔22〕”。他还进一步强调“事亲,事之本也”,认为尊亲、事亲是人生最大的事情。汉代推行“举孝廉”,把“孝”作为选拔官员的一个基本标准;魏隋唐时期,帝王们甚至把“以孝治天下”作为当时的治国纲领,孝文化的核心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升。《大学》之道强调“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齐家”成为“治国”、“平天下”的前提,具体的方法就是“移孝作忠”,在家为“孝”,在国为“忠”,在家能孝悌者,在外必能忠义。

精神赡养在《论语》中早有涉及,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乎?”〔23〕,就已经明确了“孝”的双重内涵;《诗·小雅·蓼莪》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于亲”。孝的紧要之处不在于物质上给父母以奉养,不在于礼节仪式上讲究装饰和排场,而在心灵上始终对父母保一种崇敬、爱慕、亲切的情感。情感划定了孝的本质内涵,孝在本质上乃是问心的道德,是子女对父母发自内心的真感情。《孝经》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至其敬,病则至其忧,养则至其乐,丧则至其哀,祭则至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如果没有精神上的赡养和亲情的陪伴,子女“虽日用三牲,尤为不孝”。

2.2 “孝”文化的现代内涵 现代社会的“孝道”是和古代一脉相承的,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对老人精神上尊敬、抚慰,生活上照料两项内容。精神上尊敬、抚慰是对父母一生辛劳抚育子女成长的伦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些规定都说明赡养的内容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人在赡养老人时缺乏这种认识,只满足物质上的供给,忽视精神赡养;有的子女把父母委托他人代为照顾,然后分摊生活费用,完全忽视老年人的亲情需要。“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4〕。精神上的满足对个体健康具有重要的平衡作用,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远远大于客观因素和一般人口学变量〔25〕。现代社会赡养的内涵已不再仅仅是温饱,而是包含物质及精神享受符合民族伦理道德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的赡养观念。它主要通过晚辈在家庭中承担对父母或长辈的赡养义务而实现。精神赡养就是要求子女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在情感和心理上得到慰藉,能够愉悦地安享晚年。

3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社会支持体系

3.1 大力发扬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孝为先”的良好社会风尚 社会大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不容置疑,“最小范围的道德规范需要最大范围内的人们的同意和共识〔26〕”。政府应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赋予孝道新的内涵,并把其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基本内容来抓。加大媒体对孝文化的宣传力度,报道敬老爱老典型事迹,开展“孝亲敬老”子女评比活动,定期组织较大规模的敬老活动等,全面营造“孝为先”的良好社会风尚。

我国对老年人的赡养更多是居于“回报、爱、血统基因”这样一种伦理道德思想。伦理道德在精神赡养中的作用巨大的。精神养老与物质养老完全不同,物质养老我们可以通过量化的非面对面的方式,但精神养老则完全是个人内心信念、个体自觉自愿的内心真正的感恩敬老行为。否则,即使依靠法律执行的精神养老也徒劳。“血浓于水”的亲情是人的本性使然和自然的真情流露,是一种对父母给予自己生命并辛苦养育长大的感激之情。在一定程度上,精神慰藉更能体现孝的内涵与真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伦理关怀其实是一种成本较低、效果深刻的精神支持〔27〕,伦理关怀通过营造关爱、尊重的社会环境,使个体充分感觉到整个社会都关心他、爱护他,尊重他,从而唤起其对生活的追求和热爱,激活个体内在的精神动力,促进个体和谐发展。营造“孝为荣”的社会风尚,重塑孝文化的功能,建构子女的责任伦理,是农村留守老人精神赡养获得的重要前提。

3.2 制度及法律的完善是老年人精神赡养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 1991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第46/91号决议),规定了老年人具有“独立原则”、“照顾原则”、“自我实现原则”和“尊严原则”,这些原则强调了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权利保障。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养老模式,对家庭的需求是老年人精神上的需要。中国农村自古存在“养儿防老”的思想,农村青壮年远离家乡到外地打工使得农村老人这一梦想破灭。政府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农村老年保障体系,从政策制度上减轻农村家庭的负担,为留守老人的生活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要立法监督各家庭“敬老养老”。

制度上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将精神赡养纳入公务员体制,为尽精神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提供税收、贷款、购房上的优惠等,将精神赡养与子女的职业前途、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挂钩。比如韩国政府对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日本施行了一系列给予孝顺子女政策福利的支持,并设立“敬老日”及“老年人福利周”。结合我国情况,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老年人事务及福利财政支出;政策方面从城市倾斜转向农村倾斜;社区服务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是家庭精神赡养的重要补充〔28〕。要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对留守空巢老人进行走访和关心的制度;发展城乡老年群众文艺组织,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

政府应尽快实施“精神赡养”的立法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使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使老人的精神赡养得到法律保障。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中,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有量化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立法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赡养的质量。《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我国目前部分城市对精神赡养已有地方性法规。比如北京立法要求,子女与父母同城居住的,两周之内必须看望一次,辽宁省等地也有类似法规。精神赡养法规应对侵犯老年人权益或对父母进行歧视、漫骂、侮辱、诽谤或者其他精神虐待行为以及对拒不看望、照顾、关心家中老年人忽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制度及法律的完善是老年人精神赡养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

3.3 从小培养个体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感恩回报的道德素养 “孝”作为人世间一种高尚美好的道德,是调节代际关系,实现家庭和睦,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剂良药。子女“孝”,则家和、人和、国兴。“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现代社会有必要倡导子女对父母的“回报”,尽管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但至少能对人们的心灵和责任感有所警醒。为人子女应加强自身伦理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孝敬观。实现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就要尊重父母的权益及人格完整,努力工作平安生活让父母放心,常陪伴或联系、关心父母让老人愉悦快乐。外出子女对留守老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关心,常年在外的子女应随时告诉行动信息,常打电话和定期回家探望。研究发现,子女外出务工使留守老人经济条件有所改善,电话成为外出子女和留守老人联系的主要方式,并为留守老人所接受。国家从小就应培养公民的仁爱之心和责任意识,懂得感恩回报。孟子曾说:“谨库序之教,申以孝梯之义,斑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学校里要用奉养父母,敬爱兄长的道理来教育学生,少者行路遇见老人,不论相识与否,应帮助老人携带背负头戴之物。要充分利用传统“孝道”文化的教育及感染、法律的强制性一起唤起作为当代中国年轻人的“责任伦理”。要让“一个成熟的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担负的责任,并真心诚意地感受到责任”。

3.4 创造条件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鼓励老年人“精神自养”最后,作为老年人也不能自怨自艾,消极等待别人的照顾直至生命走向消亡,在个体发展过程中,只有当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自觉地把握自身的命运时,才能真正实现由自己独有的文化所创建起来的个体生存方式,这样的人生才有意义。留守老人应不断增加自身的独立和弹性,实现精神自养。要积极寻求精神慰藉实现的形式与渠道,拓展自己的活动天地;重视自己的身心健康,培养豁达胸怀;自我发据生活的意义及价值,不把自己精神快乐的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国外研究发现,老年人宗教信仰对精神健康有极大的影响〔29〕。社会要努力构筑适合老年人生存的社会及家庭伦理环境,帮助老年人构建健康的生活理念及生活方式〔30〕。“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依”,老年人精神才不会空虚。

任何形式的道德,只有通过道德个体的自律,才能最终内化在人们心中,成为个体自觉自主的行为〔31〕,“如果没有个人主观的表现,如果社会命令不向个人的内在精神过渡,道德是不可想象的”。道德自律是最高形式的具有深刻作用的“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自律通过发挥主体自觉、自愿的作用去指导人们的知行方式。社会的作用只能是提供一种环境或条件,倡导一种风气,社会化的活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对亲情的渴望,精神赡养最后的落脚点还在家庭,精神赡养应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只有家庭和社会积极配合起来,才能为老人创造美好的精神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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