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1-25
(洋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陕西洋县 723300)
做好规模猪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重要途径,是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屏障,也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的执法行为。目前,随着科技进步、人们观念转变和养殖水平提高,各地养殖方式逐渐由散养向规模养殖转变,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风险更大,动物死亡给养殖场带来了巨大损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善,对社会、对环境的危害更大。因此,依法对规模饲养场,特别是生猪养殖场实施有效监管,成为我们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1 存在的问题
1.1 规模猪场的主管认识有待提高
规模猪场的主管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法制意识不强、个人素质不高,只顾赚钱,不履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义务。部分地区的养猪场不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乱抛乱扔现象屡禁不止。
1.2 经费保障不足
目前,国家施行对无害化处理过程的费用补助,没有病死生猪国家补偿收购等相关惠农措施。而作为职业农民和带有职业农民雏形性质的养殖场场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生猪产品的利润最大化,和过去散养户养殖首先是满足自给自足的目的已是截然不同,已具有商人的性质。而商人和资本的逐利性,使养殖场场主即使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存在不完全使用现象。在监管执法力度跟不上时,出现死亡大猪进入流通,死亡小猪、仔猪无害化处理,领取国家目前实行的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的现象。
1.3 监管技术人员不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力量单薄,人员、办公经费短缺,监管设备简陋,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目前快速发展的规模养殖场监管需求。洋县现有20个行政镇,镇站现有官方兽医72人,每镇平均有监管人员仅3~4人。其中,戚氏镇仅3人,辖区有规模场62个,工作繁重。工作中存在监管死角,对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不能及时发现,对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从严从快处理,追究其责任。
1.4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出现滞后性,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没有详细规定。①《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于抛在野外,确定不了场主的病死动物尸体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都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有所辖地镇政府组织处理的,有县政府出资处理的,也有动监机构负责处理的,五花八门,不利于对病源的控制和消灭。
1.5 设施不标准
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宣传不够,经费不足。如化尸窖建立不规范。地点、深度、尺寸和方法达不到规范要求。
1.6 深埋法存在隐患
一是暴雨季节,掩埋的病死动物尸体可能被洪水冲出或雨水浸泡病死动物尸体后溢出造成疫情发生;二是肉食动物钻洞扒出造成病原感染扩散;三是一些安全意识差的人或不法人员偷挖出来食用、加工变卖;四是掩埋点选择不当,可能污染地下水源。
2 对策与建议
2.1 两个“三七开”
第一个是动监机构七成人员、精力、资源用于规模场监管,三成用于散养户监管,工作有所侧重;第二个在监管中,追究违法者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提高管理相对人道德水准、社会责任方面采用正三七和倒三七对待。即规模场监管以严格执法为主,以批评教育为辅。散养户以教育为主,追究法律责任为辅,在追究违法责任时依法采用条款处罚下限。
2.2 “疏、堵、教”三法
“疏”即呼吁国家增加对养殖业、特别是养猪业更多优惠政策出台,增加对动监机构工作经费投入。像完善目前实行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在补助病死猪处理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对死亡生猪的国家有偿“收购(或赎买)”政策。实行中央财政出资,各级动检机构负责进行死亡生猪核查、鉴定、认可,在死亡场或专门设立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堵”即各级动监机构强化职责、认真执法,对各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提升违法行为的法律成本,提升对潜在违法者的法律震慑性。“教”即全社会共同行动,司法、公安、教育、宣传等国家职能部门协作,强化普法宣传,特别是《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公民道德思想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关注畜产品安全工作,群众主动参与举报、谴责各种违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