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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县动物产地检疫现状与建议措施

2013-01-24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3年12期
关键词:产地检疫疫病

(云南省澜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思茅 665600)

1 动物产地检疫现状

1.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状况

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立了澜沧县畜牧兽医局,辖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工作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划归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并由当地政府领导和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流通环节监管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等。

1.2 动物产地检疫状况

动物防疫、检疫和疫病防控的重点及难点在乡村,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由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设置了动物检疫申报点,主要是对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或生产地之前进行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通过在全县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能及时发现疫情和有效防控疫病传播,保证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

2 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

2.1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各乡镇还未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其动物检疫职责由各乡镇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并在每个村配备了1名动物防疫员。专业技术队伍服务机制和服务功能比较薄弱,难于应对突发性的重大动物疫情,各项防疫、检疫措施和制度得不到全面落实。动物检疫人员严重不足,很难及时赶到现场检疫,甚至不能正常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2.2 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差、检疫手段落后

澜沧县地处边境山区,畜禽养殖为传统散养,畜禽交易频繁零散,固定的畜禽交易场所很少,流通交易往往在村寨之间进行。检疫虽由农户报检,但因交通和技术保障条件,缺乏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检疫工作主要靠经验和感官检查,存在的隐患和风险极大。

2.3 依法检疫监管难度大

国家规定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但因人员和交通条件,难于及时到现场对动物及产品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逃避检疫的贩运动物经营者没有强硬的监管执法力度加以处罚。综合历次发生动物疫病的原因和教训,都是没有经过动物产地检疫由贩运户随意交易所致,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经济损失,但在监管和处罚时困难重重。

2.4 对动物检疫和监管认识不足

动物产地检疫虽然实施了多年,但很难形成制度自觉执行,人们对产地检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农户和贩运户根本没有产地检疫的意识,有的有意逃避检疫。在流通交易中相关部门协调和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乡村产地检疫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得不到全面保障,一旦发生疫情,很容易感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危害。

2.5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由于乡村所处区域环境不同,没有健全的基层产地检疫专业队伍,有少数乡镇没有固定专业人员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很难深入到千家万户实施产地检疫。特别是村级由于补助报酬问题更是没有村级防疫员来协助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严重制约着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

3 建议与措施

3.1 建立健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设置村级兽医室,由上到下制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运行机制。根据乡村特点和工作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确保防疫和检疫质量,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督查和考核,按规定程序实施防疫和检疫,把依法履行职责使其成为自觉行为。通过把好产地检疫关,以检促防、防检结合,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只有建立和培养一支综合素质高、作风扎实、技术过硬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才能把好动物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关。重点是增加乡镇编制和人员,设岗定位,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加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全面做好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提供可靠保证。

3.3 增强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的后劲

没有一定的动物检疫设备和经费作保障,乡村动物检疫工作举步艰难,要增加乡村畜牧兽医人员补贴,稳定专业技术队伍,特别是要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产地检疫工作中的补助报酬,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3.4 加强《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检疫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危害性和实施强制免疫及产地检疫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之自觉接受并配合执行,从而形成全社会的防控意识,减轻动物防疫及检疫工作的压力和阻力。

3.5 加强动物防疫及检疫监管的力度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规范动物防疫和检疫行为,抓好农村散养户和养殖场的养殖监管,建立村规民约,完善动物标识和免疫档案监督管理制度,这是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也是规范动物养殖行为和做好产地检疫的重要途径。逐步形成以乡镇畜牧兽医站为主、村级动物防疫员员为辅的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把动物出栏申报纳入日常监管,规范动物产地检疫,提高出栏动物的产地检疫率,全面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3.6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执法

法律规定动物在出栏前要向当地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由检疫人员依据动物免疫情况、疫情动态、临床健康状况进行核对和检查,经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保证动物检疫的开展和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安全的畜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督管理,在各交易场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加施检疫标志的才能进行屠宰和进入市场交易。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者,要协调配合严格依法查处,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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