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2013-01-24
【问与答】1
1. 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吗?
答:从事水产养殖不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此,农业部在答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时,以《农业部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农政函〔2011〕11号)作了明确答复。
2. 在甲省乙县注册登记的兽药生产企业,将劣兽药销售到丙省丁县,丁县的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对甲省乙县注册登记的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违法行为人在其实施违法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丁县的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在甲省乙县注册登记的兽药生产企业将劣兽药销售到丁县,丁县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丁县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当然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兽医主管部门管辖更为方便时,从处罚管辖的效率来讲,也可以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兽医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 行政相对人购入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后进行分割包装,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否可以对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答:不可以。无论行政相对人对动物产品只进行分割包装,还是采取其他方式生产加工,因其分割包装或生产加工前的动物产品已经获得检疫许可。因此,不能对分割包装后的该动物产品再次实施检疫许可,也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请解答】
4.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兽药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对假、劣兽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吗?
5. 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一批既没有检疫证明,也没有耳标的生猪,但临床检查健康,当地不具备留验和隔离的条件。我所要求货主将该批生猪返回启运地可以吗?
6. 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是单位还是个人?
第8期解答的问题: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发布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生猪屠宰检疫时,是否还要同时执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2.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对病死的动物产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吗?3. 行政相对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8期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