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经营体制创新
2013-01-24张照新
文│张照新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又聚焦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成为2013年的重头戏。如何加快培育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经营体制机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从实践发展看,畜牧业受土地限制相对较小,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进程相对较快。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一条龙为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带动了一大批规模养殖户,推动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不断提高,加快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随着规模化养殖的快速发展,各类规模化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如规模化养猪户、养殖合作社、龙头企业自办的养殖场,成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各类经营主体在现代畜牧业中的定位需要深入思考。从理论上看,上述几种新型养殖主体,各有自身的优势,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
在实践中,随着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的提出,“公司+农户”被普遍提倡和鼓励,但由于公司和农户不对等,如何保护农户的利益一直是这种模式的核心问题,也成为少数学者质疑的由头。近期“六和鸡”事件的发生,使得对这种模式的质疑声音再度被提起。但不可否认,正是“公司+农户”的模式,有力推动了中国畜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进程。未来“公司+农户”仍将是规模化农户发展的重要方式。
随着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部分龙头企业大举投入,建设高标准的养殖基地,成为养殖业领域发展的新趋势。但随着大型规模化牧场存在的环境污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超大型养殖场开始被学界质疑,适度规模经营被提出来。
随着国家对合作社发展的重视程度提高,养殖合作社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合作社也面临社员普遍资金实力不足、自身制度建设有待规范等问题。
总的来看,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其功能定位可能也因不同地区、不同的产品和不同发展阶段而各异。
随着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畜牧业经营体系已具雏形。但受各类经营主体经济实力的影响,在养殖产业链条中,生产环节在利益分配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合理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也是近年来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制度根源。针对当前质量安全的形势,一位专家明确提出:合格安全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尽管不完全准确,但却反映了一个道理,如果各环节利润分配不合理,就可能导致部分环节生产行为扭曲,产品质量就难以保证。因此,我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既要加强监管,更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经营体系,要让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合理的收益,才能保证产量的质量。所以,创新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既要注重提高资源要素利用,实现集约利用、循环利用,也要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合作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