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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充分尊重农户的主体地位

2013-01-22丁保祥

中国果业信息 2013年12期
关键词:老君山援助公益

丁保祥

上世纪90年代,美国有个基金会在贵州活动,要在一个村里选出最穷的三户人家,给予特别的援助,发展果园。出现了两个意外:两户人家,俩兄弟,为一个“名额”翻脸反目;另有人拿援助资金买了酒肉。

扶贫资金应该平分,还是应该照顾更穷的?怎么分,谁更穷,由谁说了算?如何避免扶贫资金变成买酒钱?又该如何让援助在今年之后,还有明年?……回答不出这些问题,善意的援助只会结出糟糕的果实。

美国人这援助的问题在于它是单方面的经济援助,农户处于被动地位。比如,资金分配与使用的权力不在农户手中,贫富判断也不能精确量化,这就容易产生懈怠,产生纠纷。再如,援助金额与时间,农户说了不算。开展果园项目,头几年既占地又没有产出,只有建园投入,没有后续援助,希望渺茫,拿去买酒肉反倒显得更“现实”。

为了始善终也善,需要寻找一种更好形式的援助,一种可持续的、促进造血功能复苏的援助。

没听说过吃救济能脱贫,从来都是自主发展才会致富。无论是援助还是引导,都应该突出农户的主体地位,让他们主动推动农村改良,主动实施创业增收项目。我们承认援助的善意,但忘却了农户“主人公”地位的援助,带着救世主的优越感,有如施舍,不但不能实现 “可持续发展”,在无意中还可能扭曲农村伦理,伤害农民。

再看另外一个例子。北京某公益机构,在云南丽江老君山组织了一次“创业比赛”。老君山当地30多个村民代表,在机构、农业专家、政府代表面前侃侃而谈,陈述各村庄农户根据自身情况集体拟定的致富项目,获得肯定的村将获得20万元的援助。要求致富发展项目以“股份合作社”的形式运作,公益组织援助的20万元以入股方式投入,各个农户需出资入股获得相应的股份,没钱的可以劳动力或土地使用权来入股,入股多少让农户自己决定。由农户自己选出负责人、技术骨干、采购人员和监督人员,并且“约法三章”。比如,采购员违规私自采购,将被剔除出合作社,而且该家的红白喜事也不会得到合作社其他农户的帮助和参与——这种乡规民约比物质惩罚更有惩戒效果。当“股份合作社”获得利润之后,或用于分红,或投入再生产。公益组织获得的分红,会继续投入其他村庄的援助项目。总之,一切决议和规则,都是农户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形成,得到本地人认同。公益组织虽然是“大股东”,但不参与这些决策,最多参与提供市场与技术服务。传统和现代接轨,输血和造血并举,形成“内生式”发展态势。

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做坏事;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不敢做坏事。不易监督、容易“出轨”的采购人之所以不敢以身犯险,是因为有乡邻一起做出的具有强大杀伤力的约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新型经营体系要解决的最关键的问题,不是技术,也不是资金,而是寻找到能够让农户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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