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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遭受假劣种子时如何维权

2013-01-22

种子科技 2013年6期
关键词:种子法包装袋经营者

(云南省会泽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曲靖 654200)

1 农民购种现象解析

一是购种渠道增多,购种行为盲目。在《种子法》未颁布前,农民购种只能选择当地种子公司门市或农科站,市场开放后,具有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便纷纷涌入市场,面对随处可见、包装精美的各种品牌,有不少农民由于不辨真伪、优劣,购种盲目。

二是农民自我保护能力差。绝大多数农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种子时没有意识到索要购种发票或相关凭证的重要性。不索要销售凭证,一旦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缺乏有力的索赔证据。有部分农户为图方便省钱,不到正规的种子销售场所购买种子,还有少部分人盲目求新、求贵,不认真阅读种子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选择不适合当地种植的品种。这些种子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要么找不到责任人,要么被经营者三言两语打发走,农户只好自认倒霉。由于购种农户不懂得使用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制假售劣时有发生。

2 索赔情况

一是假冒伪劣种子,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二是购买到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三是种子包装物及文字说明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四是购买到过期种子,导致播种后出苗差或不出苗。五是种子经营者夸大宣传,误导农民购买到非适宜地区种植的品种。六是种子数量不足、缺斤少两或者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短缺量的。七是农民非意愿购买的种子,如搭配销售的种子等。八是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九是未经在当地试种准入的种子。农民在遭遇以上情况可以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反映。

3 索赔范围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以及可获得的利益损失等。

4 农民需提供的证据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种子使用者只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一是购种发票。发票要写明品种名称、购买数量和购种时间,盖上经营者门市章或者是经营者签上名字。

二是播种后不能丢弃种子包装袋,要保留种子外包装袋及内标签。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播种完的种子样品。

三是现场鉴定结论书。农民发现购买的种子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种子管理部门反映,并书面申请现场鉴定。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管理部门会出具现场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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