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管合作机制 提升财政监督成效
2013-01-21马健琳
●马健琳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强调,在经济领域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财政经济领域的新趋势和新变化,负责就地履行财政监管职责的专员办应继续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方法,积极建立健全与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财经领域监管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成效,确保落实国家财经政策,维护地方财经秩序。
一、建立工作计划沟通机制
专员办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同其他监管部门在监督范围上存在的交叉部分,主动与审计、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科学确定监督检查计划。既确保本部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避免出现重复检查。同时,为确保工作计划沟通制度有效落实,各财经监管部门之间还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络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监管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和阶段性工作成果。
二、建立工作信息交流机制
通过座谈会、联席会、专题会、资料互送等方式,搭建各监管部门沟通交流平台,相互沟通工作情况,相互通报监管情况,相互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享受监管工作成果,共同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成效。近年来,专员办与财政、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了收入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交流收入监管的动态情况、及时通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收入监管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有效形成监管合力,放大监管成效。
三、建立会商通报机制
对于重大财经监管项目,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专题汇报通报,为地方政府掌握情况和作出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对于财经领域中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可探索实施联合通报,进一步提升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同时,可以采取与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召开被监管单位整改促进会等方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增强财经领域的综合监管成效。
四、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各监管部门可实施联合联动检查,通过组织联合检查、交叉联动检查等方式,共同对拟开展的监管工作进行研究、动员和部署,提高对被监管单位情况的动态掌握能力,整合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进而形成联合联动监管的运行格局。同时,还应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调研,研究和交流财经监管的经验方法,强化监管成果的反馈利用,全面提升监管部门在当地的整体监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