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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价值判断

2013-01-19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左汉琼

财政监督 2013年5期
关键词:政策性债务人债权

●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左汉琼

一、引言

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当有不良金融资产产生后,就会涉及到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问题。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给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我国政府为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回收和保全国有资产为目的,由财政部出资于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随后相继成立东方、长城和华融,分别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由此,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进入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质性运作阶段。为了更好地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经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6年6月29日成立了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长江资产公司是根据“武办文[2006]31号”文件精神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我市各类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业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处置金融企业剥离的各类不良资产。近几年处置的不良资产主要有:一是从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收购的政策性不良资产。二是汉口银行剥离的政策性不良资产。三是武汉市农信社剥离的不良贷款。

二、一般性分析

对于价值的讨论,在经济学上不同的理论体系代表有着不同的观点。经院学者奥列维将物品的有用性即物品的客观效用,及其满足买者的能力并列为价值的决定因素,同时涉及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是将劳动与价值结合考虑的第一人。配第认为商品的售价除了能够补偿成本外,还要提供同所用资本数量成比例的利润。他还将商品的价格区分为“自然价格”和“政治价格”,前者指商品的价值,后者指市场价格。法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布阿吉尔贝尔则用劳动时间在社会生产各部门间的分配来说明价值,用劳动时间来作为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尺度。英国正统经济学代表人物大卫·李嘉图对价值论主要有两个观点,首先,商品价值未必与其使用价值成正比;其次,一切有用物品的价值来自于两个源泉:它们的稀少性和获取时所耗费的劳动。

对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价值判断是需要摸索和探究的。我国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属性和中国特色,如何去判断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价值并没有成熟的既定标准。现就武汉长江资产公司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的体会,探讨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价值判断。

首先,公司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在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上,总结了一套严谨的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按以下步骤进行:资产调查——资产分类,制定资产处置计划——资产处置申请及项目立项——评审和优化资产处置方案——方案申报和审批——方案实施——处置方案调整的审批程序——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项目总结——资产处置内审与备案——资料归档。

其次,对于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采取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

一是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二是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三是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四是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可采取以物(股权)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或其组合等方式对债权进行重组。一是采用以物(股权)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股)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二是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三是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四是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其他方式。一是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可按地域划分,在政府主导下,将区属企业、原区属改制企业不良资产等捆绑打包出售给区级政府有关公司处置;可按行业分类,将各控股公司下属企业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给各控股公司;可将对我市稳定、发展没有影响的不良资产采取竞价、拍卖方式,捆绑打包出售给有关投资机构、个人进行处置。二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三是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四是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五是当采用委托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委托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六是采用委托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七是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五,政策性不良资产可采取同国企改制相结合,综合处置、合作处置等形式处置。一是同国企改制相结合,综合处置。主要针对我市尚未进行改制、现无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具体方法是由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负责企业改制工作并承担职工买断、补足社保、医保、偿付拖欠职工医疗等各项费用。资产公司对企业抵押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和对企业土地进行收购、储备、运作。二是合作处置。此方式是指同有意向合作、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和机构,共同组建不良资产处置的合作平台,共同处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对于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多种多样,需结合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实际及对其价值判断做出决策。需要注意的是:一是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二是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公司可进行租赁。采取该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三是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

三、政策包现状及处置价值判断

武汉长江资产公司经过几年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对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价值判断有了一定的经验。从经济学外部性的角度分析,公司在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上推进了武汉市困难企业改制工作,最大限度地挽救了国有资产,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外部经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包的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公司收购政策性不良资产后,将市属企业历史债务由欠资产公司的“外债”变为市里的“内债”,促进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使命的加速完成,同时改善了企业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级。政策包重点项目中,股权价值和土地抵押解除增值给政府市政建设带来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为武重搬迁改造技术升级和央企对接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政策包的处置推进了市困难企业改制工作。政策包中70%以上的债务单位是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集体企业,其中含有被列入市176户困难企业中的55户,涉及债务总额30多亿元,还涉及各区未改制的困难企业600余户,这些企业因为无力解决历史债务而无法进行改制。在处置这些困难企业债权时,公司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精心帮助企业测算改制成本,努力在债务清偿与推进企业改制之间寻求平衡点,在确保国有企业能够顺利实施改制的基础上,将剩余的国有资产收回,推进了一批困难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三)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最大限度地挽救了国有资产。公司在清收政策性不良债权时,对不涉及改制和已完成改制尚有剩余资产的债务人,特别是对涉嫌恶意转移国有资产的逃债者,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尽职调查,深挖细查债务人的资产线索,一旦发现线索,立即采取司法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偿债责任,最大限度地挽救国有资产。

(四)政策包的整体收购和规范处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公司按市国资委的要求,通过专业化个案处置及向各区属机构分包方式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避免了由外资或民营企业收购债权后所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是通过向各区进行分包有利于区分债务人的不同情况,把债权清收与推进企业改制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公司对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处置坚持以协商为主,促进了改制、维护了稳定;三是公司对无力启动改制的债务单位,一般暂缓启动法律强制手段,对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也请求法院暂缓启动强制手段。因此,公司启动政策性不良资产债权清收工作六年来,还从未发生任何有影响的群访事件。

(五)利用公司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债权为政府排忧解难。公司持有的债权项目中有一些对市政府解决有关矛盾提供了支持。对改制中存在的遗留问题以及解决企业的纠纷时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避免了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六)公司通过为汉口银行及农信社不良资产的剥离为两家银行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支持。通过资产剥离,这两家银行的资产质量大大提升,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七)为探索商业化经营及为政府提供服务方面获得有益经验与成果。公司作为武汉市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在资产处置方面形成了较强的优势,因此公司近几年来一直探索进行商业化的资产收购及处置。2007年以来,公司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部分不良资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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