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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部分条文解读

2013-01-12陈涛

重庆建筑 2013年10期
关键词:条文减水剂钢筋

陈涛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 40001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为首次编制,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是建设部继2000年颁布系列验收标准后编制的第一本施工规范,以“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经济合理、保护环境”为原则,主要针对施工技术、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内部评定等方面提出要求。本文对其中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1 关于单肢箍筋、拉结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问题[1]

1.1 条文规定

第5.3.6条:“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略)。2(略)。3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拉筋用作剪力墙、楼板等构件中拉结筋时,两端弯钩可采用一端135°另一端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5倍。”

1.2 条文解读

单肢箍、接结筋两端弯钩弯折角度不小于135°,是抗震设计中重要的构造措施,实验研究和震害经验表明,对箍筋末端的构造要求是保证地震作用下箍筋对混凝土和纵向钢筋起到有效约束作用的必要条件。 从5·12汶川地震中破坏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发现,部分框架柱破坏部位箍筋末端弯钩弯折角度小于135°,有的仅90°,对混凝土及纵向钢筋的约束明显降低,如图1。条文也对一端135°另一端90°的拉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图1 柱端箍筋末端弯钩小于135°

1.3 条文执行

实际施工中,为了保证单肢箍两端弯钩均为135°,采取以下几种施工工艺:一是采取“落套式”施工,即先将单肢箍两端均加工成135°,在套入封闭箍筋的同时套入单肢箍筋。该方法适用于所有型号的单肢箍筋,优点是单肢箍筋成型效果较好,几何尺寸容易保证,缺点是单肢箍筋与封闭箍筋同步安装有一定施工难度,施工进度相对较慢。二是先将单肢箍筋加工成一端135°另一端90°,先安装封闭箍筋后安装单肢箍筋,现场安装后再将90°弯钩端弯成135°。该方法适用于直径较小的单肢箍筋,原因是直径较大时人工难以将90°弯钩端弯成135°,优点是施工进度较快,缺点是单肢箍筋成型效果较差,几何尺寸难以保证。三是采用两端均为135°的一字型或S型单肢箍。该方法适用于所有直径的单肢箍筋,钢筋成型效果较好,施工进度也不受影响。

1.4 工程实例

重庆市渝北区某住宅小区九期5-9号楼、18号楼工程,建筑面积约12.35万m2,由6栋24~33层楼的高层组成。 在主体结构施工中,为了保证剪力墙边缘构件(包括约束边缘构件和构造边缘构件)内单肢箍满足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将单肢箍按设计要求加工成一字型或S型,单肢箍两端均加工成135°,先安装封闭箍筋后安装单肢箍筋。安装封闭箍筋后,单肢箍筋要勾住的纵向钢筋暂不与封闭箍筋绑扎,纵向钢筋可以向内变形,待单肢箍筋勾住纵向钢筋后再与封闭箍筋共同绑扎,如图2、图3。

图2 渝北某住宅小区S型单肢箍

图3 渝北某住宅小区一字型单肢箍

2 关于钢筋绑扎的问题[1]

2.1 条文规定

第5.4.7条:“钢筋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在接头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2墙、柱、梁钢筋骨架中各竖向面钢筋网交叉点应全数绑扎;板上部钢筋网的交叉点应全数绑扎,底部钢筋网除边缘部分外可间隔交错绑扎;3梁、柱的箍筋弯钩及焊接封闭箍筋的焊点应沿纵向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4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与承重结构同步绑扎;5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板中钢筋距构件边缘的起始距离宜为50mm。”

2.2 条文解读

对钢筋绑扎提出了详细的要求,操作性较强。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绑3个点;墙、柱、梁钢筋除梁顶、梁底钢筋外均应全数绑扎;板底钢筋边缘部分规范没有进行量化,至少应对边缘1排钢筋网交叉点全数绑扎;对梁、柱箍筋弯钩及焊点等薄弱部位要求错开设置,减少对结构安全的影响;构造柱纵向钢筋在施工中往往采取植筋,不利于保证质量,与承重结构同步绑扎能解决这一问题,混凝土可与承重结构分开浇筑;依据工程经验,对距构件边缘的第一道箍筋、水平分布筋、板筋设置位置进行了规定,其中部分内容高于《11G101-1》图集要求,如《11G101-1》图集第92页,“有梁楼盖面板LB和屋面板WB钢筋构造”中标出:板首排钢筋距梁边为1/2板筋间距。 当板筋间距大于100mm时,规范规定的50mm高于图集要求。

2.3 条文执行

从重庆市建筑施工目前的现状来看,该条执行较差,特别是钢筋绑扎问题,作业人员盲目抢进度,存在偷工现象,钢筋绑扎“跳扎”现象严重。各有关单位应在施工中加强技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

3 关于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的问题[1]

3.1 条文规定

第7.3.7条:“大体积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保证混凝土强度及工作性的前提下,应控制水泥用量,宜选用中、低水化热水泥,并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2)温度控制要求较高的大体积混凝土,其胶凝材料用量、品种等级宜通过水化热和绝热温升试验确定;(3)宜采用高性能减水剂。”

3.2 条文解读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裂缝控制是重点,为了控制裂缝,应减少混凝土收缩。减少混凝土收缩的措施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的选择、配合比的设计、浇筑方法及养护条件等。本条主要针对配合比的设计提出要求,控制水泥用量和选用中、低水化热水泥都能降低水泥的水化热量,防止混凝土温升过高,减少混凝土的温度收缩。高性能减水剂能在同等条件下减少水的用量,从而减少混凝土因失水而引起的收缩,同时高性能减水剂还能在保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改变的前提下减少水泥用量。

3.3 条文执行

应专门针对大体积混凝土进行试配,确保各项指标均满足要求。

3.4 工程实例

重庆市江北区某工程,筒体部分为筏板基础,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45,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混凝土体积约为1300m3。配合比设计如表1。

表1 江北区某工程筏板基础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施工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的大体积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内、外及各部位温差未超过25℃,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未发现明显混凝土裂缝。

4 当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坍落度损失较大时的解决办法[1]

4.1 条文规定

第7.5.3条:“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当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减水剂。减水剂加入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作出记录。加入减水剂后,搅拌运输车罐体应快速旋转搅拌均匀,并应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再泵送或浇筑。”

4.2 条文解读

解读:商品混凝土在运输途中因为堵车等意外原因可能导致坍落度损失较大,其工作性能受到影响。本规范给这种情况下的混凝土“放了一条生路”,方法就是加适量的减水剂。减水剂对水泥颗粒起到吸附、分散作用,增大水泥颗粒与水的有效接触面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从而在保持混凝土工作性及水泥用量不变前提下,减少混凝土用水量。根椐减水剂的主要成分,可分为改性木质素系、萘系、胺系、氨基磺酸系、聚羧酸系等五大类,其中聚羧酸系减水剂是当前混凝土工程界关注的重点,得到广泛使用。

4.3 条文执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应事先试验确定减水剂的加入量,防止现场随意加入。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加入减水剂后应对混凝土的坍落度等指标进行重新测定,满足要求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5 关于混凝土中加水的问题[1]

5.1 条文规定

第8.1.3条(强制性条文):“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略)。”

5.2 条文解读

影响混凝土强度和坍落度的主要因素是水灰比,随意加大用水量会使水泥浆变稀,水灰比增大。试验表明:水灰比增加0.1,混凝土强度降低25%~3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中水灰比与混凝土强度有一公式)。 一般来说,水泥完全水化所需的用水量仅占水泥重量的20%左右 (即水灰比0.20),但在实际施工中,为了保证混凝土的流动性,以便于浇捣成型,其水灰比一般采用0.4~0.65(干硬性混凝土除外),这样,多余的水份蒸发后,混凝土内部则留下许多毛细孔,小则有头发粗细,大则有火柴头大小。水灰比越大,孔隙越多,使混凝土密实度降低,抵抗荷载的有效面积变小,从而使混凝土的强度降低,耐风化、抗侵蚀的能力减弱。因此,混凝土施工时,要严格按配合比施工,严禁随意加水。

5.3 条文执行

目前建筑现场使用的混凝土绝大部分为预拌商品混凝土,负责运输商品混凝土到施工现场的厂家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尽量缩短运输途中消耗的时间,确保在运输途中不加水。同时,负责现场质量管理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加大质量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混凝土进场检验制度,减少输送及浇筑过程中混凝土停放时间,防止出现因施工现场原因导致混凝土工作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情况。

6 关于梁、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1]-[2]

6.1 条文规定

第8.3.8条:“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2、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离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3、宜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

6.2 条文解读

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相比,部分内容要求有所放松。《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3.8.9条规定“结构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应在交界区采取分隔措施”,仅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施工中,当强度相差不超过两个等级时,已有采用较低强度等级的梁板混凝土浇筑核心区(直接浇筑或采取必要加强措施)的实践,但必须经设计和有关单位协商认可。”但条文说明不具有与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仍然主张柱、墙核心区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本规范之所以能放宽要求,是考虑到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是侧向受限的,在侧向受限条件下强度等级会提高。一个强度等级为5MPa。

6.3 条文执行

一般情况下,重庆地区在同一个施工流水段内梁、板、柱(墙)混凝土一次浇筑成型,当柱(墙)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时,先浇筑柱(墙),在混凝土初凝前浇筑梁、板,不留设施工缝。当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只高5MPa时,可先将柱(墙)混凝土浇筑至梁底标高,然后直接用梁、板混凝土浇筑剩余部分。当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10MPa及以上时,应采取分隔措施。

7 结束语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强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发布时间较短,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要抓紧时间熟悉理解,并在施工及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JGJ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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