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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的职责

2012-12-31梅光富

群文天地 2012年16期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体现了国家立法、科学立法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将使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备,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劳资关系更加趋于平稳。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权利和职责的赋予,对工会在进一步理顺企业与职工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工会权利的性质和工会权利的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在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全过程中体现工会应有的职责。
  一、发挥宣传指导作用,协助做好职工权益认定
  在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广大职工对这部法律的认知度是工会依法维权的前提。因此,工会必须深入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使职工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一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和培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维权意识。首先是。在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工会应根据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通过工会自己的宣传阵地、宣传手段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让尽可能多的职工了解这部法律,使他们明确自己依法享有的权益。现实中,许多员工不懂法,甚至也不知道有《劳动合同法》,因此,也就不会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现象在农民工和派遣工与日俱增的今天,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十分困难,劳动者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尤为普遍、尤为突出。以此,广泛地宣传《劳动合同法》,是工会组织在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中的首要任务。
  因此,工会干部要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直接帮助指导员工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在过去的实践中,有许多劳动者缺乏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出了不少问题,为此,工会应当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是十分重要的。
  二、发挥维权渠道作用,主动做好职工权益诉求
  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工会应当向职工提供权益诉求的多种渠道,使他们的正当诉求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出来,并得到回应或解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行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那么,有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订立集体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对劳动者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协议,它涵盖面大,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一旦集体合同形成草案后,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要在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切实保证集体合同的履约兑现,发挥维权渠道作用,主动做好权益诉求。目前,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大都是同一的格式,其中很多的条款都是面上的工作,比较笼统。因此,有必要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作进一步的细化。比如,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因此,工会在与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时要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如劳动报酬的增幅、女职工专项保护、劳动安全保护,职工分流安置等专项集体合同,切实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纳入到集体合同中,以此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使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工会在承担平等协商和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职责的同时,还要通过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职代会筹备会、基层民管小组等形式主动收集员工的个人利益诉求,并且将员工的个体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等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更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帮助利益受损的员工进行诉求。在企业,个人的正当诉求往往被用人单位所忽视、甚至被忽悠,但作为依法而建的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权益,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员工利益诉求是能够产生一定效果的。因此,要积极组织劳动者加入工会。劳动者在劳资博弈中处于弱势,要维护自身权益,单一的诉求和行动效果有限。因此需要组织起来,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这就使组织和加入工会成为一种必然。但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没有加入工会,这一方面与他们对工会缺乏认识和了解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工会的宣传、组织工作还没有到位有关。既然《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者与工会组织纳入其中,并且作为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那么,大力吸收更多的劳动者加入工会就是无可回避的责任。
  三、完善民主监督体系,主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
  职工权益的保障除了法律的认可外,在企业还要有一定的民主监督,并且这种监督是制度化的,呈现出一种体系的状态。只有这样,职工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工会在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的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争取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提高。在企业履行《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联席会议确定。
  工会要组织职工进行群众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职代会的有关决议事项、集体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目前,很多企业工会采取的是中期和终期兑现检查。但问题是,两个时段的检查情况公布做得不及时,或者是公布的范围有限。所以说,两个时段的检查要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来,检查的内容和结果要及时向最广泛的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如果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工作,应当是今后一段时期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进行民主监督的重中之重。
  此外工会还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在员工与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工会组织一方面要通过对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协议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条款的兑现情况;另一方面,在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协调企业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加班工资的全额兑现、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是否到位等具体情况的检查。
  综上,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职责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为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机构,有敢为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企业领导者生产经营的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为有力的手段。
  (作者单位:南京际华5302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