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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2012-12-31魏博洋崔晓笛张严冰

群文天地 2012年24期

摘要:随着保定市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实施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近几年,法律援助工作呈现出需求增加,案件多样的特点。如何使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文章从法律援助制度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出发,深入分析了保定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主要问题,以期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具体措施,推动保定市新农村建设。

关键字:新农村;法律援助;法制建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农村地区要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总体目标涵盖了农村建设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但这一切必须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完成,必须在依法治村的理念中实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依法治村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

一、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首先,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通过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方式,对经济上或其他方面比较困难,不能正常行使法律权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要素,农民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主体,只有解决好农民问题,才能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禁锢在农村中,受经济条件和教育程度的影响,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维权手段相对传统。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与城镇居民相比是不平等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的实行,可以有效促进农民法律权利的行使,及时地解决农村法律纠纷,为农村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新农村建设是党和人民共谋的伟大事业,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心系群众利益,关心农民疾苦的人文情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再次,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推动农村民主法治进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法律资源的重新分配制度。它主要帮助的对象是残障群体、经济困难群体以及部分诉讼主体。在农村,援助对象主要表现为农民和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不仅为援助对象提供了优质价低的法律服务,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还通过实际案例进行了生动的法律宣传,为同类案件的高效、快速、和谐的解决打下了基础,有效地促进了农村民主与法治建设。

二、保定市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一)保定市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特点

1. 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较大

目前,我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经济困难且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但对于经济困难,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做法是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的。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资料显示, 2010年保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涞源县、容城县、涿州市、高碑店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满城县、徐水县、雄县、高阳县、蠡县、安国市、定州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清苑县、安新县、唐县、顺平县、博野县、曲阳县、阜平县、易县、定兴县、涞水县、望都县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全市处于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人数大概在8万人左右,这些人都应当是法律援助的对象。

2.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多样化

传统的农村涉法问题主要与土地承包、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有关,在保定市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法律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性,出现了因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村改居、土地改制等引起的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问题。这些新问题急需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中来。

(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1.农民对于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偏低

本项目组成员在2012年7月份,深入保定市涞源县、满城县、阜平县等地,就农村法律援助相关问题对当地农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5%以上的调查对象知道可以通过“打官司”维权,但却约有80%的农民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对象、适用范围、程序等内容,这其中约40%的农民根本不清楚法律援助是什么。因此,当发生纠纷案件时,他们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法律援助案件的胜诉率不高

保定市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通过县级司法部门指定或者委派人员进行。相关机构和人员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办案的积极性不高,部分人员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这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

3.法律援助资源不充足

首先,人力资源不充足。法律援助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并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生活条件艰苦、经济收益不大等原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很难吸引较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员。仅仅依靠人数很少的专职律师和部分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确实难以胜任。目前,保定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基本是兼职工作,在农村需援案件逐渐增多的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

其次,经费支持不充足。尽管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但实际拨付时有一定难度,农村法律援助接受的社会捐助又少,造成了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有的个别地区甚至维持正常的日常开销都显不足。

三、完善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深入和广度,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方面,要将宣传工作由“突击工作”转为“常设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执行,相关领导应高度重视,专项负责,确保宣传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改变宣传方式,由传统的传单宣传、问卷宣传、板报宣传等向文艺宣传、文化宣传等方式转变。主要是通过文艺演出、电影电视、图片展览等形式,简化宣传的内容,使农民更加容易理解和接受。

(二)扩大受援范围

地方政府应当适度降低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依据的“经济困难”标准浮动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上,让更多的确有困难的农民纳入受援的范围。此外,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新问题纳入援助的范围,尽量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同时,要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三)加大资金投入

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瓶颈问题。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开源节流”的方式,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一方面,扩大财政预算,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基数。另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吸引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捐助。

(四)完善机构设置

完善的机构设置、充足的人力资源是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相比于城市而言,保定市农村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工作,为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加强基层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员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此外,还可以通过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壮大法律援助力量。

基金项目:2012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定市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问题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201199,课题组成员:魏博洋、崔晓笛、张严冰、王朝、耿平、穆玲芝

参考文献:

[1]冯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才智,2012(02).

[2]荆培才.农村法律援助问题探究[J].河北农业科学,2011(01).

[3]古瑞华.论农村法律援助的民间化参与[J].安徽农业科学,2011(08).

[4]薛新红.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办法[J].农业考古,2011(03).

(作者单位:魏博洋,河北金融学院;崔晓笛,保定市第四职业技术中学;张严冰,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