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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的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

2012-12-31荆琪

群文天地 2012年24期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特殊现象。中国已有两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这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明晰农民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才能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农民工;劳动力产权;社会转型

一、劳动力产权释义

(一)劳动力产权的定义

西方学界关于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科斯认为:产权是指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诺斯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权利。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产权式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这组权利即可统一也可分离。”劳动力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在以产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产权关系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法权关系,买卖双方都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都拥有所有权,并根据各自的所有权支配自己的东西,这种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一直关系,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经济关系性质的决定作用,因此可以推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决定了劳动力产权关系的性质并进而决定了其发展和变更的基本取向。

(二)劳动力产权的特征

1.有界性。有界性,主要指的是: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内部都是具有相应的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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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他性。即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

3.劳动力产权的内在可控性。由于劳动力依附于其载体因而无论劳动力产权归谁所有,劳动力产权发挥作用总是受到劳动力载体的主管约束和控制或者受到劳动力载体的客观状况。

4.劳动力产权的发展性。由于劳动力产权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人身,因而劳动力产权具有较强的发展性。这一方面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含义和内容在不断的变化,不同的时代劳动力具有不同的特点;另一方面劳动力产权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力产权就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二、农民工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

(一) 农民工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劳动者借以谋生和获得个人发展的唯一手段,对此加以侵害或否定,无异于剥夺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农民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完全属于农民工个人所有的,因为劳动者的所有权是始终掌握在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买卖,但这种买卖的对象也只是指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不是劳动力的所有权。

(二)农民工劳动力的使用权

劳动者个人应当有权决定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方向。什么样的人适合做什么工作,善于做什么工作,只有劳动者自己最清楚。所以,为使得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劳动力如何使用,应有劳动者个人来决定。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他在劳动力市场出售了自己的劳动力后,却同样让渡了自己的使用权,在中国,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渴望摆脱贫穷落后的现状,于是进程打工,但是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受限,没有经过系统的相关技能的培训,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的体力劳动。而且其使用权伴随着劳动力的转让,只能受到雇主的摆布。

(三)农民工劳动力的支配权

劳动力是宝贵的经济资源,具有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充实、丰富和提高的特性,而当被闲置起来时却贬值更快。因此,为使劳动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就必须赋予劳动力所有者以自由支配权,允许自由转让。

(四)农民工劳动力的收益权

劳动者的收益绝不是按级分配给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因为劳动力是不同质的,二是有质量差别从而各自的贡献也会是很不同的。劳动者应当拥有凭借各自劳动力获取差别收益的权利。农民工的劳动力收益权及其不公平,一方面,表现在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比较低,并且长期保障不动,落后于经济的增长。农民工的工资虽然高于一般农民,但是低于一般工人,同工不同酬的显现大量存在,表现为一种工资的歧视。据调查资料显示:一些农民工每天工作12小时,多达16小时,而月薪搞的不过1200元,低的只有300元。另一方面,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拖欠工资的现象常有发生。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力产权的策略

(一)制定完善的上岗培训制度

制定新的切合实际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实现培训的标准化一体化。使得所有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能够得到政府提供的用于培训实用技能的补贴,建立政府农民工培训的基本补贴制度和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设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使得农民工学到技能、领到证书、找到工作。从而增加其劳动力使用权的价值。

(二)签订符合法律程序的劳动合同

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管理办法。变口头协议为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比如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实用劳务协议,对实用农民工较多的劳务派遣企业做出专项规定。灵活的劳动合同的确立可以完善农民工劳动力的支配权。

(三)实施有保障的劳动报酬

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得到合理增加;建立便于企业操作实施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欠薪应急周转制度,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欠薪事件;借鉴国际欠薪治罪经验,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欠薪的惩戒力度。从而增加农民工劳动力的收益权。

(作者简介:荆    琪(1987-),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山东理工大学2010级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