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现状及优化对策研究
2012-12-31白海威
张 明, 白海威
(装备学院 装备采办系,北京101416)
市场结构是决定产业组织垄断和竞争程度的基本因素,其核心问题是垄断与竞争关系的处理。分析市场结构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切地判断产业市场的垄断竞争程度,为协调竞争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提供依据。装备科研生产要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必须有合理的市场结构,即装备科研生产市场必须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竞争者。而现行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的垄断结构以及不利于竞争主体成长的政策环境,无疑使军方推行科研生产竞争陷入了两难困境[1]。对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进行研究,就是通过分析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的结构现状,判断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竞争和垄断的基本情况,确立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的优化目标和路径选择,给出优化的具体措施,推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机制的顺畅运行。
1 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现状[2-3]
1.1 装备科研生产竞争主体垄断严重
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从建立之初到发展至今,国家从经济布局调整、现实经济实力和国家安全的大局考虑,整体规划、重点扶持,长期对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大量投入和政策优惠,使其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造成目前研制重点武器装备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基本是独此一家,军方没有可供选择的多家竞争主体,没有形成有效的装备研制生产竞争市场。具有竞争能力的若干主承包商之间,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之间,往往处于同一军工集团的管理之下,而军工集团在装备的研制生产方面实行专业分工,各有侧重,交叉项目少,使得军工集团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外部企业又难以与军工集团竞争,从而保持了垄断格局,阻碍竞争对手的产生。这种垄断的市场结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军工集团内部垄断明显。军工集团为了自身利益,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本集团内部配套,出台许多制度阻止引入其他集团的企业参加配套竞争。有的甚至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总承包单位选择其他集团的企业参与配套产品研制、生产竞争。由于军方缺乏强制性推行竞争的有效措施,致使总承包单位在选择配套承包单位时,难以展开竞争。在集团内部,垄断趋势也日益明显,如航天科工集团将所属航天二院、三院与某研发基地合并成立事业部,取消了上述单位的法人资格,加剧了集团公司的垄断。
二是受传统研制生产模式的影响,垄断格局打破受阻。随着国家国防科技主管部门逐渐放开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防装备市场,装备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军工集团为主体,少量民营企业为辅的装备供给市场。但是,受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和国防工业布局影响,装备采办运作模式单一,长期实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一方案、定点生产模式,既剥夺了军方择优选择的权力,也挫伤了承包商竞标的积极性;同时我国只与少数国家进行军品贸易往来,国际军技合作十分有限,导致国防军工企业的成长受到很大限制。不仅非国防军工企业参与装备的研制、生产受到限制,现有军工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受到严重制约。这样,不仅国防军工企业的数量较为有限,而且现有国防军工企业在资金、技术水平、规模等方面也成长不足,军工企业不仅容易丧失活力,也很难形成国际竞争力,很难满足现代高新技术装备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最终导致可供采办方选择的承包商很有限,供方竞争性减弱。如,由于某些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没有替代厂商,常常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军方只能被动选择,在装备采办活动中,军方往往被军工企业“牵着鼻子走”,即军方没有选择的余地。
三是目前军工企业的经济主体地位及产权问题还没有完全落实,虽然装备采办市场的供需主体已经相对独立,但军工企业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还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还未真正有效发挥出来。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承包商的市场化行为,限制军方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实现交易的可能,同时也束缚了国防军工企业在市场中的成长。总之,国防军工企业垄断现象及其成长不足,使军方无法获得资质优秀的承包商,也难以获得最优质的产品及服务。
四是军方主导地位不突出,条块分割严重。在我国目前的采办体制下,各军兵种部一定程度上对本部门的装备采购仍具有较强的自主权,而且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很少进行横向协调,权力的过度分散弱化了军方的主导地位,不利于军方主导下的装备采办竞争的开展。且军方主动作为不够,不能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促进竞争,没有广泛依托整个国家工业、科技基础,很好地利用全社会资源来搞装备建设,造成投资主体、采购方式、采购渠道、定价模式比较单一。
1.2 装备科研竞争主体进出门槛限制过高、流动性差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使竞争力弱的企业不易退出,竞争力强的企业,特别是民营、合资企业难以进入,没有形成军品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导致竞争环境较差。装备科研竞争主体进出门槛过高、流动性差的主要原因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的分割,军队订货部门和民营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致使民营企业进入装备市场的门槛较高;二是武器装备资产专用性较强,产品替代性有限,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专用性投资难以转化或补偿,其进出装备采办市场的沉没成本较大,一定程度上使非公有制经济准入装备采办市场的激励弱化;三是武器装备承研承制的授权许可条件严格,政策上往往易将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拒之门外,特别是对于某些专用性较强、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这些因素导致非公有制经济准入困难,不仅束缚了我军装备采办供方市场的发展,也限制了竞争性合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2 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路径选择
装备科研生产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性和资源专用性,规模经济特征明显,但垄断经营又会扼杀竞争活力。因此,规模经济和竞争效率便构成了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的两难选择。产业组织理论对此给出了兼容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有效竞争模式,并将其作为优化市场结构的目标导向。基于此,本文以规模和效率为2条主线,研究分析了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的实现路径。
2.1 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实现路径
优化政策作用的实现路径是以优化装备科研市场结构的2大核心问题——规模、效率为出发点和主线,以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则为约束手段,实现优化市场结构基本形态的目的。
第一,在优化装备科研市场规模方面,依据哈佛学派的规模异质性理论,通过合理企业规模、调整专业结构、加强资质管理等手段,实现装备科研市场结构的合理化。具体而言,在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下,加强对承研单位投资补偿、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建设,完善许可证制度,科学界定准入退出标准,合理控制装备研制承包商数量,实现规模经济。通过科学调整军品研制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促成企业层级梯次,避免为组合而组合。
第二,通过影响企业效率实现市场结构优化方面,依据芝加哥学派企业效率异质化理论,通过组织模式优化、纵向一体化、支持技术创新等手段,实现装备科研市场结构的高度化。具体而言,通过创新和鼓励高效的导向作用提升产业的结构高度化,通过改善管理和调整模式提高企业效率。
第三,在通过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则规范和约束装备科研市场结构优化行为方面,主要是规范装备科研竞争主体,特别是对政府主导的投资建设行为,根治行政指令对市场运作的替代,避免甲乙方成为上下级。要充分体现科研产品的差异度、可替代性和研制周期的科学性、经济性,避免强制排挤竞争对手,既要维护市场竞争,又要保持市场企业主体的市场权利。优化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路径
2.2 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4-5]
1)兼顾规模效益的同时实现有序竞争。军品科研的集中可带来规模效益,但过度集中甚至出现垄断则可能带来效率损失,或因竞争的不足而影响竞争效率;相反,竞争机制的作用可带来竞争效率,但过度竞争则可能导致资源浪费,从而带来规模效益的损失。因此,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国防工业运行效率的功能,应当是在不损失规模效益的前提下谋求竞争效率最大化,或在提高竞争效率的同时兼顾规模效益的最大化。
2)竞争主体多元化同时维持核心科研生产能力。扩大竞争是为了获取市场竞争带来的效率,而维持一定的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仅是增强未来应急能力需要,而且也是培养竞争对象和防止军工科研生产垄断的需要。因此,军品竞争决不能简单地优胜劣汰,将失败者彻底淘汰出局。因为军品的供应商数量非常有限,且进入的技术壁垒较高,一旦将竞争中失败的军品供应商彻底淘汰出局,就很难在未来的军品竞争中寻找到新的竞争者,军品科研生产就可能形成垄断的格局,使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难于发挥出来。为此,既要防止提倡竞争主体多元化而重新投资去扶持一个单位,也要防止强调保持国防科研生产能力而拒绝具有明显优势的单位参与竞争。通过政府力量维持一定核心科研生产能力,并不是对所有科研生产能力的维持。如果在市场中能够比较容易找到军品供应商的这部分核心科研生产能力,一般不需要政府采取特殊的政策和做法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充分地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激发承制单位的活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技术优势和潜力,在实现竞争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中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承制单位。需要政府力量来维持的核心科研生产能力,主要是指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需要长期技术储备的科研生产能力,如武器系统的研发和总装集成等。
3)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安全目标。根据经济原则和安全原则,合理调整军工能力和布局,使企业之间既要有竞争的对手,又不至于因能力重叠造成浪费,既要有利于企业以及地理区域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又要满足国防需要,做到相对隐蔽安全,适合战时生产的运转。近年来我国军品科研生产的定点制度正逐步转向市场准入制度。对军工产业实行准入管制,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但若管制制度安排不当也可能牺牲效率目标。如果政府对军工产业准入管制过严,进入军工产业的壁垒过高,就可能使某些军工企业长期垄断军品的生产,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效率的损失。
3 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的具体措施
为实现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合理化,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实施垄断价格和价格差别,实现国防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可竞争市场中维持科研市场的有序竞争,防止竞争不足及过度竞争带来的效率低下及资源浪费等问题;规范装备科研市场秩序及企业经济行为,满足国防需求和国防产业的稳定发展。基于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路径,制定如下措施。
3.1 调整国防工业设置[6]
由于武器装备的特殊性,装备市场以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等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存在。为了解决伴随不完全竞争所出现的市场效率较低的问题,世界各国大都根据传统的竞争理论,对国防工业企业采取了限制合并,甚至进行拆分等反垄断措施。例如,1997年7月,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和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提出合并,以便进一步加强全球竞争力,但出于反垄断等的考虑,美国司法部否决了这一兼并案,理由就是这2大军火公司的合并将强化装备市场的垄断,进而阻碍美国关键性防务技术领域的创新。然而,可竞争市场理论表明,垄断并不必然意味着低效率,潜在竞争与实际竞争同样重要,改革国防工业,提高装备市场的竞争性,可以有多种手段。
可以设想将我国的国防工业机构设置成核心层、紧密层和配套层3个层次。核心层是少数大型装备的生产企业作为由国家控制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财力很难同时支持2家以上的同样企业,因此这一层次的企业间竞争极其有限,主要通过单一来源谈判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签订装备合同;紧密层主要作为核心层企业的分系统配套厂家,既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合资、合营公司,经过军方确认其合格供应商资质后,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向核心企业或直接向军队提供产品和服务,国家积极扶持这个层次上的企业展开有序竞争,合同主要采用邀请招投标或分阶段招标等形式决定;第3层是配套层企业,这个层次上只要产品可能,将广泛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市场竞争方式,只求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价格具有竞争力、按期交货、制造技术和设计能力符合国防工业的一般要求,而不在于企业的经济体制和隶属,充分运用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为装备提供配套,尤其通用设备和部件的配套。
3.2 调整军工企业组织模式
按照规模效益和竞争效率相协调原则,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军工企业,可以通过重组突出主业、消除过剩生产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可重新构建以产品或产品系列为纽带通过市场力量形成的竞争性军工集团公司组织模式,即主承包商的模式,如飞机集团公司、导弹(火箭)集团公司等[7]。可在国防科技工业内部各个行业重复建设、自成体系的研制生产单位中,打破行业界限,各选择2个具有相对优势的单位作为核心,先按系统组织能够适度竞争的专业公司,进而进行重组集中等。
3.3 加强垄断向竞争过渡期间的非对称管制[8]
非对称管制是政府针对新进入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的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与现有军工企业之间存在的不对称竞争,为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装备研制生产效率,对新进入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的民用科研生产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以扶植新进入的科研生产单位尽快成长,最终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在引入竞争的初期,为了尽快改变现有军工企业与新进入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的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之间不对等竞争的局面,政府对现有军工企业和新进入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的民用科研生产单位实行区别待遇的管制措施:对现有军工企业实行比新进入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的民用科研生产单位更严格的管制,或者说对新进入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的民用科研生产单位实行比现有军工企业更优惠的待遇,目的是使新进入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的民用科研生产单位在一段时间内能够尽快发展,成为有能力与现有军工企业相抗衡的竞争力量,并最终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例如,对于武器装备的分系统或配套件的研制生产,在军工集团的下属企业与取得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许可证的民用工业部门具有同样研制生产能力或同等条件下,政府应选用民用工业部门的产品,与民用工业部门签订研制生产合同,这样做看起来有些矫枉过正,但对于培育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的竞争主体以及打破军工集团现有的自我封闭、自成体系、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局面都是大有裨益的。“对自然垄断产业内原有企业与新企业实行非对称管制,这是各国政府在进入管制实践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4 结 束 语
目前,作为市场结构主体框架和核心力量的军工集团,自成体系、独家垄断,内部缺乏必要的分工协作关系,在规模上并不经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促进国防经济稳步有效推进,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结构优化必将是一项持久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对其特点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的强制性规制措施,不断提高国防工业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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