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ECFA两岸银行业合作建议
2012-12-29黄梅波
财经 2012年15期
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生效伊始,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率先发力,2010年9月16日起,银监会先后批准了首批六家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筹设分行,包括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和华南商业银行,并通过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设立上海代表处的申请。时隔一周,台湾方面核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作为首批在台设立代表处的大陆银行,而招商银行也于十月底获准在台设立营业据点。
银行业合作是两岸金融业合作的基础,但与证券、保险两个行业相比,其开放的时间和程度相对迟缓,愈发凸显加强两岸银行业合作的现实重要性。可以预见,在ECFA的框架下,两岸银行业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将更加多元化,合作范围与规模也将持续扩大,以发挥金融服务两岸经济发展的功能。
实现全面直接通汇
要实现真正的全面直接通汇,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两岸银行业的合作层级。目前两岸银行还是停留在交换口令的初级阶段,只要两岸当局准许互相开立账户并建立同行关系,后端的汇款与清算业务就不需要取道外国银行。与此同时,要着力扩大两岸直接通汇的范围,由原先的贸易与非贸易项目,扩展至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合法事项的汇款,并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达成非商品与劳务汇款的自由通汇。当然,海峡两岸直接、双向与全面通汇机制的构建,还有赖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即积极推动人民币结算在两岸经贸往来中的运用,实现货币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不断放宽台湾岛内银行进行两岸直接通汇的业务限制。在ECFA后续协议协商的过程中,大陆方面应敦促台湾当局尽快修订相关政策,开放岛内银行OBU/D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银行签订代理行协议。一方面,当两岸银行建立同行关系后,可以考虑不通过OBU渠道开展与对岸的通汇业务。因为台湾银行OBU的会计账户通常是独立的,并以境外客户为往来对象,导致OBU与当地金融体系实质上相互分离。若允许企业或个人不必通过在OBU内设有账户进行通汇,就可以惠及广大没有OBU账户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为了给大陆台商提供融资便利,可试点开放大陆台资企业使用台湾银行OBU,并适度提高岛内银行对大陆台商的授信上限。同时,为方便台湾民众向大陆地区汇款,建议批准直接投资汇款可通过岛内DBU进行操作。
再次,尝试在金融产品方面下足功夫。对于台资企业和经常往来两岸的民众而言,对银行服务的需求不再是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需求。基于此,两岸银行可以加强合作,推出更多的汇兑创新型产品,提高两岸汇款效率。
最后,试点开办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主要包括: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个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的资金,为非居民服务的金融活动。开办对台离岸金融业务可以规避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使包括直接通汇在内的银行业务更加通畅。
具体来看,台籍同胞在经营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离岸账户,并允许大陆台商在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开立新台币离岸账户。这样一来,台商投资就可以直接入账大陆账户,既起到方便台资流动的作用,又可以为大陆银行增添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在两地互设账户的基础上,大陆台资企业不但可直接办理新台币的存款、汇款、兑换等业务,在大陆实现的赢利也能存放于离岸银行而不必汇回台湾,为台资企业的资金调拨提供了极大便利。相应地,台籍同胞也可以借由开立的人民币离岸账户进行人民币存款等操作,从根本上活络了两岸资金流动。
人民币与新台币自由兑换
一、建立和完善货币清算机制
在海峡两岸间构建货币清算机制,大致有两种可行性方案。第一种机制是参照2004年中国大陆同香港签订的CEPA。比照港澳模式,由两岸金融管理部门商定,分别在大陆和台湾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及一家大陆地区银行作为大陆新台币业务的清算行。大陆央行和台湾央行分别为其开立清算账户,比如可以选择中国银行和台湾银行作为清算行。其他银行(参加行)通过清算行开办批准范围内的人民币存款、汇款、兑换和银行卡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为台湾的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并为清算行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安排席位,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办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同理,台湾“央行”也要为大陆的新台币业务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参加行与清算行之间进行人民币与新台币的买卖,汇率通过内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基准汇率和台湾市场新台币对美元的市场汇率套算。
第二种机制是以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简称“香港清算行”)作为两岸清算中介。先由台湾清算行在香港清算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台湾参加行在台湾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使台湾地区通过香港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和办理现金业务,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可直接利用香港银行办理。
这种机制更具可行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大陆至今仍实行资本账户管制,出于管理上的需要,目前境外人民币清算服务主要通过香港人民币清算行进行;另一方面,香港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有关业务的启动、运作、拓展及风险管理都较容易安排,台湾方面也比较容易接受。2010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银香港为台湾人民币现钞业务清算行,为台湾当地个人客户提供人民币现钞兑换服务。自10月14日起,中银香港正式为台湾当局选定的两家台湾人民币现钞业务行—台湾银行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提供人民币现钞清算服务。通过向台湾地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民币现钞供应与回流服务,既能从根本上解决台湾人民币现钞货源不稳定、残旧钞多、兑换成本高等问题,也将为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节省约1%的成本。当然,该举措今后可进一步向企业客户开放,即把人民币清算拓展到存款、汇款和贸易结算等业务。
建立货币清算机制的根本障碍来自技术层面,当务之急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两岸银行业来说,要共同搭建两岸信息交流平台,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使大陆银行能够及时掌握台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对岸银行的相关状况。只有真正实现了银行信息的共享互通,才能更好地推进货币清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两岸银行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金融信息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一方面,要建立交流金融资讯的制度化管道,使得统计、会计标准能够尽快的统一;另一方面,清算系统要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清算网,吸纳所有银行特别是各商业银行总行参与其中。此外,在清算币种方面,不能仅仅限于美元和港币两个币种,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清算货币。
二、促进人民币和新台币自由兑换
1.重新审视新台币的法定定位
要给予新台币和港元或澳元一样的法定地位,公开挂牌办理新台币的兑换。首先,有新台币收兑业务的银行要大力宣传拓展此项业务,使持有新台币的人们可以快速了解相关的兑换规定。其次,在收兑新台币的基础上,银行收入的新台币现钞可以留作备付,适当出售新台币,在大陆范围可以用人民币兑换新台币,使得在台商聚集或者台湾游客聚集的地方让新台币流通。
2.完善对新台币的定价机制
改善目前银行对新台币定价不够合理的现状,就要完善人民币和新台币定价机制。允许银行根据自身人民币和新台币头寸情况,参照国际市场行情,以国家公布的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自行套算人民币对新台币的买卖价,公开挂牌人民币对新台币的汇率。实行一日多价制度,使其价格可以随着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调整,此举既能增加新台币的价格弹性,又能提升新台币业务的吸引力。
3.扩大人民币与新台币兑换区域和业务范围
尽管福建省已经陆续在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开展新台币的收兑业务,但总体上网点依然偏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众的货币兑换行为。这就需要在省内迅速铺开人民币和新台币兑换的网点,争取将新台币兑换点拓展至众多商业银行及其基层网点。除此之外,既可以考虑在两岸直航客运码头、两岸直航的机场和两岸直航货运停靠点、对台小额贸易点设立新台币兑换点,也应该在其他台商投资和台湾游客相对密集的区域铺开兑换网络。同时,要努力改善新台币业务功能单一的现状。除办理新台币兑入/兑出业务之外,还应该扩展比如开立新台币账户、办理新台币存款、国际结算等业务,活络新台币的流通市场。
4.降低新台币兑换业务的经营成本
要积极降低新台币兑换业务的经营成本。鉴于两岸“小三通”与“大三通”的相继实现,两岸人民币与新台币调运可采用如下几种方案:一是厦门调运到金门的“两门模式”,两地距离2.3公里,最近处距离750米;二是福州马尾调运到马祖的“两马模式”,两地距离46公里;三是空中包机航线,参考中蒙银行间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流程,两岸指定银行将派出保安押运公司到各自的口岸接运提交的现钞。
改善台商融资状况
1.两岸政府层面
2011年,随着ECFA早收清单的全面铺开与后续协议的稳步推进,两岸经济金融合作的层次将提升至前所未有的层次,根治台商融资难也成为两岸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之一。对大陆政府而言,可采取就业补贴、研发补贴和出口补贴等形式,以及降低税率、减免税收、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固定资产折旧率等方法,给予台资企业融资扶持。同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台资增加贷款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对于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援助,帮助其实现规模化扩张与产业竞争力提升。
在此基础上,还要尽快给予台资优于普通外资的待遇,对于《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中规定的外资企业借款的外债额度不得大于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额差额的限制,可以不适用于台资企业,以此放宽其借款额度。
实践证明,台资企业有其融资偏好,更愿意向台湾银行进行融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规定,台湾OBU的授信对象仅限于经许可的大陆台资企业,未经许可赴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除非设有境外公司,以境外公司名义向OBU申请贷款,否则无法从OBU获得资金。同时,台资企业只能以大陆资产作为担保,银行OBU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的30%,其中无担保授信部分不超过10%。因此,对于台湾当局来说,应尽快放宽此项规定,使得台商能充分利用台湾银行的OBU进行贷款融资。与此同时,还应该提高台湾地区银行投资大陆银行可以持有的股权份额,取消台商到大陆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40%的限制。
2.商业银行层面
大陆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是台资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但是从大陆商业银行融资困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台商。然而,优质的台资企业对于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大有裨益,故大陆商业银行应着眼于提升竞争实力,完善对台商融资的支持体系。首先,应适度增加对台资企业的专项贷款规模,放宽抵押贷款条件,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其次,对台资企业远期收汇的出口,采取“大陆出口,大陆、台湾两地押汇”的办法,让台资企业提前获得外汇资金,并调剂为人民币,以利其营运资金周转;再次,在提高对优质台资企业甄别能力的基础上,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与服务理念。譬如,2010年福建海峡银行针对台商融资的问题创新设计引入“打分卡”信贷技术,更加注重非财务信息的考核,关注现金流量和销售归行额,掌握中小客户的真实经营情况,降低对担保的依赖。同时,针对台资企业的经营特点,开发基于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企业经营者个人担保、台资企业联保等多样化的担保融资产品,充分挖掘台资企业可实现的担保资源,提升核心企业与上下游台资企业的信用实力。
台湾大部分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控上拥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所以将来台资银行完全有能力为大陆台商提供优质服务,而且这种经验也值得大陆商业银行学习。2011年1月,ECFA早收清单正式生效,按照大陆方面做出的承诺,满足一定条件的台资银行可设独立部门办理小企业授信,这表明台资银行已经可以在大陆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不仅如此,台湾商业银行也可以同大陆商业银行联手,共同承做联合贷款业务,这有利于前者利用大陆银行据点拓展营销网络,以业务合作代替市场竞争。
3.台资企业层面
随着两岸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台资企业融资难题有望取得新突破。一方面,大陆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可为广大台商营造良好的融资平台。从2001年起,祖国大陆就允许台资企业在大陆发行A股并上市,不少已在大陆投资设厂并有多年发展经营的台资企业都积极筹划在A股上市。相信随着创业板上市机制的逐渐完善,以及国际版的最终推出,台资企业的上市门槛将显著降低,特别是资本与盈利并不占优的广大中小台资企业,将迎来难得的上市机会,有效缓解其融资压力;另一方面,海外资本市场也是台商可重点考虑的融资渠道。借助香港等发达的海外资本市场,广大台商可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可转债、存托凭证、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将所筹资金运用于大陆分支机构,实现企业发展与融资效益的良性循环。
当然,对于数量庞大的台资企业而言,还必须竭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资信等级。这就要求台资企业扩充资本性财产规模,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避免“转移价格”和“两本账”的违规做法。不但如此,台资企业要更加重视财务规划,尤其是对现金流量的规划与管理,增强与商业银行的信息沟通,加强对现金流等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4.信用担保层面
依托既有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议将台资企业纳入适用范围,比照大陆中小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及信用建设。一方面,鼓励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的加速发展。建议通过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让信用保险介入银行企业借贷行为,通过这种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有效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以帮助中小台资企业获得发展资金。
另一方面,大陆地区还应着力发展信用保险,构建完备的信用保险体系。具体包括:(1)通过银行间互相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系统;(2)由抵押担保品的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抵押担保品提供评估服务;(3)组建中小企业破产的预警系统,提供关于中小企业当前经营状况的信息,以便据此作出该企业财务是否恶化,以及是否可能出现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判断;(4)依托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提供保险服务,降低其担保风险,扩大担保数量。此外,积极开发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两岸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作者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