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2012-12-29刘圣杰
摘 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特殊赔偿制度,旨在保护船舶拥有人的利益。船舶优先权则相反,在于保证海事债权人在海事债务发生时运用船舶优先权以实现相应的权益。二者因所保护的主体不同,所以在利益的实现上会产生一定的冲突。鉴于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以期能够在这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责任限制;优先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171-01
一、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海事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予以限制性保护,使得海事债务人能够仅在一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民法中的赔偿是根据债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恢复或者价值上的恢复,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则有别于民事赔偿,将海事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而保护海事责任人,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我们知道,海上作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而且无处不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制度安排很好的弥合了此种弊端,为航海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帮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历史久远,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特有产制度和损害投偿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采取的限制形式也各不相同。从其整个历史进程来看,先后经历了船价的限制制度、金额的限制制度、委托性的限制制度以及执行性的限制制度。所谓的船价的限制制度,是指海事责任发生时,船舶的拥有人以不高于船本身的价值和运费的总和为限对海事责任进行偿付;所谓金额的限制制度,又称吨位制,是指以船舶的吨位来确定船舶拥有人的海事赔偿责任;委托性限制制度则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长或船员造成的损害负责,但若将船舶及其他收益(包括本航次运费及其他所得)等海上财产委托给受害人,则免除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能够免除损害的赔偿责任,在于债权人已经接受了船舶所有财产的抵押。而后,国际社会又创设了执行性的限制制度,并对此种制度中的赔偿额做出法律上的限制。现阶段的国际社会中,金额的限制制度被广泛运用,我国也采取此制度。
二、关于船舶优先权问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被广泛适用,世界很多国家的海上航运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用以保证海事责任事故发生时特定的海事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相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条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按照本海商法第22条之规定,海事请求人员可以向具体的债务人即船舶的拥有人、承租该船的人员以及对船舶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人员提出海事请求,产生了相应的海事请求的船舶在进行赔偿时,其受偿可以获得优先权。由此定义可见,它严格地界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以及客体的相关内容,只有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才能成为船舶优先权的主体,船舶优先权的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即优先受偿权。一言以蔽之,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主体是指具有特殊性且受到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海事责任的债权人。在一些海事责任请求中,债权人对导致海事责任的当事船舶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不过,对于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前述定义并未做出直接的描述,因此,就需要法院关于船舶扣押以及拍卖行使一定的权力。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一)由于赔偿基金的设立,在船舶优先权行使时,使得扣押无法完成船舶的拥有人以及承租人等责任主体在海事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赔偿责任限制时,前提是必须在法院地设立相应的责任赔偿基金,其金额等于海事责任限制的数额,该基金的目的就在于对相应的海事责任进行赔付。对于任何海事责任的债权人,只要经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核合格,既可依法定顺序对该基金项下的财产进行分配。
(二)基金数额与船舶拍卖所得钱款的分配适用不同的原则
基金的分配仅仅是指基于某次海事责任事故所引起的在法定数额之内对债务进行赔偿的分配,而船舶优先权在数额分配上就相对复杂一些,因拍卖船舶所获取的钱款在分配时,其所包括的债权除某一船舶所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以外,还包括其他意义上的债权,不能简单地界定为仅仅是一次海上责任事故所引起的债务。
四、结语
关于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都给予了相关规定。无论是我国法律还是国际公约的规定,都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施”予以认同,并且,我国还对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情况予以明确地规定:对于被界定为限制性责任的,海事责任的债务人可以就责任的限制性申请限制责任赔偿;若债权是非限制性的,那么,海事责任人就不能做相应的申请。
从上文可知,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因此,其中任何一个法律制度进行修改时,就必然要求另一法律制度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实现相互间的协调,不应以一种法律制度的实行而牺牲另一种法律的价值为代价。
(责任编辑: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