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器官捐献困境的法律思考
2012-12-29申卫星
财经 2012年23期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始于上世纪60年代,但发展迅速。在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蓬勃发展进程中,遇到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即供移植器官来源严重不足。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该条规定了国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职责,包括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开展、确定预约者名单和协调器官使用,而这三方面工作目前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导致这项工作没有“抓手”,工作进展不力。
由于2007年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医疗机构不规范的器官移植行为,较少规定关注如何推动器官的捐献。加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一直未能建立起来,该条例实施五年多来,广大公民不知如何表达捐献意愿,严重制约着器官捐献事业深入发展。
据卫生部统计,目前中国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每年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大约1万人能幸运地做上手术。一方面,有众多患者苦苦等待器官,终因缺少器官而得不到及时救治,或病情加重遗憾地告别人世。另一方面,每天都有作为生命的礼物(gift of life)的大量可用器官,随同遗体火化而被白白浪费掉了。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因为我们是一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完尸下葬”的观念,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而欧美国家的人在申领驾照时,大多会大大方方地在驾照上标注一个“Organ Donor”的字样。总结起来,器官捐献不畅,是因为我们与西方的观念和文化不同造成的。
这种理由,乍看很合理,其实大谬不然!从器官买卖黑市猖獗来看,活体移植很多,因此,人云亦云简单地将捐献低归纳为文化和观念的原因不合理,应该反思的是,是什么阻碍了器官的捐献,是什么影响了医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