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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妻私自堕胎,丈夫怒上法庭

2012-12-29王芳

婚育与健康 2012年8期

  【案情介绍】
  一天,一位心事重重的小伙子走进了我的律师事务所。一见面,他就说:“王律师,最近我的婚姻出了问题,搞得我焦头烂额。您是婚姻法专家,现在只有您能真正帮到我。”
  直觉告诉我,这个小伙子的感情受到了重创。于是,我说:“感谢你对我的信任,跟我具体谈谈,看我能帮到你什么。”
  原来,小伙子姓熊,现在在一家电视台做化妆师。他和小丹是职高的同班同学,学的都是影视化妆专业。毕业两年后,两人到了结婚的年龄,一对相爱的恋人顺利结了婚。
  毕业后,小丹在家人的介绍下去了一家顶级化妆品公司,做起了化妆品推销员。因为专业优势,再加上自身的努力,小丹在公司的销售业绩年年名列前茅。随着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小丹没过几年就当上了业务经理,不仅收入不菲,公司还经常派小丹去国外总部进修。对此,小丹总是感叹自己虽然学历不高,却能有这么好的机会,真是上天的眷顾。于是,她在工作上更加卖力了。
  如今,小熊和小丹结婚已有4年,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两边的父母抱孙心切,经常催促他们趁着年轻,赶紧生一个小宝宝。尤其是小熊的爸妈,还希望他们最好能生两个孩子。小熊也想早点做爸爸,但妻子小丹总是以自己的年龄还小、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孩子为由拒绝生育。
  去年年底,小丹怀孕了,这下可把全家人给高兴坏了。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小丹不幸流产了。今年年初,小丹又一次经历了怀孕后不幸流产,为此小熊伤心了好久。
  这个月,因为家里要重新装修,小熊在家中收拾东西的时候,竟然发现了妻子小丹两次人工流产的病历。
  这一看,小熊有如五雷轰顶。原来妻子一直在骗自己,她根本就不是意外流产,两次流产全是在没有和他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去医院堕了胎。
  小熊拿着病历本去质问小丹,没想到小丹如释重负地说:“既然你知道了,我就坦白告诉你,我根本不喜欢孩子,也不会放下工作去做妈妈。”
  几天前,小丹又检查出怀孕了。和前两次一样,她再次一个人跑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这下,小熊和妻子大吵一架,锅碗瓢盆摔了一地。末了,小丹甩手而去,丢下一句“我不是生育工具”就又出差了。
  一心想升级做爸爸的小熊为此非常苦恼,都是妻子的一意孤行才让自己接连3次失去了做爸爸的机会。不行,自己一定要向妻子讨个说法,孩子不是她一个人的,她怎么能够擅自决定孩子的生死呢?之前小熊一直觉得小丹还算是一个善良的人,但没想到她心肠如此狠毒,亲手“杀死”了自己的3个骨肉。面对这一切,小熊快崩溃了。
  “如果她再不生孩子的话,我们家的日子没法过了。我要跟她离婚,可她死活不同意,还跟我说第一次离婚法院不会判离的,让我就断了离婚的念想吧。难道我这辈子就不能做爸爸了吗?”然后,他又一脸茫然地问我:“王律师,我要起诉她,她侵犯了我做父亲的权利,法律能给我一个说法吗?”
  【法律分析】
  妻子小丹未与丈夫商量私自人工流产的行为确有不妥,那么丈夫能够起诉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进而要求索赔吗?
  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不分男女均享有生育权,但对夫妻因为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哪一方享有生育决定权,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曾有判决认为胎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结晶,认定擅自堕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支持丈夫索赔要求。也曾有判决认为生育权是一种特殊人身权,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妻子自己决定,以妻子自行中止妊娠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为由,判决驳回丈夫的索赔请求。
  自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上述问题首次有了统一司法认识,其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司法解释为什么有如此认定呢?难道男人的生育权不需要保护吗?
  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理由是:妻子为妊娠、分娩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通常也会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就意味着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
  基于以上原因,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了如此规定。
  我将上述原因一一解释给小熊听,并建议他回家后跟妻子心平气和地谈一谈,把相关法律规定告诉妻子。如果双方对生育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小熊是可以以此为由起诉妻子离婚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是第一次离婚诉求也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令人欣慰的是,一段时间后,我再次接到了小熊的电话。他告诉我,他把跟我的谈话转述给了妻子,妻子知道了如果自己执意不生,将面临幸福家庭就此破碎的惨剧。后在双方老人地反复劝说下,深爱小熊的妻子已经决定放缓工作节奏,积极备孕,两人正酝酿着生一个健康可爱的宝宝。
  在这个案例中,妻子小丹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权衡得失利弊,为了家庭的完整和爱情的长久,做出了让步,决定与丈夫一起生育子女。看到我的这一番解释和建议,最终挽回了这个即将破碎的家庭,我从心里替他们感到高兴。
  律师支招
  王芳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生孩子绝不是一方的权利,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一家人对簿公堂?
  1.婚前生育有商量,避免婚后闹分歧
  我们通常认为家庭的本质和功能在于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对于婚前没有事先约定生育与否的双方,一般应视为其同意生育。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育问题有了多元化的认识,所以建议夫妻在婚前对生育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以便评估对方是否与自己有着一致的生育愿望,从而进行适时调整,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日后婚姻的稳定。
  2.迫不得已可离婚,证据搜集很必要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有严重分歧,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愿生育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意愿生育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生育权,可以起诉离婚,另行寻觅与自己有相同生育意愿的伴侣。但如果发生离婚诉讼,意愿生育方为了尽快结束痛苦婚姻,必须向法院提供足够证明配偶拒绝生育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对方进行人工流产的手术单及病历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