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特点和侦查对策研究
2012-12-29张骊
张骊
(辽阳市消防支队,辽宁 辽阳 111000)
1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特点
1.1 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中犯罪主体不是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而是单位内与消防安全直接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2 犯罪主体明确
很多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一定的努力才能确定犯罪主体,但是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主体具有明确性,即着火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需要经过详细调查直接就可以确定,与其它案件相比少了一些繁琐的步骤。
1.3 案件一般都有书证可查
案件之所以构成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主要是由于该部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责任人在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整改,而拒绝执行,一般在发现部门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监督部门就会针对有关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在消防监督机构和被检查单位都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书证。一旦火灾发生,就可以去主管该地区的消防部门去查阅,或者向单位直接责任人索要消防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消防部门是否对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确定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该案件能否列为消防责任事故案件。
1.4 犯罪证据的确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要确定一个案件的性质,以及要确定犯罪嫌疑人都需要找到证据来证明侦查人员的判断,大多数案件都需要侦查人员进行一定的努力才能找到证据,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是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不需要这么繁琐,直接去管辖该单位的公安消防部门就可以查到该单位在着火之前是否有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是谁。如果该单位已经被下达了整改责任事故书,但是该单位没有整改,在消防部门找到的对该单位之前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为证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也是该案件列为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证据。
2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 警力不足
2.1.2 经费和设备不足
2.1.3 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人员的待遇不高
2.2 立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公安部第10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但是在立案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2.2.1 立案不及时
2.2.2 遗漏立案
2.2.3 错误立案
2.2.4 与其他案件容易混淆
2.3 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3.1 案情的分析不准确,导致案件的错误办理
2.3.2 由于火灾的破坏性,导致证据的缺失
2.3.3 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人员缺少侦查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3.4 侦查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
2.3.5 办案时不注意分工合作
2.4 侦查终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4.1 案件的退回侦查和撤销
2.4.2 受人为的干扰,案件的处理不准确
3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对策
3.1 完善消防队伍现行体制
3.1.1 壮大消防力量
3.1.2 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
3.1.3 提高消防侦查人员的待遇
3.2 做好侦查工作,把好立案关
在立案阶段,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和条件,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有犯罪事实的,就要从证明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方面依法收集证据,从而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对于不予立案的,公安消防机构也应按照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收集能够证明不应立案理由的证据。
3.2.1 及时立案
3.2.2 办案程序的规范化
3.2.3 建立消防侦查人员的责任制
3.2.4 提高消防办案人员对相似案件的辨别能力
3.3 侦查程序中注意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3.1 结合所掌握的线索分析案情
3.3.2 侦查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
3.3.3 加强培训,提高侦查水平
3.3.4 依法办案
3.3.5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3.4 加强对案件终结工作的监督和审核
加强案卷的内部审核工作,和加强办案人员的监督工作,既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又可以面对面地对经办人员进行指导,促进办案能力的提高。在平时执法办案的时候,就应该加强对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人员的办案程序以及办案方法的监督,对移交给检察院的案件进行审查,给公安机关消防人员给予警示作用,提高他们依法办案,重视办案的意识。例如提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院在“两案”办理过程中处于批准逮捕和提起诉讼的位置,对案件的办理起审查和监督的作用。目前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还处于学习、摸索阶段,办案经验不足,办案标准、要求不甚清楚。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是否达到批捕、起诉的要求,心里没底。为此,在整个案件基本情况查明后,请检察院同志提前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审核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利于尽早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补证,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以达到案件的快捕、快诉、快判。
结束语
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解决我国治安问题的治本之策。各地区的特点不一,火灾发生的原因各异。在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时候,应结合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办案体系,加强办案的理论研究,找出实践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的指导实践。本文笔者通过对大量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分析,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特点进行总结,通过跟一些基层的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人员的交流,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希望能为以后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调查提供参考,但是自己的研究还很肤浅,还有待后者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1]欧阳漾,罗时标.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若干问题研究 [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