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策
2012-12-29郑瑛
郑瑛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湖北 武汉 430070)
概述
在任何项目中施工质量是整个工程的生命和根本,但对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也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可通过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质量感和责任感,最终促进质量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而在具体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只有坚持相关规定中的质量约定作为监督依据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科学规范且公正执法,方可真正落实监督职责,正常发挥监督机构职能运作。
1 当前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误将监督机构视为质量责任者
当前在监督机构管理中存在过多依赖其监督核验,将其视为工程质量责任者,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反而成为客体的现象,因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传统的制造此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直接授权,其行为可视为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该种做法将政府同样视为质量责任者,因而客观上则造成将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将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该种模式则与当前执行的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矛盾。
1.2 质量管理人员素质低
当前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内人员素质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虽然近年来监督机构人员、设备以及理论和经验等均发生了质的变化,但监督机构内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缺少现场管理经验等导致其处理问题能力较差,设备的滞后则影响了对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因而会直接削弱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2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2.1 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在今后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应提高执法透明度,真正实现监督工作转变为“阳光监督”,应保证各参加方在开始时则享有知情权,并充分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内容和手段便于充分调动各方执行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主动性,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对问题工程则除进行必要惩罚外,尚应通过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途径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告和公示,通过该种方式来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2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
要增强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则应加强监督执法以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因此则应改变当前的监督方法为集体监督机制,在施工中每个专业均应配备两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执行日常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应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并应控制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按照其权限范围签发,并可推行责任督导员的方法宜保证执法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坚持科学的检测手段和用数据说话的原则。
2.3 监理预见性、服务性的监督模式
在今后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坚持服务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几个环节入手,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对违规现象查处的同时,强化事前监督以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性;当施工至难点部位或易出现质量通病部位则应指派监督人员亲临现场进行指导和提示,以该模式来扭转滞后监督的被动局面。
2.4 建立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运行机制
今后监督工作应从当前单一的实物监督延伸至各建设方的质量行为及后果,即将施工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并将各参建方均推向工程质量责任一线,在施工中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及季节性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督形式来对所有影响质量因素进行全方位监督,并应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履行其责任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活动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并在管理过程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实施限批、停批甚至取消资质等措施来促进其强化自我监督力度;改变当前以日常监督为主的质量监督模式以随机检查为主,并可通过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来保证使用安全和质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等监督方式为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的监督模式。
2.5 严格建设程序
设计审核。国际上多采用法律形式明确设计审核制度,并将该阶段称之为审批设计阶段,设计审核未通过则不允许进入下面程序,因而国内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度应参照国际规则给予加强,切实将设计审核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控制设计质量。
资质评定和审核。建筑工程中涉及的资质包括企业和人员资质,国际上对于资质审核多分为政府授权的专业学会评定或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评定和审核,当前国内建筑市场各项制度尚不完善,建筑生产者中已经形成了层次较为规范的市场行为,但尚需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干预、规范生产者的行为以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强化咨询业发展。现实中建筑产品的所有者往往是项目管理的外行,因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咨询业专业人士的介入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即加强了业主对项目的管理深度;同时专业人士的介入可提高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继而可降低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压力,实现政府不增加投入则可实现有效监督,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服务能力。
2.6 严格内部管理
要做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则应在开工前公布质量监督人员姓名及个人情况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在实施过程中对监督情况定期举行书面汇报制度以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各个专业的监督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均应立即报告,并定期汇总要求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实施反馈,可通过工程例会等各类载体以发挥其作用,实现工程质监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做到考核到位以确保施工质量。
2.7 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管单位的管理
在施工中应进一步树立监理权威,改变当前监理单位听命于建设单位的情况而降低了其权威性,并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资料及合同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责,以实现其行为对社会负责也对工程负责,因而应在后期工程实施中应加强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
2.8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建筑业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能够高效运行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施工水平的重要标准,在该体系中应将基本法律作为最高法律准则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和条例则是构成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规范标准类则应由相关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因此应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来限定各类技术活动。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政府职能但不能做为责任主体,不能代替和越位,是将其各参建方进行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同时由于建筑产品属特殊产品,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相对众多,要求在每个生产环节中每个参建人员提高质量意识,监督人员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在整个过程中强化管理,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建筑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等最终实现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方可建造出合格的建筑产品。
[1]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3.
[2]马虎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
[3]宁晓字.有关工程质量监督问题的分析及管理[J].民营科技,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