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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标准与档案法规及档案标准化关系探析

2012-12-28王英男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18期
关键词:进馆法规部门

王英男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 大庆 163311)

随着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我国档案鉴定理论也逐渐形成了。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是否对档案鉴定标准和法规起到足够的重视呢?这是档案标准化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进行详细的分析。

1 档案鉴定的价值和实践状况

1.1 档案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最重要的就是要确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这也是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应该统一立档归档的材料,各单位的文书或者是相关部门必须进行统一的整理,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档案管理部门。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单位并没有对档案管理工作起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将档案按照规定立档归档,而是笼统的将档案交由管理部门,再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整理。

但是由于一些单位人员有限,所以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数量较少,而且也不是专业人才,这就大大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也降低了档案鉴定的标准。所以我们必须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这是十分重要的。

1.2 要想确保档案鉴定的价值,只依靠单一的移交鉴定是不够的。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利用价值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认为档案应该存储有用的历史文献,而档案室就是保存历史文献的重要场所。档案的最大价值是能够被人们所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不仅仅扮演着档案管理者的角色,也是档案内容的鉴定者。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档案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档案管理人员就是确保档案价值的重要主体。我认为,既然有用性是档案的重要属性,那么在鉴定过程中就要重视档案的利用价值。

2 在实践过程中档案鉴定标准的具体应用

现在,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档案鉴定标准。在国际理论体系上我国的档案鉴定理论还尚处于发展阶段。但是,随着近几年我国大量到期档案进馆的需要,我国对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这就激发了档案界对档案鉴定理论的讨论与建设。从而促进了我国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

2.1 根据我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在这一规定中提到制定国家档案鉴定方法和程序的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那么这个部门具体指的是哪一个呢?它隶属于哪一级的管理部门呢?由于各个级别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待档案价值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在制定档案鉴定标准和程序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我们所制定的档案标准在档案鉴定应用过程中,能否真的符合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呢?

首先,我们对档案鉴定标准由谁来制定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档案鉴定标准应由国家最高管理部门通过调研档案生产者及利用者对档案鉴定标准的认识,制定出基础性的鉴定标准,具体工作的标准再由具体工作的档案部门进行制定。国家档案局制定标准指导档案鉴定工作才更具权威性,由立法机关将档案鉴定标准作为一项重要条款纳入《档案法》巾。档案鉴定标准不应“各自为政”来制定,否则,对档案鉴定工作不能起到促进作用,还会使一些单位和个人“钻空子”,使一些需要保存进馆的档案材料被遗弃。因此,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鉴定标准规范,再由利用单位根据规范进行标准制定,从而避免档案鉴定中档案材料的遗漏与不足。

2.2 档案鉴定标准的制定,对档案鉴定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但我国的档案鉴定标准还有待完善。在这里,可借鉴国外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档案鉴定标准。

档案鉴定标准通常分为理论性标准、技术性标准。我国档案学界结合国情提出相对价值标准。这些众多的标准,对档案鉴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三次档案鉴定过程中,不同的档案材料归属可以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首次在档案形成部门需要采用来源鉴定标准及职能鉴定论将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分类鉴定。二次鉴定可采用宏观职能鉴定标准、效益标准。归档后的档案材料虽然还没有组卷,但已经是经过来源鉴定了的档案材料。这些材料,就需要有档案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规范对其进行二次鉴定。这次鉴定的主要原则,就是区分档案材料的职能及效益功能,使不同类型的档案得到细化并使其产生效益功能。再次档案鉴定,可利用我国档案学界结合国情提出的相对价值标准进行鉴定。这些鉴定理论的应用,对我国的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制定能够起到指导性的作用。本次档案鉴定的目的是移交档案进馆,通常是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部署,由档案馆提出进馆案卷质量要求,再由档案室具体组织人员做好进馆鉴定和整理工作。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的原则,鉴定应用“全面、历史、发展”的眼光在承认文件的价值取决于档案客体属性及其满足利用者需要程度的前提下,适当分析全宗和全宗群内档案的完整程度,从全宗和全宗群范围内来观察档案被保存的状况。通常情况下,全宗和全宗群档案的完整程度越高、绝对数量越多,每一份文件的价值就相对越低,反之,则越高。

3 建立健全法规与制度确保档案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1 国外一些国家,档案鉴定工作依照一定的制度有组织地进行。档案鉴定理论是全社会档案工作发展至今的近现代历史产物,档案管理的属性取决于档案法规和制度的保障。

在我国,档案鉴定工作基本上是按照《档案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各自为政”的形式对档案进行鉴定,没有一个完整的法规及制度。笔者认为,档案鉴定与移交档案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两个工作流程。然而,国家档案局在制定移交档案规范时,忽视了档案鉴定工作。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逐渐认识到档案鉴定的重要性大于档案整理。

在国外,建立档案鉴定组织来实施档案鉴定工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我国,档案鉴定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按照我国的国情,建立我国自己的制度及管理模式,成立专门的档案鉴定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全国的档案鉴定工作。

3.2 健全档案鉴定制度保障,不但需要有档案鉴定机构,还更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要想使档案鉴定工作在一个合理的法制环境中建立健全,与档案立法、档案执法分不开。档案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档案鉴定合法与否,以及档案鉴定标准的实施,都需要有制度和法规的保障。对于那些重大的科学考察、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档案鉴定,也应该有一个具有实用性的鉴定标准和制度,原因是,形成档案材料的不只是文书档案。我国的档案品种繁多,制定鉴定的标准也应该与之相匹配。总之,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是促进各项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更是档案鉴定工作的有力保障。

结语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档案价值鉴定既离不开档案材料,也离不开档案鉴定理论标准,更离不开档案法规与制度的保障。这“三者合一”才是奠定档案鉴定价值的基础。档案价值鉴定中,档案标准与档案法规的关系相辅相成。

[1]窦海英.论我国档案鉴定思想的辩证发展,2007.

[2]殷红仙.档案鉴定标准与档案法规及档案标准化关系探析,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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