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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名词立法十分必要

2012-12-28

中国科技术语 2012年2期
关键词:规范化机制科技

冯 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语言文字需要规范化,同样,在科技领域,科学技术名词的使用也需要规范化。科技名词规范化是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更重要的是,科技名词是表达科技活动过程及其成果、传播科技思想、开展科技交流的基本元素,如果科技名词不规范、不统一,科技工作者各说各话,无疑将对科技活动的人际交流乃至科学技术本身的创新与进步产生极大的阻碍。为此,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是一个国家推进和发展其科技事业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程。

我国历来重视科技名词的规范化工作。当前,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重大战略的确立及其实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不可或缺的支撑性工程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从自然科学扩展到社会科学,实现了对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全覆盖,科技名词规范化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对于促进我国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的繁荣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在取得引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很低,与我国计划经济加速向市场经济转变、人治社会加速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代特征的不适应性愈发明显。毋庸置疑,不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未来将会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

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主要指科技名词的审定、公布和推广应用)的体制机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并在改革开放以后延续下来,其基本特征有两点:一是以行政手段推进科技名词的规范化,也就是说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是国家行政行为;二是科技名词规范工作的主要依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而是国家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的指示、批示和讲话等。目前,我国相继制定的《通用语言文字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也有个别条款对科技名词的使用做出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条款的调整范围狭窄而零散,远远不能为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总体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不仅表明此项工作离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而且还影响了科技名词规范化活动的实效性,导致产生了三个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尽管国家审定、公布了大量规范的科技名词,但在现实生活中科技名词的使用仍然十分混乱,人们使用规范的科技名词的意识十分淡漠;二是由于立法不到位,使用规范的科技名词无法成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义务,造成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监管和推进乏力;三是各部门各自为战,缺乏稳定、成熟和有效的管理协调机制,削弱了主管机关的监管效能。科技名词立法滞后的状态与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相比,形成了不可忽视的反差。毫无疑问,当前我国加快科技名词立法既必要又紧迫。

我国开展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而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年来,中国科学院又专门组织针对科技名词立法问题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形成了明确的立法思路和较为具体的立法方案。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科技名词立法条件已经具备。科技名词立法需要解决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完成国务院对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由内部行政性授权向正式立法授权的转化;二是将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解决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实现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由传统行政方式向依法管理的历史性转变;三是以立法手段确立和完善分头管理、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科技名词规范化管理体制;四是确立和完善有效保障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的各种机制,包括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社会参与机制、科技名词社会应用的宣传推广机制以及相关跟踪评估机制等;五是建立和完善“软硬结合”、灵活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解决国务院授权的法律转化问题以及规范和协调多部委的相关监管活动,上述科技名词立法只能采取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形式,可考虑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目前距离在2020年左右实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还剩下不到8年的时间,鉴于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在推进国家科技进步上的重要意义,建议在短期内尽快启动《条例》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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