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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兵役执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2-12-27辽宁省军区参谋长李继钊

国防 2012年9期
关键词:兵役执法人员法规

■ 辽宁省军区参谋长 李继钊

“征兵难”问题的集中出现,引起各界普遍关注。究其原因,既有适龄青年价值取向多元、国防意识弱化等主观因素影响,也有兵役工作约束力不强、兵役执法难等客观因素制约。因此,要破解“征兵难”的困局,必须在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的同时,重点解决如何完善兵役法规制度,强化兵役执法权,提高兵役法规强制力等问题。

一、要有系统健全的执法依据。2011年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兵役法》,这是兵役工作的核心法规,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兵役工作的基本依据。但该法作为兵役工作的母法,不可能对征兵细节面面俱到,各地必须结合实际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将《兵役法》中的规定具体细化,提高法规的操作性。目前,全国多数省(区、市)都出台了《征兵工作条例》,但这些规范多以1998年甚至1984年版《兵役法》为依据,不太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国家新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各地可借此东风,推动本地区兵役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在修订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完善法规的系统性。就省级单位而言,应以新《兵役法》为依据,建立以本地区《征兵工作条例》为主体、各类文件规定为补充的法规体系。在修订中,各地的《征兵工作条例》不仅要体现新《兵役法》指导思想,而且要在工作实施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保证兵役工作行为在条例中“对号入座”。特殊重要的问题如果《征兵工作条例》无法涵盖,则需另行发文加以明确。二是要突出法规的操作性。兵役法规政策自上而下细化的过程,就是将党和国家关于兵役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断转化为具体法规的过程,特别是省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更要强调内容的操作性,坚持“言之有物”,避免成为“一纸空文”。增强法规操作性,关键是要细化对具体情节的判断和处理。例如,新《兵役法》中规定了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公民进行处罚,各级地方性法规就要逐步明确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情节如何判断,处罚标准是什么,处罚工作由谁实施,按照什么程序实施等一系列问题。三是要重视法规的发展性。法规修订是一项长期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兵役工作实践也必将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在法规中提出的标准应尽量满足今后一段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地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应避免将金额简单数字化,可以考虑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为参照标准,保证优抚标准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不断增长。

二、要有严格规范的执法程序。加强法规建设、严格法规执行程序,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因此,对违反兵役工作法规的行为应采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式。查处违反兵役法的行为,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要及时登记立案。兵役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判明该行为是否在兵役机关的执法范围内,如属超出兵役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属兵役机关处理范围的,要及时登记,避免违法行为过期难责。二要详细调查取证。兵役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取证过程中,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详细收集提取各类证据材料,建立档案并详细做好记录。调查时特别要注意多方取证,不可偏听偏信,力求证据翔实准确。三要依法进行处罚。兵役机关调查取证后,应对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处罚决定书详细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基本信息,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处理结论或者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生效日期或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的名称等要素,并将有关情况备案存档。四要及时送达决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受送达人无法正常接收,应由其指定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代收人或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如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理决定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政府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单位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兵役执法工作不支持,态度消极或者故意设置障碍的,应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机关及时处理。五要妥善处理争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要有素质过硬的执法主体。新修订的《兵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各地在修订本地法规时,应注意进一步突出兵役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一般性工作,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承办,以便于兵役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从部分地区实践经验看,兵役执法工作取证困难、程序复杂、责任重大,必须培养一支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执法队伍。执法人员要合法。兵役执法人员一般由兵役机关业务主管人员兼任,其执法资格应经过省、市、县三级逐级审批,执法证件应由省级兵役机关统一印制、发放。执法人员数量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即可,主要力量应配置在县级兵役机关。兵役执法人员应实行定编轮换制度,脱离兵役机关工作即收回执法证件,待新增人员资格审批完毕后方可下发。执法人员要知法。目前,兵役机关工作人员多数对法律专业并不熟悉,而兵役执法工作程序要求严格,立案取证过程复杂,执法标准不易把握。因此,各级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聘请地方专家进行法律专业授课,由执法经验丰富的公安系统人员传帮带,确保执法人员言之有据、行之有度。执法人员要守法。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立即清出执法队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有机制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管机制是保证兵役执法长期开展的重要保障。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要系统分离,相互制衡,避免出现执法部门权力过重、失管失控的现象。执法前的监督,重在对执法制度的规范。拟定的兵役法规应经过严格、正规的人大审议程序,各类补充规定、意见也必须按规定审议下发。对法规中不符实际或难以执行的规定,应由法制部门及时修订;对兵役机关违规执法的问题,应遵循兵役机关避让的原则,由监察部门单独处理,使各个涉法部门相互制约。要明确兵役机关以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避免出现兵役机关“一头热”,唱“独角戏”的现象。执法时的监督,重在对执法机关的管理。县级以上兵役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过程要严格按章办事,避免因简化程序造成违规执法。同时,上级兵役机关要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巡检,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处理、纠正违规执法事件。执法后的监督,重在对执法结果的评估。兵役机关执法情况,应定期形成报告并递交有关部门审议。一方面确保兵役机关执法过程严格正规,执法处置合理;一方面对执法情况进行备案备查,通过定期形势分析,查找并弥补法规中的不足,确保兵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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