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立法须处理好三种关系
2012-12-23马纯红
◎ 文/马纯红
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文化立法的质量和水平,构建科学系统的文化法律体系,是有效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内在要求,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选择。在文化立法中,应处理好三种关系。
丰富文化内容与创新文化形式的关系。一方面,在吸收借鉴国内外优秀文化传统和文明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障和推进文化内容的原创性生产与创作,使文化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保障和推进文化形式的不断创新,形成和发展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品种和艺术样式,使文化更具吸引力、感染力。
促进文化传承与规范文化开发的关系。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与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开发,深入发掘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使之通过开发走向市场,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时代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使优秀传统文化在被发掘、被传播、被接受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传承延续,并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促进文化的有效传承,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原则,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防止盲目开发和过度开发,避免民族文化内核萎缩、传统流失和特性残缺,实现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掘、传承和创新,使文化在开发中得到更有效的传承,在传承中实现更合理的开发。
深化文化开放与保障文化安全的关系。深化文化开放与保障文化安全的关系,实质上是使我国文化真正“走出去”与把国外文化合理“引进来”的关系。一方面,通过立法推进文化开放,使世界优秀文化“引得进来”、中华优秀文化“走得出去”,挖掘和吸收各国文化的优质因子;同时,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吸引力和亲和力,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使之在世界文化发展竞争中赢得主动地位。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维护和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高度,提高文化甄别能力,强化文化安全意识,制定文化安全战略,建立文化安全机制,完善文化安全措施,抵制各种不良外来文化的侵袭和冲击,确保国家文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