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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路径探析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视角

2012-12-23燕,马越,陈

行政与法 2012年3期
关键词:生物质能能源管理能源

□ 张 燕,马 越,陈 胜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路径探析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视角

□ 张 燕,马 越,陈 胜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发展生物质能源是当今世界各国改变能源消耗、控制环境污染的主要途径。传统发展模式的单一性使得各国迫切需要寻求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新路径。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独特的市场主体结构、多元的融资渠道和规范的监管体制都将为解决生物质能源发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契机。本文通过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机制,结合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促进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生物质能源;新能源

在我国,生物质能源是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第四位能源资源,在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开发和利用生物质能源这种优质的、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均有重大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具体运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效统一。

一、生物质能源与EPC理论梳理

(一)生物质能源与EPC的内涵

⒈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是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所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生物质能源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后蕴藏在生物质内部的能量,是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是可再生的绿色能源。生物质能源除具有储量丰富、可再生、低污染性、可储存性与替代性的特点外,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碳平衡性,这也是世界各国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的原因所在。现代社会生物质能源多在生物质沼气发酵、生物质酒精发酵、生物质热解、生物质气化、植物质压缩成型和制炭、生物质能生态工程技术等方面发展。

⒉合同能源管理(EPC)。它是一种依赖于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的新机制,是节能服务公司(ESCO)和用能单位签订节能合同,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设计、人员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1]

节能服务公司就是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的实体。它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中起着核心主体的作用,它左右着公司融资的方向,统领着合同执行的整个阶段,它是衔接行政主体与平等主体的桥梁。兼或执行行政政策的导向,实现平等主体利益平衡。因此,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相比,以ESCO为核心主体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它的实行不仅能达到项目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还能为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因此是一种双赢的节能方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三种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又有改造工程施工模式、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以及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等复合型商务模式。[2]

(二)典型国家和地区EPC的发展现状

美国是EPC的发源地,起步早、发展快,因而也是世界上EPC产业最发达的国家。早在1985年,美国政府就曾划拨专项资金支持政府楼宇节能改造,并且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并不断强化对EPC产业的管理和规范,包括对ESCO的资质进行审查、提供业内标准的合同样本等。[3]加拿大的EPC在联邦政府通过实施 “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推动各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进行节能改造。

欧洲的EPC发展与北美有所不同,其模式相对较为单一,主要以节能分享模式为主,项目主体也集中在帮助用能单位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以及热电联产等。其中法国的EPC走在欧洲最前列,其ESCO多是行业性的。除政府在政策上大力扶持EPC的发展外,还成立了专管节能工作的机构——环境能源控制署。[4]该机构用于节能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和污染环境的惩罚性罚款。拥有节能传统的德国在一开始就非常重视EPC的推广应用并采取各种手段去促进EPC的发展。政府不仅通过完善法律,颁布《生物能源法规》等相关的法规来加以规范;而且还通过税收优惠和专项补助的形式来支持ESCO的发展,同时通过行政宣传来提高用能方的节能意识。

日本自引入EPC以来,通过各种方式大力扶持其发展。一方面,通过法律和政令强制各政府机构、高能耗企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把能耗降低到既定标准;另一方面,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各项经济激励政策推动EPC的发展。

(三)EPC与生物质能源的有效融合

EPC作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新机制,它与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它资本性与市场性的不同特征,突出了其自身发展的优越性。纵观各国EPC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了解到,通过具有国家强制效力的行政法规规范其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无论是典型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通过一套完善的法规体系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来进行现实的操作,由此,使得EPC的发展有章可寻。这也是为什么国外EPC发展迅速的一个原因。对于新生产业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来说,它自身的发展特性决定了要倾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发展,因此具有国家强制力典型代表的法律法规将成为首选。完整法规体系和规范的市场机制将为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把EPC中符合发展的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有效融合到生物质能源发展中去,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能源产业是一个新型的产业体系,与传统产业相比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如果没有获得足够的资金渠道,就不能保证其发展。在EPC发展中对于融资渠道的合理开发与运用将有效解决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的融资困境。EPC有着很强的资金依赖性,它一方面依赖于政府的专项资金给入;另一方面它通过项目融资,吸引各种形式的资金,用以建立专项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支出,利用稳定的资本金,投入节能环保产业,改变融资难的困境。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政策规定,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多元的融资渠道都是EPC成功发展的必备条件。EPC发展的属性结合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时代特性必将创造出能源产业发展的新奇迹。

二、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的阻却因素

长期的政策鼓励促使着我国生物质能源向着更加长远的目标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利益分配不均,发展形态单一

纵观各国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支持和激励以生物质能源为主的新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很难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使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向资产比较雄厚、发展前景比较好的大型企业流去。而这些大型企业往往在本行业范围内又有着坚实的基础,如果突然调整企业发展结构,一时间很难获得现实收益,甚至还会担心因为发展结构的变化而有可能使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胁。另一方面,在长期的市场角逐中,占有市场绝对份额的发展主体往往左右着产业发展的形式,这些占有绝对市场份额的企业由于享有多方的领导权,使得他们不会通过增加投入来极力促进新产业的发展。而享有较少利益角逐的新生主体因专注于此发展领域,承载着新型产业发展的诸多新因素,但由于常受制于享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主体的冷漠而难以给予新产业注入新活力。同时,由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城市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由于既得利益形成的重重阻力,使得进行市场化改革仍处于初期阶段,包括生物质能源在内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难以有效实施并获得持久生命力。这些利益的失衡最终导致新生产业徘徊不前,发展受阻。

(二)制度表达缺失,发展缺乏执行力

制度的完整在一定程度上将为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执行力。我国的能源法律比较分散,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构成。并且这些法规只是原则性地涉及到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对该问题也仅有有限的几条规范条款。其它只有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且更多的是从农村环境保护的角度涉及生物质能源的处理问题,这与我国的能源管理的分部门化有关。[5]并且相关法律关注的主要是宏观方面的问题,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生物质能源的决心,因而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差,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责任条款。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在现实操作中很难有好的执行力,难以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比较国外发展生物质能源的国家我们可以了解到,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统一的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第5条规定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但现实中我国能源管理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发改委能源局虽然作为主管部门,但并不能实现从规划到监督、执行的统一管理。[6]制度的不明确制约着我国生物质能源的发展。

(三)外部环境不完善,发展缺乏保障力

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需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保障发展更加有力。在现阶段生物质能源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市场竞争环境无序,垄断现象时有发生,市场价格机制混乱,市场进入困难重重,难以达到自由有序的良好竞争态势。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决定着各主体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参与度,决定着产品的价格波动。使得小型企业常因各方面原因而难以参与市场竞争。而且由于能源产业发展较晚,各种社会中间层主体趋于成熟,诱发的不和谐因素难以矫正。另一方面,公众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度低,不能有效地表达各方观点,利益表达机制缺失。[7]公众对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了解很有限,信息的传达很难做到有效和准确,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市场秩序混乱。再者,由于生物质能源需要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除需要资金注入外还需要大量科研人才的投入。当前,我国的生物质能源发展技术还以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为主,没有自身的核心产业技术,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产品成本,从而制约了生物质能源的发展。

三、EPC:推动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的路径创新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政策指引

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为生物质能源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把发展致力于完整的制度框架之下,给予产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给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将会带来生物质能源产业的良性发展。

⒈完善法律,确保规范发展。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地位,通过立法促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把生物质能源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纵观各种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无一不是能源法律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新能源发展领域尤为注重法制化管理。国家通过立法对发展主体的资格、融资方式、经营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等根本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此,国家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发展方向,确保生物质能源发展的目标。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生物质能源的专项立法。只是在相关立法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少数法律中,原则性地涉及到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对该问题也仅有有限的几条规范条款,很难满足当前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国家应从能源基本法的高度对我国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具体适用进行规定和指导。增强生物质能源法律的可操作性,制定基本法律,提高法律位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有效性。

⒉明确政策规定,完善激励机制。明确合理的政策规定,完善有效的激励措施,将为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提供动力。目前,我国政策发展虽有规划,但政策不够明晰,各种协调机制和保障措施迟延于发展的现状。即国家应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规划协调机制、补贴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促进生物质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机制。除了目前在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支持外,还应在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给予积极鼓励,实施生物质能源与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8]保持生物质能源产业政策的一致性,给予新能源产业发展以持续支持,以不断提升该产业的竞争力。

(二)建立以ESCO为核心的能源发展新模式

生物质能源作为一种现代能源发展和能源利用的新实体,它承载着保证能源结构优化、能源消费低廉、能源环境清洁的时代重任。然而,对现实发展的追溯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仅凭传统发展模式很难适应生物质能源作为清洁能源的发展特性。只有改变以往仅依靠自身的渐进发展观念或通过完全政策扶持的助推式发展模式,结合现代能源发展方式的新思路,建立以ESCO为核心主体的能源发展新模式,把发展与社会、经济、环境有效结合,创新发展模式,才能达到优化发展结构的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具有发展新能源同时又把新能源利用和节约相结合的新发展机制,是在致力于节能减排,能源清洁消费,保护生态环境的大趋势下催生的,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为各国解决低耗能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在融资方面,EPC各种类型的模式虽有着发展结构上的不同,但是它们又有着共同一致的方面,那就是通过ESCO的有效运作,形成多元的融资渠道,它们的融资对象囊括国内外各种金融实体和金融个体,有的国家采取的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创设发展融资平台和给予多方的政策优惠以及提供资金帮助的措施,就是把有限的资金通过合理的方式集合在一起发展能源项目,这种资金的高度有效集合正是生物质能源发展所需要的,是生物质能源单纯依靠自我融资和政策导向所不能达到的。[9]

通过ESCO为核心的发展模式,结合地区能源结构的特征,采用不同的EPC发展模式,引导发展资金向低碳产业方面倾斜,充分解决生物质能源在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以期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从而促进能源产业的积极发展。在市场运行方面,ESCO的市场准入与退出,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实施,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双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把责任形式规范于合同之内,降低市场运行负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以期达到预期的效益和收益。以法律为基础,以制度为保障,结合发展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完成发展目标,这是产业发展所追求的。吸收ESCO在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优势,结合生物质能源自身发展的实际,通过有效配置运用于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中,改变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必将有效推动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建立统一且有差别的监管机制

EPC模式下的能源发展,是统一的且有差别的监管制度,换言之,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是要根据各地区能源结构的不同而实施有差别的监管。这是科学的监管模式在能源发展中的具体运用,符合能源结构地区差异性的特点。在生物质能源中有效融合这一监管制度,结合能源结构特点,立足于发展的实际,建立统一的能源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有效贯彻政策制度,原则性地给予指导,地方监管主体结合地区能源结构的特点,按照法律法规有差别的执行,不仅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可以减少因监管的过于形式化造成发展的懈怠。另外,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预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提高,确保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推进整个能源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健全能源行业服务体系

ESCO具有资本密集型的发展特性,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信用评级等级制度,以确保产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减低资源的浪费和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服务主体,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应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培养生物质能源发展中所需要的各种理论研究人才、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只有一批具有多学科知识背景的复合型研究人才积极投身到生物质能源的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中,才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强消化吸收和再创造,尽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生物质行业标准,确保生物质能源产业的长远发展。完善土地利用、生态保护配套政策。把生物质能源发展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把生物质能源产业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来重点加以扶持、引导和管理,逐步提高相关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王丹,程丹明,胡杰.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概况[J].上海节能,2009,(11).

[2]吕荣胜,王建.中外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发展对比研究及启示[J].中外能源,2011,(08).

[3]黄铁苗,胡青丹.国外重视能源节约的主要经验及启示[J].山东经济,2009,(06).

[4]许艳,李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中美比较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08).

[5]闫献伟,茜坤,夏少敏.我国生物质能源立法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2).

[6]管天球.我国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对策[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04).

[7]沈西林.影响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因素分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8]王军,马中,张异凡.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政策手段分析——基于《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外实践经验[J].环境保护,2009.

[9]Vine E.A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the energy service companyindustry.Energy Policy,2005.

(责任编辑:牟春野)

On the Path of the China's Biomass Energy Development——On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Zhang Yan,Ma Yue,Chen Sheng

The development of biomass energy is the world today changes in energy consumption,the main way to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and the unity of the traditional development mode,making the urgent need for countries to seek a new path for the development of biomass energy.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as an advanced energy management and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of new energy-saving mechanism,its unique market,the main structure,diversified financing channels and regulate the regulatory regime for addressing issue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biomass energy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energy conservation;biomass energy;innovation path

F124.5

A

1007-8207(2012)03-0073-04

2012-01-08

张燕 (1968—),女,苗族,湖北恩施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法;马越 (1985—),男,湖北枣阳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法;陈胜 (1987—),男,湖北黄冈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法。

本文系武汉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武汉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4006-11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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