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质量监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2-12-23王艳红
□ 王艳红
(大连大学,辽宁 大连 116622)
发达国家质量监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 王艳红
(大连大学,辽宁 大连 116622)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已近二十年了,但我国产品质量状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不无关系。本文分析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政策及措施,并以此为启示,提出了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 “四位一体”的质量监管体系的立法建议。
产品质量;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丰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对策措施,是尽快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在消化吸收国外行业及其主管部门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并将这些措施法律化、制度化,构建一个完善的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一、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一)美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根据产品质量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同,美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⒈完善商品交易合同,严格担保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厂商有责任对商品做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要求在合同中把商品的质量规定为实质性条款,其内容包括:第一,法令规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合同双方必须绝对执行;第二,合同中商定表明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说明书、样品以及附在合同上用以表明质量特征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视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第三,合同要含有产品适合于销售的内容,不允许供给方在合同中规定一些附加条款来排除对产品适合销售的保证。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属于违约行为,厂商应承担民事担保责任,负责退换,支付违约赔偿金和其他经济损失。[1]
⒉严格产品责任,遏制侵权行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产品质量责任法,以严格责任、疏忽、违反明示保证、违反默示保证或欺诈,对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索赔,在索赔的过程中消费者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对象。
在美国,责任原则经历了由严格责任到疏忽责任再到严格责任的演变。美国还对一些直接关系消费者安全的产品专门制定了法律,例如针对食品质量问题,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等。[2]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对所有的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同时为保证食品安全又制定了非常具体而有效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现今美国法律所实行的严格责任原则使某种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到销售,只要被发现存在任何缺陷,任何一个厂商都逃脱不了责任。消费者在能够指明供应商和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就能得到赔偿。美国法律对人身财产伤害的保护很重视,消费者受到侵权后所能获得的侵权赔偿很高,甚至包括可能达到天文数字的惩罚性赔偿。
(二)德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⒈《食品法》。早在1879年德国就颁布了《食品法》,对食品卫生标准做出了上千条的规定,甚至对饮具餐具、配料等制定了细则。为了严格执行食品法,从中央到地方均设有卫生防疫机构。食品工会还派出了专门人员进驻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在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在柏林每一街区均由有6—8人的卫生防疫机构专职人员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对易变质的肉类、蛋类、牛奶、水果、蔬菜等,每个月检查1-2次,对面包、酒类、罐头等食品,每年检查数次。此外,还经常进行突击检查。德国警方也经常以顾客身份到商店、饭店、医院、机关、学校和工厂食堂等,检查食品卫生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卫生防疫局。卫生防疫局有权对违反《食品法》的单位进行处罚,对造成人身伤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⒉ 《食品改革法》。1974年德国制定了 《食品改革法》,这部法律被称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宪章。该法的中心部分是食品及日用品法,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化妆品、香烟以及一切与人体接触的日用品,如瓷器、餐具、纺织品、玩具、清洁剂等的生产和销售。为了具体实施该法,该法授予联邦政府青年、家庭和卫生部长广泛的权力,可以制定相应的条例、命令和标准,使法律具体化。
⒊新《药品法》。1977年,联邦德国颁布新的《药品法》,对药品安全作了全面、严格的规定。《药品法》是德国唯一一部对厂商规定严格责任的法律。一旦发生产品责任诉讼时,药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不能因为已获得政府批准或许可,以及他们遵守德国标准药典的规定而影响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即使厂商生产的或销售的药品已获政府批准或许可,而且符合德国标准药典的规定,只要服用这种药品的消费者能够证明瑕疵、伤害以及因果关系的存在,就足以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药品法》的严格责任制度,促使德国药品制造商在制药时精益求精,追求产品高质量,并最终确立了德国药品国际第一流的信誉。
除了上述三部主要法律之外,德国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律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商品标价法》、《商品识别标记法》等二十多部法律。这些法律大部分是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按法律严格地提供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产品。
(三)日本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日本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中心,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260多种法规在内,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体系。例如《工业标准化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防止给消费者健康生命造成危害的法律有:食品卫生法、农业取缔法、有关确保饲料安全性及改善质量规则、药事法、有关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制造等规则、毒物及据物取缔法、电器用品取缔法、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等。[3]
日本在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设置上实行的是官民结合的机制,产品质量监管既有政府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间机构。日本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构分为两级,即国家和地方政府,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又有效地保证和促进了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级行政机构包括:消费者保护会议、各省厅所属的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以及国民生活中心。国民生活中心是政府的消费者政策研究机关,是1970年由政府出资设置的特殊法人,在经济企划厅的监督下,进行有关消费者问题的调查研究,处理投诉,提供市场信息,进行消费者教育研修事业、普及开发事业、商品测验、检查等业务,也是全国范围的消费生活中心的中央机构。在日本,地方公共团体以国家总体政策为基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独自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方针、政策、实施方法等。[4]
二、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政策与措施
(一)美国产品质量监管政策与措施
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立法、行政以及民间组织的推进来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消费者权益,从而达到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近几年来,美国政府也在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改进产品质量。
⒈设立国家质量奖。受日本戴明奖、英国女皇奖的启示,美国1987年设立国家质量奖,授权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美国国家质量奖每年颁奖3到5个,在白宫由总统亲自颁发。但提出申请要求接受审核的企业常常超过百家。他们认为,能报名参加评审,就是企业的成功。获奖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评审的标准能推动企业不断追求质量改进。获奖企业由总统授予奖杯和证书,这是一种非金钱认可标志,也是经营管理业绩的象征。该奖已和科技界的诺贝尔奖、文艺界的奥斯卡金像奖一样,成为工商界追求的最完美的目标。现在,每年申请国家质量奖评审标准的企业已超过20万家,目的是利用质量奖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找出不足,确定目标,收集信息,展开质量活动计划,不断提高管理水平。[5]
⒉资助小企业接受质量管理咨询服务。联邦政府通过标准技术研究院,为小企业接受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提供50%的费用资助,帮助小企业按照国家质量奖标准,改进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增强竞争力。
⒊政府拨款支持退休经理协会帮助小企业改进产品质量。美国商务部小企业局每年拨10万美元资助退休经理协会组织退休经理义务为小企业咨询、讲座、现场指导等,以提高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调整产品结构,改进产品质量。
(二)德国产品质量监管政策与措施
德国有一些商品测试机构,其主要功能是进行商品社会检验、监督及咨询。事实证明,除立法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市场商品检验及市场信息咨询,通过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大众媒介的宣传,给市场提供良好的透明程度。比如商品测试基金会,这是由德国联邦政府建立的私营基金会,政府不直接干预其日常活动,这是其区别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类似机构的最显著特点,但就对商品检验的权威性来看,却又毫不逊色于其他国家,甚至更高。德国还建立广泛的消费者信息咨询服务,以此增强市场透明度以保护消费者。在德国人们可通过各种消费者保护组织得到有关市场商品和劳务方面的信息,这些组织对诸如商品质量、价格、使用安全事项、环保影响等等都能及时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他们还通过自己的刊物和报纸经常向用户进行如何加强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大到居住的设施注意事项,小到何种水果怎样吃法,甚至收入多少如何合理开支都有专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日本产品质量监管政策与措施
⒈危害的防止。在现代消费生活中,商品和服务往往会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因此,这一政策性规定对于制定和修改有关医药、食品卫生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以及规制含有有害物资的消费用品的法律;管理旅游、旅客运输等服务业的法律提供了依据。
⒉计量、规格和标示的合理化。在日本,为保护消费者在计量方面遭致损失,政府采取了系列的防范措施促进了计量的合理化;适应技术的进步和消费生活的提高,政府为商品及服务备齐了适度的标准,并为标准的普及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商品质量的改善;政府对商品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他方面完备的标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夸大标示等必要措施。
⒊确保公正自由竞争。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商品及服务的价格等方面抑制发生不正当地限制公正自由竞争的行为。同时,对于在国民消费生活中极为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当认为有必要采取认可或其他的措施时,政府都会充分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
⒋启蒙活动及教育的推进。政府积极普及关于商品、服务和关于生活设计的知识并提供信息服务,制定出把消费者的意见反映到政府的政策中来的完备的制度,从而促进商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还采取充实有关消费生活教育等必要的措施。
⒌为确保保护消费者对策的实施,政府配备了进行商品试验与检查的设施,同时还根据需要,采取公布试验或检查结果等必要的措施。公开试验和检查结果,是肯定或否定一项产品并形成一定社会舆论力量的有效方式。[6]
三、发达国家质量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吸收和借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市场制度的核心内容,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和运作效果是衡量一个市场发达程度的根本标志,也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发达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极为健全和细密并覆盖整个市场,调节范围包括市场规则、交易规则、市场主客体、市场布局等领域,甚至对个别商品如粮食、蔬菜等专门制定出法律予以调节。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质量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有相当程度的缓解和改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美国仅在食品方面就有400多项立法,其立法的全面和完整可见一斑。在某些方面,我国依然面临着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匮乏、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当完善质量监管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肉类检查法、动物防疫法、植物保护法、食品添加剂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等重要法律并积极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二)明确政府管理市场的责任
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和调节是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自身调节难以替代的。发达国家政府在市场管理方面责任极为明确,即政府应当管的要管住和管好,政府不该管的则放任给市场自由调节,政府依法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并且充分提供应由政府担当的各种服务。以此为鉴,我国政府管理的职责主要应包括: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依法治理市场,确保正当竞争;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严厉处罚和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除此以外,主要是由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调整,政府只有管好应当管的事情,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实践证明,产品质量只靠政府进行监管,很难达到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市场经济要赋予企业自由竞争的环境,这给政府监管产品质量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实的办法是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行业自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行业协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合理分权。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可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产品质量监管职权让位给行业协会,这样更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促进行业的发展。二是推动行业协会改革。推动行业协会逐步摆脱对政府主管部门的依赖,逐步由政府办会转为由企业家为主办会,由政府部门的附属组织转为市场独立的中介组织,并由政府指导型过渡到市场服务型,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行业企业利益的代表。三是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把一般性的号召变成实实在在的要求,并给予行业协会对行规的实行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
(四)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发达国家产品质量一流与消费者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密切相关。一方面,消费者普遍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而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存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是一日之举的,需要全社会消费知识的宣传、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发达国家在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能力也较强。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养成了良好的消费习惯,对有关产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保修期、产品性能、质量、使用说明等知识的掌握比较全面,消费前的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尽量避免消费过程中的不快。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尤此可见,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成为了产品质量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质量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素质,必须把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
(五)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我们要营造一个提高产品质量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努力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打假意识。要在全社会普及质量和打假法治教育,提高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打击质量违法的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产品质量、质检、打假工作的情况。
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向产品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这一规定对于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质检工作中来,打击质量违法犯罪行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仅仅赋予广大群众检举揭发的权力是不够的,必须采取更多的奖励措施和鼓励措施,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检举揭发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这才有助于发挥群众当中蕴藏的巨大力量。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的监督平台,重奖举报危害产品质量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切实发挥人民群众在质量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质量监管体系的完善既要借鉴他国经验,也要兼顾我国国情,好的立法不仅是立法技术的成熟与完善,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有利于法律在实际中的执行。在立法上完善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同时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质量监管体系。
[1]王成文.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33.
[2]申恩威.现代日本商品市场分析与借鉴[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5.
[3][4]何家旭.产品质量监管体制——问题与对策[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9.41-42.
[5]孙凤华.美国国家质量奖述评[J].上海企业,2002,(11):42-45.
[6]高晓红,康键.主要发达国家质量监管现状分析与经验启示[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10):6-8.
(责任编辑:徐 虹)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the Enlightenments
Wang Yanhong
Chinese product quality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nearly twenty years in our country,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China's product quality status.Exploring the reasons,China has not yet established a set of perfect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This paper analyzes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policies and measures,in developed countries,represented by United States,Germany and Japan,and puts forward legal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quality supervision,and to unit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industry self-regulation,public opinion,mass participation in a combination of “Four in One”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
product quality;quality supervision;legal system
D922.291
A
1007-8207(2012)03-0122-04
2011-12-23
王艳红 (1976—),女,辽宁大连人,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司法和谐反思——动因、影响与隐忧”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YJC8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