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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

2012-12-22汪柏树

黄山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契税歙县徽州

汪柏树

(黄山学院 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安徽 黄山 245041)

民国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

汪柏树

(黄山学院 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安徽 黄山 245041)

在同一次土地买卖过程中,形成了正契与附契两份具有同一卖主、同一买主、在同一时间出卖同一块土地,有着相同中人代书人的土地卖契,正附两契的卖价之和构成该地卖价,这样的两份正附契称为孪生土地卖契。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据已发现徽州文书,起源于清代嘉庆年间,迅速发展于民国期间,具体表现形态有A、B、C、D、E五种类型。据抽样统计,民国徽州孪生双胞契中向政府呈验过的正契价与未向政府呈验的附契价比率为28.5%,呈验过的正契价与整个卖契价比率为22.2%。若用价格低的正契办理赤契,清代道光至光绪年间可以少纳契税68.2%,民国期间可以少纳契税77.8%。民国徽州抽为样本的25对孪生土地卖契,皆是未缴纳契税、办过赤契的白契。这些表明,民国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主要是适应买主减少契税或者躲避契税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

民国徽州;孪生土地卖契;正契;附契

一、什么是孪生土地卖契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次土地买卖活动中,只能形成一份土地卖契,作为取得土地产业权的凭证,交与买主执管。

如果在同一次土地买卖过程中,同时形成了正、附两份土地卖契,这次土地的卖价(从卖方而言)或者说买价(从买方而言),由这正、附两份土地的卖价或者说买价之和组成;那么这两份正、附土地卖契就是孪生土地卖契。

孪生土地卖契必须具有同一卖主、同一买主、同一块土地(同样的土名、同样的面积、同样的四至、同样的具体字号)、同样的中人代书人、同一时间。这五个方面相同,是形成孪生土地卖契基本条件。其中说明同一块土地的同样的具体字号,有的孪生类型具备,有的孪生类型并不具备。在其他方面,例如卖价,出卖的土地产业权类型,两份孪生土地卖契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据现已发现的徽州地契,起源于清代嘉庆年间,迅速发展于民国期间,表现形态有多种类型。

二、孪生土地卖契表现形态的类型

A类:大买与小买孪生

这类孪生契清代道光年间歙县就已产生,是孪生地契中数量较多的一种。

(1)a 民国十九年三月[歙县]王兴荣立杜卖大买田契 380mm×330mm存档号:28-民294-9①

立杜卖大买田契人王兴荣,今因正用,自情愿将文字壹千零八号,计田税四分正,土名郑家舍,计田壹大坵,田塍茶柯杂木地坦一应在内。今凭中立契出卖与王坦森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估价足曹平纹银四两正。其银当即亲手收足。其田业即交买人过割管业耕种莳水,听凭取用,其税推入买人户内支解输粮无异。大四至照依清册,小四至眼同指业管业为规。从前至今并未典押他人,亦无重复交易,并非威逼等情。倘有内外亲房人等异说,俱系出卖人一力承肩,不干受业人之事。此系两相情愿,无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大买田契存照。

民国十九年三月日立

杜卖大买田契人 王兴荣(押)

凭亲房中 王其坤(押)

凭中 王灶福(押)

宋顺富(押)

代笔人 王长登(押)

该契约上面盖有“验讫”“陈报验讫”两个朱色印戳。

(1)b 民国十九年三月[歙县]王兴荣立杜卖小买田契 380mm×330mm存档号28-民294-8

立杜卖小买田契人王兴荣,今因正用,自情愿承祖遗受该身分法,今将土名郑家舍,计田乙大丘,田塍地坦茶柯杂木各色短项一应在内,水路照依原形依旧。今凭中立契出卖与

王坦森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大洋捌拾元正。其洋当即亲手收足,其田业即交买人过割耕种,两无异言。从前至今并未典押他人。亦无重复交易,并无威逼等情。倘有内外亲房人等异说,俱系出卖人一力承肩,不干受业人之事。此系两相情愿,无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小买田契存照。民国十九年三月日立

杜卖小买田契人 王兴荣(押)

亲房中人 王其坤(押)

凭中人 王灶富(押)

宋顺富(押)

代笔人 王长登(押)

该契约未盖“验讫”“陈报验讫”等任何朱文印戳。

(1)a(1)b 这两份契约有相同的卖主、相同的买主、相同的中人代笔人、相同的立契时间、相同的田,是“土名郑家舍田壹大丘”,并有“田塍地坦茶柯杂木”,构成孪生土地卖契。a契出卖大买权,卖价银四两正,合洋陆元;b契出卖小买权,卖价捌拾元正,这丘郑家舍田的卖价是a、b两者之和,为捌拾陆元整。

B类:大小买与大小买孪生

同一次土地交易,写成两分出卖大小买契或出当大小买契。

(2)a 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歙县]张门王氏等立卖大小买田契 445mm×335mm存档号:45-民507-38

立卖大小买田业契人张门王氏同男张金铭、张金?,今因正用,自情愿将祖遗分受到已业,坐落在壁字三千六百捌拾捌号,计田税三分正,土名上角坞,四至照依原行指业为规。自愿托中立契尽行出卖与

吕善治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卖价纹银壹两正。其银当即收清,其业即交经管,其税随即推入买人户内输粮。倘有字号讹错,照依清册改正,换号不换业。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即卖之后,亦无威逼反悔准拆等情。倘有亲房人等异言,俱系壹并承值,不干受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大小买田契永远存照。

再批改拆字壹过又照

民国二十三年腊月日

立卖契人 张门王氏(押)

同男 金 铭(押)

金 ?(押)

凭中 张连喜(押)

男亲笔 张金铭(押)

该契盖有“陈报验讫”朱文印戳。

(2)b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歙县]张门王氏等立卖大小买田契 505mm×405mm 存 档 号 45-民507-39

立卖大小买田业契人张门王氏同男张金铭、张金?,今因正用,自情愿将祖遗分受已业,坐落在壁字三千六百捌拾捌 号,计田税三分正,土名上角坞,四至照依原行指业为规。自愿托中立契尽行出卖与

吕善治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卖价洋拾六元正。其洋当即收清,其业即交经管,其税随即推入买人户内输粮。倘有字号讹错,照依清册改正,换号不换业。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即卖之后,亦无威逼反悔准拆等情。倘有亲房人等异言,俱系一并承值,不干受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大小买田契永远存照。

民国二十三年腊月日

立卖契人 张门王氏(押)

同男 金铭(押)

金 ?(押)

凭中 张连喜(押)

男亲笔 张金铭(押)

该契未盖“陈报验讫”朱色印戳。

(2)a(2)b 两契,除了卖价不同之外,其他文字完全相同。包括相同的卖主、相同的买主、相同的中人代笔人、相同的土名、字号、税亩、四至、相同的立契时间,构成孪生土地卖契。两契名称都是“卖大小买田契”,但是在说明地权之实时,只指出“其业即交经管,其税随即推入买人户内输粮”,并未指出交与买方“耕种”,因此根据地权之实确定的地权类型属隐卖大买。a契卖价纹银壹两正,合洋一元五角;b契卖价拾六元正,这次土地交易的上角坞三分田税的卖价为(2)a(2)b两契卖价之和,为拾柒元五角。

C类:卖田与卖田、杜卖山与杜卖山……孪生

这类孪生的两份契约所卖相同,但都没有出现“大买”、“小买”、“骨租”、“佃皮”等各种地权之名。

(3)a 民国二十五年八月[休宁]程双云立杜佃卖竹园山业契 393mm×486mm 存 档 号 :25-民256-17

贰拾一都四图立杜佃卖契人程双云,今因缺少正用,钱粮无办,自愿将祖父遗下现业阄分到土名庙下桃树坞宾字陆百零壹号,计山税捌毫正,其竹园山业壹业。其四至,上至小泥旁壹横为界,下至路为界,外至坞塖汪姓为界,里至坞塖直上为界。四至之内,照依鳞册现业指交界段为定。今凭央中立契尽行杜佃卖与郭华树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得受佃卖价大洋拾陆圆正。其洋当成契之日是身亲手一并收足,其业随即交受佃买人管业,种作五禾花利,长养树木,无得异说。其山税在于五甲程志义的户的丁献瑗起割推入本都本图五甲郭有顺户的丁华树收苗受税办纳钱粮。未佃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等情。自佃卖之后,亦不得另生枝节。倘有亲房本家内外人言说,尽是出佃卖人一力承值,不涉受佃买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杜佃卖契存据。

再批倘有老契税票日后刷出不作行用以作费纸原笔(押)

民国二十五年八月日立

杜佃卖契人 程双云(押)

凭中人 程玉兆(押)

代笔人 程仲浚(押)

该契未盖“陈报验讫”印戳。

(3)b 民国二十五年八月[休宁]程双云立杜佃卖竹园山业契 397mm×470mm 存 档 号 :25-民256-25

贰拾一都四图立杜佃卖契人程双云,今因缺少正用,钱粮无办,自情愿将祖父遗下现业阄分到土名庙下桃树坞宾字陆百零壹号,计山税捌毫正,其竹园山业壹业。其四至,上至小泥旁壹横为界,下至路为界,里至坞塖直上为界,外至小降汪姓为界。四至之内,照依鳞册现业指交界段为定。今凭央中立契尽行杜佃卖与

郭华树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得受佃卖价大洋陆拾壹圆正。其洋当成契之日是身亲手一并收足,其业随即交受佃买人管业,种作五禾花利,长养树木,无得异说。其山税在于五甲程志义的户的丁献瑗起割推入本都本图五甲郭有顺户的丁华树收苗受税办纳钱粮。未佃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等情。自佃卖之后,亦不得另生枝节。倘有亲房本家内外人言说,尽是出佃卖人一力承值,不涉受佃买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杜佃卖契存据。

再批倘有老契税票日后刷出不作行用以作费纸原笔(押)

民国二十五年八月日

立杜佃卖契人 程双云(押)

凭中人 程玉兆(押)

代笔人 程仲浚(押)

该契未盖“陈报验讫”印戳。

(3)a(3)b 这两份孪生双胞土地卖契,除卖价不同,“外至”语词陈述略有不同,其他文字皆相同。(3)a 卖价为“大洋拾陆圆”;(3)b 卖价为“大洋陆拾壹圆”,土名庙下桃树坞宾字六百零捌号这块山税捌毫正的竹园山业卖价为(3)a(3)b两者之和:柒拾柒元整。

D类:卖契与加找契孪生

这种孪生双胞契,一份为卖契,另一份为同一时间写的加找契

(4)a 民国三十年七月[歙县]汪念祖立杜卖大小买田契 474mm×380mm 存档号:42-民470-38

立杜卖大小买田契人汪念祖,今因正用,自愿将承受祖遗下已业芥字柒百另捌号,计田税壹亩叁分,又菜字壹百另二号,计田税柒分,两共计田税二亩,计业两块,土名西村。凭中立契出卖与

汪木森君名下为业。当时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卖价银贰拾两正。其银当即亲手收足,不另立收券。其田随即依照原形,凭中指交受业人执契管业。倘日后字号如有讹错,听凭对册改正,换字换号永不换业。其粮即由汪楷户即元兴户起割,推入汪春祥户内支解输粮。此田从前至今,并未抵押他人,亦未重复交易。此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准拆等情。日后如有亲房人等异说,均归出卖人一并承肩,不涉受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大小买田契永远存照。

再批老契因遭兵乱遗失,日后无论落在何人之手,概作废纸,又照。

再批加添叁字一个,又照

再批上首税户内误写汪楷户契内加添即元兴户四字,又照

中华民国二十年国历阳历七月 日 立

杜卖大小买田契人 汪念祖(押)

亲房中 汪易昌(押)

程文清(押)

汪五喜(押)

汪福嫂(押)代

笔 汪漱泉(押)

该契纸盖有“陈报验讫”朱文印戳。

(4)b 民国三十年七月[歙县]汪念祖立找价杜卖大小买田契 474mm×672mm 存 档 号 :42-民470-37

立找价杜卖大小买田契人汪念祖,今因正用,自愿将承受祖遗下已业芥字柒百另捌号,计田税壹亩叁分,又菜字壹百另二号,计田税柒分,两共计田税二亩,计业两块,土名西村。凭中立契出卖与

汪木森君名下为业。当时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卖价银洋壹百五拾元正。除正契收过银贰拾两外,计得找价洋壹百贰拾五元正。其银当即亲手收足,不另立收券。其田随即依照原形,凭中指交受业人执契管业。倘日后字号如有讹错,听凭对册改正,换字换号永不换业。其粮即由汪楷户即元兴户起割,推入汪春祥户内支解输粮。此田从前至今,并未抵押他人,亦未重复交易。此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准拆等情。日后如有亲房人等异说,均归出卖人一并承肩,不涉受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大小买田契永远存照。

再批老契因遭兵乱遗失,日后无论落在何人之手,概作废纸,又照。

再批加添叁字一个,又照

再批上首税户内误写汪楷户契内加添即元兴户四字,又照

中华民国二十年国历阳历七月 日 立

杜卖大小买田契人 汪念祖(押)

亲房中 汪易昌(押)

凭中 程文清(押)

汪五喜(押)

汪福嫂(押)

代笔 汪漱泉(押)

该契未盖“陈报验讫”朱文印戳。

由(4)b看出:这两份孪生双胞契的契价,开始三面商议时就议定“得受时值卖价洋壹百五拾元”,签立“杜卖大小买田”这份“正契”时“收过银贰拾两”,折算为洋贰拾五元,因此同时签立的这份“找价契”,还应“计得找价洋壹百贰拾五元”。加找契与正契必须在同一时间签立,才构成孪生土地卖契。如果正契签立时间在前,加找价签立时间在后,这属于一般加找,不能构成孪生土地卖契。

E.卖契与交业契孪生

这两份孪生双胞契,一份是卖契,另一份是同一时间立的交业契。

(5)a 民国二十三年正月[歙县]吴志安立杜卖大买水田契 500mm×450mm 存档号:22-民222-40

立杜卖契人吴志安,今因正用,自情愿将自置已业善字五千壹伯拾四号,计田税壹亩正,土名前溪水碓下沙园田大买水田拾五秤壹丘。四至分明,东至积善堂田,西至路,南至路,北至积善堂田。四至之内,今身凭中立契壹应尽行出卖与族内

春福兄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卖价大洋贰拾五元正。其洋比即收足,其田即交受人管业,听凭耕种取用,其税随契过割入户输粮。设有字号税数讹错,照依鳞册改正,先前至今,并无重复交易。如有内外人等异言,系身承值,不干受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契存照。

民国二十三年正月 日立

杜卖契人 吴志安(押)

亲房 吴子良(押)

中见 吴和尚(押)

吴茂生(押)

吴长生(押)

吴志铭(押)

吴春生(押)

吴灶荣(押)

吴承辉(押)

吴秋福(押)

吴茂正(押)

代书 吴晋安(押)

该契约盖有“陈报验讫”朱文印戳

(5)b 民国二十三年正月[歙县]吴志安立交小买水田业契510mm×460mm存档号:22-民222-37

立交业契人吴志安,今因正用,自情愿将自置已业善字五千壹伯拾四号,计田税壹亩正,土名前溪水碓下沙园田小买水田拾五秤壹丘。四至分明,东至积善堂田,西至路,南至路,北至积善堂田。四至之内,今身凭中立契壹应尽行出卖与族内

春福兄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卖价大洋壹百拾柒元正。其洋比即收足,其田即交受人管业,听凭耕种取用。先前至今,并无重复交易。如有内外人等异言,系身承值,不干受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交业契存照

再批内注契字一个又照,再批水车合身分法一应在内又照。

民国二十三年正月日立

杜交业人 吴志安(押)

亲房 吴子良(押)

中见 吴和尚(押)

吴茂生(押)

吴长生(押)

吴志铭(押)

吴春生(押)

吴灶荣(押)

吴承辉(押)

吴秋福(押)

吴茂正(押)

代书 吴晋安(押)

该契未盖有“陈报验契”朱文印戳。

(5)a(5)b 这两份土地卖契,卖主交业主皆为吴志安,买主皆为吴春福,所卖是前溪水碓下十五秤沙园田,并在同一时间立契,亲房中见代书人相同,因而组成孪生土地卖契。(5)a作大买水田杜卖,卖价为贰拾五元;(5)b作为小买水田交业,交业卖价壹百拾柒元,这坵田的卖价为两者之和:壹百肆拾二元整。如果正契签立时间在前,交业契签立时间在后,这属于一般交业,不能构成孪生土地卖契。

为了能从比较多的孪生土地卖契实例中概括出它们的一些主要特点与形成原因,下面再用表格给出五种类型的20对孪生土地卖契实例。

表1 民国徽州5类孪生土地卖契举例一览表

类型 序号 契约题名 买主 土名 面积 是否呈验 分价 卖价 存档号朱荣茂 朱二坞11 a b民国二十一年六月[歙县]朱家洪立卖大小买荒茶园熟地柴山竹林契民国二十一年六月[歙县]朱家洪立卖大小买荒园熟地柴山竹林契 朱荣茂 朱二坞B类江忠信 横山路12 a b 13 0.165891亩 银8两11-民121-26未 未洋102元0.165891亩 洋90元11-民121-12地税壹厘二毛 洋11元27-民281-48洋142元27-民281-36 a民三十一年四月[休宁]詹三九立杜卖断田租并田皮契 詹裕茂 前山坞口 田税0.06975亩 验 洋30元 25-民256-5民国二十六年十月[歙县]江耀南立卖大小买熟地契民国二十六年十月[歙县]江耀南立卖大小买熟地契 江忠信 横山路 地税壹厘二毛验 未洋131元b 民三十一年四月[休宁]詹三九立杜卖断田租并田皮契 詹裕茂 前山坞口 田税0.06975亩 未 洋160元14洋190元25-民256-6 11-民118-19 b 民国五年六月[歙县]方来金立卖荒山竹林契 张金善 英坑外园 山税壹分壹厘 未 洋22元 11-民118-18 a民国五年六月[歙县]方来金立卖荒山竹林契 张金善 英坑外园 山税壹分壹厘 验 洋22元15洋44元11-民118-50 b 民国七年九月[歙县]张灶发立卖熟田契 方佛祥 芭蕉坞 田税六分 未 洋65元 11-民118-51 a民国七年九月[歙县]张灶发立卖熟田契 方佛祥 芭蕉坞 田税六分 验 银5两C类16洋72.5元41-民460-22 b 民国二十一年九月[歙县]吴门徐氏立卖田契 许玉松 老八坑 田税1.355亩 未 洋104元 41-民460-23 a民国二十一年九月[歙县]吴门徐氏立卖田契 许玉松 老八坑 田税1.355亩 未 银6两17洋113元40-民448-20 a民国三十四年五月[歙县]方炳荣立卖荒山契 潘尚喜 方夏坞 山税5毛 未 国币b 民国三十四年五月[歙县]方炳荣立卖荒山契 潘尚喜 方夏坞 山税5毛 未 国币8500元 40-民448-13 18 3000元 国币11500元28-民293-4 b 民国二十二年闰五月[歙县]孙雾灶立卖大小买熟地加找契 孙三法 屏风坑 山税八厘 未 洋45元 28-民293-16 a民国二十二年闰五月[歙县]孙雾灶立卖大小买熟地契 孙三法 屏风坑 山税八厘 未 洋15元19 D类洋60元24-民244-27 b 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休宁]程金道立出加断田批 程银英 后底降 实硬租二秤 未 大洋10元 24-民244-29 a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休宁]程金道立杜卖田租契 程银英 后底降 实硬租二秤 验 国币20洋10元 洋20元28-民296-40 b 民国三十年三月[绩溪]程胡氏等立增找并洗业契 程治平 鱼鳞田 六分三厘 未 国币340元 28-民296-38 a民国三十年三月[绩溪]程胡氏等立杜卖大买并顶田契 程治平 鱼鳞田 六分三厘 验 国币180元 国币21 520元国币163600元b民国三十年季夏月歙县余春秀立a民国三十年季夏月[歙县]余春秀立卖现成荒熟地契 孙顺茂 余福星住处 山税三分 未 国币3600元 28-民293-15卖现成荒熟地找契 孙顺茂 余福星住处 山税三分 未 国币160000元 28-民293-8

类型 序号 契约题名 买主 土名 面积 是否呈验 分价 卖价 存档号22 42-民470-3 b 民国三年十二月[歙县]郑鉴明立杜卖大小买交业契 郑文德 前头园 地税五厘 未 英洋捌圆 42-民470-4 a民国三年十二月[歙县]郑鉴明立杜卖大小买地契 郑文德 前头园 地税五厘 未 银二两23 a民国十二年七月[歙县]吴社根立卖大小买田契 项金月 稠木岭洋11元25-民270-40元塘 五分四厘 未 银十五两b 民国十二年七月[歙县]吴社根立卖大小买交业契 项金月 稠木岭元塘 五分四厘 未 洋30元 25-民270-20E类24洋52.5元25-民270-18 b 民国十七年五月[歙县]吴江氏立杜卖大小买柴山交业契 肖永兴 枫林山 山税壹分 未 洋5元 25-民270-11 a民国十七年五月[歙县]吴江氏立杜卖大小买柴山契 肖永兴 枫林山 山税壹分 验 洋10元25洋16元28-民292-16 b 民国二十六年十月[歙县]姚昌懋立交业契 姚福德 毫家 三分五厘 未 国币80元 28-民292-15 a民国二十六年十月[歙县]姚昌懋立卖大小买荒熟山契 姚福德 毫家 三分五厘 未 国币40元 国币120元

三、孪生土地卖契的主要特点与形成原因

综合上述 A、B、C、D、E 五种类型的 25 对孪生双胞土地卖契,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同一次土地买卖,写成a、b两份孪生双胞土地卖契,根据(4)b契文,a契可称之正契,b契可称之附契,其卖契价由a的正契价与b的附契价两者之和构成。

第二,上述 25 对孪生地契,有(1)a、(2)a、(4)a、(5)a、(7)a、(12)a、(13)a、(14)a、(15)a、(19)a、(20)a、(24)a等12分正契向县府呈验过。现把它们视为样本,对民国徽州孪生双胞地契中的正契价与附契价的比率、正契价与卖契价的比率,统计归纳于下表。

表2 孪生土地卖契中的正附比率、正卖比率抽样归纳统计表

根据上表抽样归纳统计,民国徽州孪生双胞地契中向政府呈验过的正契价与未向政府呈验的附契价的比率为28.5%,呈验过的正契价与整个卖契价的比率为22.2%。

第三,上述五种类型的25对孪生双胞地契皆是白契,皆是未向政府缴纳过契税、办理过赤契的白契。

向政府呈验的正契,其契价只占整个卖契价的22.2%;25对孪生地契都是白契。这两个基本事实表明,民国徽州孪生双胞土地卖契,主要是为适应买主减少契税、躲避契税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

大买与小买孪生,始于清代道光年间,而多种类型的孪生地契,是形成发展于徽州的民国期间,这与民国徽州的高契税背景密切相关。徽州明清两代的土地卖契的契税率长期稳定于3%,民国徽州的土地卖契的契税率变化迅速,不断升高。根据民国初年至三十八年徽州税契文书统计,民国六年至民国二十九年,契税的正税率为6%,县征收的附税为正税的50%,附税率为整个卖契价的3%,实际税率为9%。民国三十年,土地卖契的正税率为8%,附税率为8%,实际税率为16%。民国三十三年至民国三十八年,除三十六年土地卖契的契税率曾一度降到6%之外,正税率为15%,附税率为正税的25%,为整个契价的3.75%,实际税率高达18.75%,创土地卖契契税率空前绝后的最高纪录。民国徽州土地卖契从9%至18.75%的高契税率,是形成民国徽州众多类型的孪生双胞地契的税收背景。

买主缴纳土地卖契的契税额由契价与契税率两个因素决定:契税率×契价=契税额。对于土地买主而言,契税率是由政府决定的,个人是没有办法让契税率除低的,这是不可控因素。要想减少契税额,只能从契价上做文章。契价虽然是由买卖双方经中人三面商定,或者由买卖双方谈定,但是契价在契约中如何表述,是写在一份契约上,还是分写在两份契约上,这是可以商量的可控因素。对于卖主而言,只要整体卖价不少,将卖价分写在两份土地卖契上,也是可以办到的。在同一次土地买卖中,买主获得了两份孪生双胞地契,将契价分写于正、附两份孪生地契,这就为自己如果要办理赤契去缴纳契税时减少呈报的契价,提供了操作上的方便。

根据25对孪生双胞地契中有12对孪生地契,用正契a向县政府呈验的事实,揭示了这样一种心理趋势:这些买主如果要向县政府缴纳契税去办理赤契,必然是只用正契价去缴纳契税办理赤契。根据抽样调查,正契价最少的只占整卖契价的6%,最多的占整个卖契价的50%。从整体平均看,根据统计的结论,正契价占整个卖契价22.2%,比实际契价少77.8%。在契税率不变情况下,契价比实际契价减少了77.8%,契税额必然也要减少77.8%。因此,如果买主只用正契价去缴纳契税办理赤契,必然可以达到减少巨额契税的实际目的。这是形成民国徽州类型众多的孪生双胞土地卖契的直接的主要原因。

清代道光至光绪年间,孪生的大买价低于小买价,并且总是以大买契去办理赤契。根据刘和惠编制的《清代小买田契内容简表》和其中的14、26、34、42、44、45、48、51、59、65 等编号的大、小买田价比较表,[1]并据《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的第一类卖田契,去寻找它们的孪生大买契,除51号小买契未找到孪生大买契外,其他9个编号皆属大小买孪生土地卖契。据此列出以下。

表3 道光至光绪大小买孪生土地卖契以大买契办理赤契少纳契税情况表

根据表3,这9对大小买孪生土地卖契,除了34a、42a之外的其他7对孪生地契,皆用价格低的大买契办理了赤契,没有业主用价格高的小买契去办理赤契。这9对孪生土地卖契的全价之和为银420.9两,其中的大买价之和为银133.9两,占全价之和的31.8%。如果这9对孪生地契的每对只写成一份契约,大小买的全价载明于契,用之办理赤契缴纳3%的契税,那么这必须缴纳契税银12.627两;如果这9对孪生地契都办赤契,用大买价缴纳3%的契税,那么只需缴纳契税银4.017两,要少缴纳契税银8.61两,可以少缴契税68.2%。大买契是正契的一种,小买契是附契的一种。民国期间孪生地契的正附契已由清代的大小买这一种类型发展到上述五种类型;正契价清代道光之后占整个契价31.8%,民国期间下降到只占整个契价的22.2%;用正契去办理赤契,清代减少契税额68.2%,民国期间进一步发展到减少税额77.8%。这些数据虽然只是一种随机抽样统计的结果,随着样本的不同数据会有某种变化,但是数据变化不会改变这样一种历史事实:民国徽州土地买卖办理赤契时追求减少契税的措施与趋势,比清代徽州更为显著突出。

上述表中34、42这两对孪生土地卖契的买主,虽然准备了减少大量契税的措施,但是并没有用大买契去办理赤契,而是采用了完全不缴契税的办法,不去办理赤契。民国期间用正契价代替实际买价去办理赤契,虽然可以减少契税额近4/5,但是仍然要缴纳超过1/5的契税。25对孪生双胞地契都是白契的基本事实,说明了这些买主虽然准备了减少契税的操作措施,但是并没有选择仍然要交纳契税的办法,而是选择了最好最根本的办法,不去办理赤契,不去缴纳契税,完全躲避了契税。

买了土地,只持有白契,不办理赤契,能确保自己的土地产业权吗?如果能对这一问题作出肯定答复,不仅能揭示了这25对孪生地契的买主为什么不去办理赤契,而且能揭示明清民国期间大量土地白契存在的原因。下面从两个方面对此加以讨论。

民国时期关于办理赤契与白契呈验的一些规定。民国初年曾指出,“未经呈验之契于诉讼时不能作为证据”。这条规定,指出了白契呈验后办理为赤契,是该契诉讼时作为证据的必要条件。又指出,“如系执照或系无上手红契之白契,呈验时须具公正族邻五人保结核准后方给新契,……若系契据遗失,更加业主切结一张。”自民国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十七年二月十六日为部令办理验契之期间的验契纸上的 “摘录条例”,有与此完全相同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无上手红契的白契,具公正族邻五人保结核准,仍可呈验办理新的红契;如果原有契据遗失,具公正族邻五人保结核准,并加业主切结一张,仍可补办红契。民国二十六年、三十一年、三十二年徽州办理土地陈报的歌谣指出,“红契白契能陈报”,白契与红契在土地陈报工作中,具有确认土地产业权的相同的法律效力。上述25对孪生地契有12对孪生地契中的正契呈验过,指的就是在民国土地陈报工作中呈验过,至今有“陈报验讫”的朱文印戳,确认了该白契所记载的土地产业权。

以上情况说明,白契未经呈验办成红契,虽然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但是并不影响它的确认土地产业权。这是因为:第一,有了白契,再加上公正族邻五人保结核准,缴纳一定契税,就可转办红契。第二,在民国徽州各县大规模的土地陈报工作中,业户凭借白契,就能直接陈报,确认它所记载的土地产业权。目前已被发现的大量的清代的民国的徽州各县的土地买卖白契上面钤有的“陈报验讫”朱文印戳,就是民国徽州各县政府确认白契所记载的土地产业权的铁证。

徽州各县民俗习惯或民间社会普遍承认白契所记载的买主的土地房屋产业权。买卖双方与中人三方商定或者买卖双方商定所签立的土地房产卖契,并经出卖人、中人、代书人或者出卖人、代书人签字画押,虽然只是一种未经政府盖上官印的白契,但是它已获得了徽州民间习惯法所承认的法律效力。因为它不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经过商定,慎重地用文字记载下来的,并且为出卖人签字画押所确认的凭据。所有的土地房屋买卖契约,结尾处都有一句“恐口无凭,立此……契为据”,或“恐口无凭,立此……契永远存据”或者“今欲有凭立此……永远存照”。见多了,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句套话。其实这是很重要的关键语句。它不仅揭示了徽州民间契约社会的契约意识,而且指出徽州民间习惯法中关于什么是土地产业权凭据的重要思想,用它在契约中确认了此契能成为土地房屋产业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凭据。白契未盖上县府官印,虽然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但是它在徽州民间社会作为土地产业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文字凭据,这一在民间习惯法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正如分家阄书能在家族产业继承上确认继承到的土地房屋产业权一样。徽州民间习惯法,或者说徽州民间社会,普遍确认白契所记载的土地产业权,普遍把白契视为土地产业权的文字凭据,视为能永久有效的确认土地产业权的文字凭据。因此,25对孪生双胞地契的买主,虽然已具有通过使用正契a,只缴纳约1/5的契税就能转办赤契的选择空间,但是最终都放弃了这种减少契税的选择,采用了不缴纳契税、完全躲避契税的根本办法,保留这25对孪生双胞地契的白契面貌。土地房屋买卖白契,能作为土地产业权的文字根据,被民间社会公认,被民间习惯法确认,这也是明清民国有大量的土地房产买卖白契存在的根本原因。

注释:

①28-民294-9: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徽州文书存档号,读为:第28柜民国徽州文书第294包第9号,余此类推。

②比大买契少0.0426亩,因为小买契不包括塘税。

③按照刘和惠的“原价银元13.25元,折银9.54两”的算法,每两银子折银元1.389元,英洋56元,折银40.3两。

[1]刘和惠.清代田面权考察——兼论田面权性质[J].安徽史学,1968(5).

Twin Contracts of Land Sale in Huizhou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ng Baishu

(The Preference Center for Huizhou Culture Research,Huangshan University,Huangshan 245041,China)

Twin contracts of land sale consist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and the additional contract which share the same vender and vendee,the same piece of land and middleman in the same land deal at the same time.The sum of the prices of twin contracts is the final price of the piece of land.According to the documents,twin contracts of land sale originate from Jiaqing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were widely spread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with five types of A,B,C,D and E.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the ratio between the price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and that of the additional one is about 28.5%,and the ration between the price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and the final price is about 22.2%.If the original contract is used for an authorization,68.2%of the tax could be saved from Daoguang to Guangxu Period,and 77.8%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25 out of all the samples of twin contracts of land sale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are white leases without paying taxes and red leases.All these show the twin contracts of land sale in Huizhou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are created to reduce or to avoid taxes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vendees.

Huizhou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twin contracts of land sale;the original contract;the additional contract

K248

A

1672-447X(2012)02-0001-010

2011-03-28

汪柏树(1938—),安徽休宁人,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为徽州文化。

高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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