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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决定书

2012-12-22

检察风云 2012年22期
关键词:许某电信业务情节严重

原文节选

许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汉族,1955年11月12日生,大专文化,原系某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本案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周某、王某(均已判决)经预谋成立以王某为法人代表、周某为总经理的某黄金饰品有限公司。2007年1月,该公司更名为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判决,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境内代理商的身份招揽客户从事境外黄金买卖交易。期间,投资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买卖外汇”的管理规定,收取薛某等百余名客户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5707847.70元,使客户获得美国公司交易账户内的相应美元共计3421583.08元。投资公司还从沙某等交易账户内提取美元共计198991.39元用以退还客户相应人民币的保证金。

2006年12月起,被不起诉人许某应聘至投资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在周某、王某指使下负责管理客户资金进出以及人民币和美元的兑换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陶某、张某等的证言笔录,证明投资公司成立过程和许某的工作职责。

2.营业执照、认可中介机构协议书、租赁合同书、黄金买卖合同、协议书、风险提示书、交易规则、收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接报回执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投资公司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

3.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报告,证明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

4.犯罪嫌疑人许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事实行为并且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作为某投资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达美元3620574.47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同时认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许某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原因和动机与获取劳动报酬相关联,其执行单位意志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犯罪程度较浅,犯罪情节轻微。又鉴于许某系初犯、偶犯,符合适用宽缓刑事政策的条件,故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许某,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应当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把握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界限,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序,情节特别严重。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

(4)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5)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7)非法经营彩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8)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

(9)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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