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堂猝死也算工伤
2012-12-22刘晓星,章程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8期
麦先生原是广州某公司的一名勤杂工。2010年5月10日早8时左右,他来到公司打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在用餐期间突发疾病晕倒,随即不治。公司坚持认为,死者是利用工作时间吃早餐,公司食堂不是其工作岗位,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麦先生死亡当日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才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这是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进食早餐也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人社局认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立法原意,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官总结认为,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岗位可以是职工在从事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准备或辅助工作场所,但须是工作时间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如上下班前后的路上时间、职工在食堂吃饭的时间,空间上须与从事本职工作的场所有承接关系或辅助关系的合理建筑范围,比如单位的更衣室、食堂、卫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