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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炭林”林种商榷

2012-12-21陈新安袁瑛武

中南林业调查规划 2012年3期
关键词:经济林木材林木

陈新安,袁瑛武

(咸宁市林业调查规划院, 湖北 咸宁 437100)

“薪炭林”林种商榷

陈新安,袁瑛武

(咸宁市林业调查规划院, 湖北 咸宁 437100)

目前我国将森林划分为五大林种,“薪炭林”是其中之一。分析“薪炭林”的概念及其与其它林种关系,结合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笔者认为,“薪炭林”作为一个林种划分并不妥当,且“薪炭林”作为一个林种在森林区划、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四大林种即可涵盖如今森林经营的各种模式,传统划分的“薪炭林”,应该隶属于用材林,或是用材林中的一个亚林种。

薪炭林;薪柴;薪材;林种;森林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订)将森林分为五大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并定义“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作为炊事、取暖的热能来源,人们并不陌生,但薪炭林作为商品林类别的一个林种,其科学定位却值得商榷。笔者结合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分析“薪炭林”的含义,认为“薪炭林”不宜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林种,应隶属于“用材林”。

1 “薪炭林”历史变化简述

作为热能燃料的薪炭林,在我国农村多称为薪柴。薪柴概念由来已久,自古以来人们伐木为薪,作为炊事、取暖的主要热量来源。在人类生活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薪炭林一直是森林的主要用途之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能源层出不穷,各种替代能源走进人们的生活。即使在农村,电能、液化气、煤、沼气等燃料也被广泛使用,大大改变了农村生活热能的来源方式,人们在生活中,薪柴作为获取热能燃料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

社会的发展带来生态环境的变化,人类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认识越来越深刻。随着林业经营管理的加强,森林生态作用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在广大农村,人们在林中取柴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抛弃了以往毁林取柴的方式 ,采用更为节约森林资源的方式获取薪材,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 林分间伐次等材。用材林抚育间伐和防护林卫生伐取得的除商品材、半商品材以外的次等材。

2) 主伐、更新采伐及其它采伐剩余物。通过用材林主伐,或防护林、特用林的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经济林更新等,将利用价值高的主要枝干制成商品材、半商品材后,剩余的枝桠次材作薪柴。

3) 林木整枝材。对树木枝条繁茂、萌条能力强的林木进行适度整枝取得薪柴,或经济林修剪取得的枝桠材。

4) 森林抚育清理的枯死木及下木(灌木、草本)等。

5) 林木加工废弃物等。

完全用于取柴的“薪炭林”,在林业区划中所占的比例已微乎其微。根据公布的2009年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有林地面积18138万hm2,其中防护林面积8308万hm2,特用林面积1198万hm2,用材林面积6416万hm2,经济林面积2041万hm2,薪炭林面积175万hm2,“薪炭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不足1 %。

2 “薪炭林”森林区划分析

在林业技术管理越来越规范的今天,划分薪炭林的技术标准、依据是什么,不得不重新来看待这个问题。

2.1 树种不能作为“薪炭林”林种的认定标准

我国商品林中用材林、经济林的造林树种各地一般都有认定标准。薪炭林则没有固定的认定树种,各地曾选用的薪炭林树种,其实都是用材林或防护林中的树种。

作为薪炭林的树种既要求燃值高,又要求生长快、轮伐期短。一般硬阔叶树种燃值高,而生长又较慢;软阔生长较快,但其燃值又较低。因此,把一些树种作为薪炭林林种的认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不好确定。

2.2 立地条件作为“薪炭林”林种规划有矛盾

在土壤深厚肥沃、坡度平缓、立地条件好的地方,一般规划发展用材林或经济林,这样可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远比规划薪炭林效益好得多。

而在土壤瘠薄或坡度陡、立地条件较差的地方,属于生态脆弱地段,应该加强林地保护,严格控制采伐。薪炭林经营要求轮伐期短,若在立地条件差的地方营造薪炭林,这样势必对贫瘠的土地造成更大的破坏。因此,在立地条件差的地方规划薪炭林也是不恰当的。

一些地方没有将立地条件较差、不能营造乔木林的灌木林地纳入公益林规划,当作用材林又不达标,更不是经济林,权且充当薪炭林。当然这可能只是在林种归类上的一种“淘汰式”选择而已。这种灌木林地倘若作为薪炭林来取材、经营,则更不合理,不仅薪材材料差,更严重的是容易造成水土流失。

因此,根据立地条件规划“薪炭林”是不合理的。

2.3 不同地域划分“薪炭林”林种差别大

我国南方地区雨水较多、气候暖湿,植物相对丰富,森林覆盖率较高,农村取得薪柴来源较多,一般森林的附属物即可满足薪柴所需,单独划分“薪炭林”对这些地区也没有什么意义。

然而,在我国西部、北方的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脆弱,森林倍加珍贵,这些地区更应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不应该将林地划分为“薪炭林”经营,才能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

2.4 在调查总体中确定的“薪炭林”林种面积也不科学

在一般情况下,划分薪炭林面积的参考标准可能有如下方面:一是根据有林地面积比例确定;二是根据居民点人数确定;三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在森林调查总体中,上述标准都不能作为确定薪炭林面积的依据。同时,似乎也没有其它标准可作为薪炭林面积确定的依据。

重庆市铜梁县曾于上世纪80年代人工营造了近万公顷的薪炭林,目的是要解决当地农村生活用燃料问题。20多年过去了,由于农村燃料结构的变化、薪柴取材方式的改变,以及这些森林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作用,当初营造的薪炭林现已全部划入地方公益林。2011年铜梁县森林资源二类清查结果显示,全县薪炭林面积为零。

3 “薪炭林”林种的划分在森林经营管理中的弊端

3.1 划分“薪炭林”林种不利于森林经营

划分不同的林种可为森林经营管理提供技术依据。薪炭林应该怎样经营管理,目前很少有专项理论指导薪炭林林种的经营。薪炭林经营存在以下理论空白:

1) 龄级的划分。用材林根据不同的亚林种和树种,可按年龄阶段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与过熟林;经济林根据品种和经营目的不同,可按产期阶段划分为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而薪炭林目前尚无理论对各年龄阶段进行“龄级”的划分。

2) 主伐年龄。用材林达到成熟林后可设计主伐,经济林进入衰产期后需进行复壮或品种更新,而薪炭林目前没有理论指导来确定其主伐年龄。

3) 经营方式。用材林根据不同龄级可进行抚育、间伐、主伐等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林根据不同产期进行施肥、整枝修剪、采收、复壮等经营活动,而对于薪炭林的生产经营方式目前尚缺乏相关规程、规范的指导。

“薪炭林”在森林经营的理论上有欠缺,划分的“薪炭林”在经营管理上没有可行的技术指导。

3.2 “薪炭林”采伐管理存在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对于用材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在采伐管理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森林法》中没有规定薪炭林的采伐管理办法。这样对于薪炭林的采伐管理实则存在漏洞。薪炭林毕竟是片林,与农村房前屋后零星树、四旁树有很大区别。倘若某片林分明确为薪炭林,而在采伐管理中没有对其进行约束,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的现象。有些地方利用薪炭林林木烧制木炭,因在采伐管理上存在漏洞,常违规进行大面积皆伐,并且不及时进行人工更新,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同时,薪炭林的采伐是实行间伐还是皆伐,采伐后若能生产商品材可否用于自由流通,这些都是在薪炭林采伐管理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4 “薪炭林”与“用材林”的关系

4.1 “薪炭林”与“用材林”的不同点

传统意义上的薪炭林与用材林比较,其不同点:一是薪炭林是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即薪炭林的木材采伐后用于燃烧产生热能; 用材林的木材采伐后用于木材加工或直接用于建筑等用途。二是用材林更注重木材的径级大小、树干通直度、尖削度与节疤分布等干形;而薪炭林则完全不考虑干形。三是薪炭林强调木材的燃值;而用材林除了注重木材的干形外,对木材的物理——力学特性、纤维素含量和特性等材性方面的要求也很注重。

4.2 “薪炭林”与“用材林”的共同点

薪炭林与用材林比较,其共同点:一是采伐获取的产品都是林木主干或枝条部分的木材,其主要组成成份都是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木质素等。二是培育用材林和薪炭林的目标都希望速生,在生产经营、管理上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方法。比如在较好的立地条件和气候环境下都能得到较好的培育。相反,在恶劣的条件下都不适宜发展用材林和薪炭林。三是所有的木材燃烧都可产生热能,即所有的用材林生产的商品材都具有薪柴功能。随着现代木制品加工业的发展,所有薪材都可用于木材加工。制作成商品用材的替代品,亦即所有的薪炭林培育的薪材都可作为用材林来源。

4.3 “薪炭林”其实就是“用材林”

木材中除商品材、半商品材之外的等外材都可称为薪材,所有木材当用于燃烧时也都可称为薪柴。 薪炭林强调的是木材的燃值,用材林注重木材的干形、材性,两者之间仅仅是在木材用途分类上的不同而已,它们的使用对象都是组成木材的主要成份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木质素等。薪炭林和用材林采伐的都是林木的枝干,至于这些枝干是用于木材加工、建筑用材,还是用于燃烧获取热量,已经不是森林经营所考虑的范畴,森林经营只考虑培育、经营管理、采伐林木或这些林木所产生的功效及副产品。木材的不同用途分类,不宜作为不同林种的划分依据。在林业生产中,不能把薪炭林与用材林严格地区分开来。

如果把采伐后用于木材加工的林分划为“用材林”,而把用于生产热能燃料的林分划为“薪炭林”,显然已经完全脱离了林业生产经营的本意。

5 对我国林种划分的建议

5.1 森林类别分析

所有的森林都具有两种功能:一是生态功能,二是商品功能。生态功能即森林能发挥的生态防护作用,也就是森林的间接功能;商品功能即组成森林的林木组成部分,如“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具有生产产品的能力,也叫森林的直接功能。

根据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二个类别。

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现划分为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5.2 商品林中林种划分

组成森林林木的产品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生产木材纤维为主的枝、干部分,包括商品材、竹材、半商品材、薪材和枝桠等部分;二是以生产油料、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产品,这是除了生产木材纤维以外的林木的其它功能。

划分商品林中的林种与森林的主要产品功能直接相关:以生产木材纤维为主的森林划分为用材林;以生产除木材纤维以外的其它产品为主的森林划分为经济林。这样,商品林只需划分为两个林种就足够了,即用材林和经济林。

5.3 四大林种划分

根据森林经营方式、特点,建议将我国森林资源划分为四大林种,各林种划分依据及主要功能产品见表1。

表1 林种划分及其依据森林类别林种林种划分依据主要功能或产品公益林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防护、护岸、护路及其它防护用途为主特种用途林以物种资源保存、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保护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验、森林旅游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商品林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主要产品是木材纤维(含商品材、半商品材的森林及各种形式的薪材)经济林以生产果品、油料及其它副特产品等为主要主要产品对象是除木材纤维以外的其它林目的的森林木产品

6 结语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四大林种涵盖了森林经营的各种模式,“薪炭林”可纳入“用材林”进行管理。森林经营划分四大林种,经营思路清晰,管理目标明确。

薪炭林作为森林的功能产品之一,今后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薪炭林”这个名词可继续存在,只不过它是小径材的一个代名词,而不能作为一个林种。笔者建议取消 “薪炭林”这一林种,目的是为了对森林进行更科学、更合理地经营管理,并不是说薪柴生产没有了,薪柴作为一种可再生无污染能源,只要经营方法得当,在缓解当今化石能源危机中有着一定的作用。

[1] 李俊清.森林生态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 亢新刚.森林资源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QuestionableonForestCategoryofFirewoodForest

CHEN Xinan,YUAN Yingwu

(Xianning 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 Institution,Xianning 437100,Hubei,China)

In china,“firewood forest” is one of the five forest categories.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between the“firewood forest” and other forest categories, and combine with experimental management in forestry production, we think it is not very appropriate to classify“firewood forest” as a special forest category, which has a lot of problems in forest division and management. The four main forest category-shelterbelts, timber, economic forest and forests with special uses-can cover all the types of forest management nowadays. The“firewood forest” in the traditional assortment should belong to timber or a sub-class of it.

firewood forest;firewood;fuelwood;forest category;forest management

2012-05-24

2012-06-24

陈新安(1966-),男,湖北赤壁人,高级工程师,从事林业调查规划等工作。

F 326.20;S 727.4

A

1003-6075(2012)03-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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